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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必须备案_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在哪办理

发布时间:2019-02-28 04:01:33 影响了:

  近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做好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当地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规范管理,落实“诚信服务、畅通网络”主题活动要求,进一步提供便民、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服务,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
  通知要求相关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开通前到当地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当地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相关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当地省管局办理备案变更。
  对因实行大区制管理或采用集中式组网技术方案而未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和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同样应要求其依法在当地履行备案义务,接受当地省管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管理局应充分重视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备案管理工作力度。结合2005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全面掌握实际已在当地开展业务经营但尚未办理备案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情况,限期要求其补办备案手续;对备案信息已发生变化但未依法按时办理备案变更的,要求其限期补办备案变更手续;对备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通业务的,依法注销备案。
  各管理局在加大备案管理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备案工作内部流程,简化备案工作手续。备案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提出,各管理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按照规定在15个工作日时限内完成有关备案工作;并通过在管局网站设立备案工作咨询栏目、明示备案程序、公示备案结果等多种形式,为备案企业提供周全、详细、优质的备案咨询服务,帮助备案企业尽快按照新的备案材料格式履行备案手续,开通业务。
  为便于各省管局进一步提高备案管理工作效率,方便企业依法顺利完成备案,经征求各省管局意见,信息产业部对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各省管局的备案材料和备案确认书进行了简化,统一了格式文本,并在格式文本中对备案材料和备案确认书进行了合并。各省管局可直接在格式文本中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加盖管局印章确认备案,无需再另行发批文确认。
  通知要求各省管局于2006年3月15 日前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实施备案管理,并于2006年4月 15日前将改进备案工作有关情况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王臻)
  背景:增值电信业务发展现状
  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颁发各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达到1.6万余个,业务收入比重不断增加。四大运营商中的数据(增值)业务的收入比重均已超过10%,增值电信业务已经成为电信业新的增长点。
  在各种增值电信业务中,信息服务业务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在全国1.6万余个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中,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的比重达到70%以上。在全部增值电信业务收入中,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占到了60%左右,并且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
  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则需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企业进入增值电信业务领域也是同样的标准。但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还可以经营其他业务,这就使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并不一定全部用于电信业务经营。
  增值电信运营商要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必须跟基础运营商洽谈接入事宜,最终能否接入、接入后获得相关信息完全取决于基础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所有业务首先必须向基础运营商报批才能上线,基础运营商有用户使用各种业务的最全面、最真实的消费数据,而增值电信运营商只能获得简单的数据。基础运营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扶持或抑制某个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发展,即增值电信运营商的生死大权掌握在基础电信运营商手里。
  目前我国对增值电信运营商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基础运营商对其进行约束管理,从用户投诉和社会反应看,增值电信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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