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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相关政策及问题分析】中外合作办学高校37所

发布时间:2019-01-17 03:45:27 影响了: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从中外合作办学的内涵入手,介绍我国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中外合作办学 政策 问题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这里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办学的地点是在中国境内;招生对象则主要以中国公民为主。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至今,中外合作办学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截至2010年底,中国内地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157个。其中,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或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教育的33个,经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138个。
  从地域分布上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和大中城市;从办学层次和类别分布来看,从幼儿园到研究生层次均有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从专业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类、外国语言文学类、信息技术类和经济学类等方面,其中又以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机构和项目居多;从办学形式上看,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在审批程序上,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事实上,目前政府对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即在审批、证书认证程序上严格把关。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执行的还是计划体制,即政府的计划部门决定一个高校的招生规模。因此,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只有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才能属于计划内招生,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才被政府认可。如果没有纳入计划内招生,政府的批准只能表明这一机构或项目的合法性,其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就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
  二、存在的问题
  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吸引更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来华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引进境外优秀教材,提高高校聘任外籍教师比例。据了解,该规划纲要颁布实施1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在中国内地出现良好发展势头。但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恢复时间不长,存在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地域、学科、专业分布不合理;有些机构或项目办学失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诸多问题。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质量问题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外合作者有很多是国外二、三流和名气不大的院校,真正的国外一流大学、一流专业合作的少,这使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整体层次不高;在专业设置方面过于集中,不论是非学历教育还是学历教育,都是经济管理类多,理工类较少;从学科建设角度看,根据本校特色设立的特色专业较少,致使本校教育资源得不到优化。师资和图书资料方面也存在很大的缺口,外籍教师队伍不稳定。在教学方面则未能形成一个科学的教学体系,课程和教材引进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照搬国外的学分制来管理教学,这些举措都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中西合璧的教育独特功效。
  2.中外合作者的水平、资质问题
  由于利益的驱动,在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初期,一些外国的末流大学纷纷抢滩中国教育市场,而国内一些综合实力较差、排名落后的大学也急于靠中外合作办学提高学校知名度,扩大生源,而不管对方水平如何。据报载,美国某大学与我国各省共签订了15个学校的MBA项目,但这所大学根本不具备办学的实力。诸如此类的问题,使“野鸡大学”“文凭工厂”一度成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代名词。这样不仅损害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更损害了广大学生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问题
  监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不合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不合法行为监管,另一种是指合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前者是指一些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机构非法开展合作办学活动;非法办学者利用广告作虚假承诺,擅自招生,骗取钱财。后者指一些合法的办学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或不准确,个别机构收费过高、承诺事项不能兑现等问题,直接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除了个别城市之外,我国缺乏一整套完整的合作办学监管体系,从审批到广告宣传、办学过程的质量监管、财务审计等,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迫切需要我国快速建立起市场监督机制,把政府行政部门从琐事中解放出来,着力宏观调控、协调各种关系。让信息沟通、咨询策划、办学的筹办和论证、财务审计、办学质量监控和办学水平的评估等多项服务工作,完全由社会性的服务系统承担起来。
  三、对策
  (1)加强项目管理,建立激励机制。一方面,要提高外方合作教育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设立合理的投资下限;另一方面,要加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以吸引外国优质的教育资源进入中国市场。在专业设置方面,要尽快出台能突出中外合作办学优势的专业目录之类的纲目性文件,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指导。要做好长远的学科发展规划,以充分整合双方的优质资源,避免低水平的重复设置。在引进国外先进的课程和教材这个问题上,一定要结合本校现状引进合适的课程和教材,以减少盲目性。
  (2)加大办学资质审核力度。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方教育机构资质和证书的审查、认证工作,谨防“野鸡大学”混入。目前,教育部正筹备“境外教育机构鉴定中心”,专门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外方的资质进行鉴定。规定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要给学员颁发国外的硕士学位,中方合作者自身必须有硕士学位的授予权。另一方面,国内举办方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要有选择地进行合作,改变“有市场就上,有对象就合作”的盲目跟风的现状。如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报材料,了解外方是否是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外方在国外主流媒体排名榜上的排名,在SCI上发表的论文数、判别是否是国外主流大学“俱乐部”成员等途径。
  (3)建立完善监督仲裁机制。在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依法自主办学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相应的社会监督和消费者投诉仲裁机制。可以委托专门的教育评估机构定期对中外合作办学具体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建立消费者投诉仲裁机构来解决教育消费难题,这将为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的发展创造更为良好、健康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剑波.跨国高等教育与中外合作办学.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
  [2]张力.从战略高度研究中外合作办学.上海教育(半月刊),2005,(10B).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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