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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 [五问IT项目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19-03-12 03:59:03 影响了:

  近十名资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汇聚一堂,围绕招标、投标以及评标过程中的相关政策法规、流程、案例等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日前,财政部连续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充分显示了财政部对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问题的关注。这也再一次表明,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正在不断细化和完善。
  5年来,中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2002年至2007年政府采购资金年节约率达到1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800多亿元。随着社会各行业信息化进程的日渐加快,各级政府机构每年的IT采购额占整个采购额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如何使政府采购这一政策贯彻得更为有效,一直是政府部门致力解决的问题,也是用户单位和IT企业逐步学习、探索的过程。
  但是,面对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种种变革,业界褒贬之词不一。有人热赞政府采购公正公平,有人抱怨采购过程效率低下,也有人质疑低价中标能否确保工程质量,围绕政府采购的讨论永远都有说不完的话题。
  3月7日下午,计算机世界CIO俱乐部举办了一场政府采购IT项目招投标专家研讨会。来自教育、医疗、政府、中软协会等各领域的近十名政府采购资深评审专家及供需方聚集在一起,围绕政府采购IT项目招标、投标以及评标过程中的相关政策法规、流程、案例等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专家们一致认为,政府采购政策可以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政职能、节约财政支出和增加采购透明度。此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更多的供应商通过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参与政府采购,互利共赢,使政府采购事业得到和谐、有序的发展。然而,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算起,中国的政府采购已经执行了5年的时间,“它尚处于起步阶段,这是一个需要长期摸索,不断修正的过程”。 专家们认为,目前政府采购中的不足,并不影响推动其发展的主旋律。但是应该正视问题,积极探讨解决方法。
  在专家们讨论的过程中,呈现出几个热点问题。
  
  用户有必要成
  “万金油”吗?
  
  项目的前期规划非常重要,但用户完全没有必要成为IT全能专家,只要关注怎样用好系统就行了。
  在IT类项目建设招标采购之前,用户方需要做详细的前期调研,他们不仅要通晓业务系统所涉及到的IT技术,还要善于在招标文件中用文字描述自己的业务需求,除此之外,对IT市场的各类产品做细致的考察也是必不可少的。而IT产品更新换代频繁、市场变化莫测,用户很难做到及时跟踪。往往他们面临的困境就是: 要上马的更新或扩建系统涵盖了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数据库、平台软件、业务软件等诸多方面,让用户自己把本次系统建设所涉及到的所有产品,在有限的时间内作一次市场调研或考察,用“万金油”式知识结构去直面肩负的重任,实为不易,也强人所难。采购人做好业务需求的调研,依据收获的各类资料和信息,修改和补充项目建设内容,并将相关内容渗透到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要求中去,既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采购方需求的设定如果出现偏差,将直接影响采购进程并极易导致采购的失败。
  另一方面,专家认为,在货物类政府采购中,IT产品占据相当大的份额,而型号繁杂、品牌众多、更新换代快、价格降幅大是IT产品的显著特征。因此,IT产品采购和其他专业仪器采购不同,可能年初设定的IT预算,年底实施时相关IT产品价格就会下降,导致整体价格变化。这样就对采购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从开始做预算时就有风险意识。
  采购方熟悉自己的需求,投标方了解自己的产品,双方如何轻易对接,而不发生“鸡同鸭讲”的尴尬,估计是很多项目想要解决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苏俊副教授强调,甲方编写的招标文件比较细致准确的话,评标活动就会很顺利,效果也更好。项目的前期规划非常重要,但用户完全没有必要成为IT全能专家,只要关注怎样用好系统就行了。
  专家们认为,如果能让咨询公司早期介入,帮助做整体合理的规划,将是理想的办法。目前国外很多IT项目就是借助了IT咨询公司的力量,利用了他们既熟悉业务又了解技术的优势。
  因此,采购方要狠下工夫把前期规划的框架搭好,如果自己把握力不够,可借助外力做咨询工作。然而,如何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做好标前的咨询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目前还没有一种良好的模式。
  
  采购方如何精确
  设定需求?
  
  “需求准确”是保证评标过程中公正选优的前提。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招标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需求设定不准确,或是在将应用需求转换为技术需求的过程中发生偏差,最终并未买到自己原本设想的产品和服务,这种现象时有发生。
  专家们在讨论过程中,把“采购方精确设定需求”摆在了很关键的位置。原解放军总医院计算机中心主任任连仲认为: “‘需求准确’是保证评标过程中公正选优的前提。”由于政府采购主体在进行采购活动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一要求贯穿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等,正因为有这样严谨的流程,才导致如果前期的需求设定不准确、对一些性能指标的描述模棱两可,那么按照这样的方向评下去,最后就会偏离期望值很远。
  从投标方的角度来说,他们也乐意跟需求明确、信息化思路清晰的用户打交道。如果项目建设内容模糊、概念含混,则很可能在后期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用户方在不增加项目经费的情况下,如果频繁变更或追加需求,投标方就会疲于修改,而这些是他们认为并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职责。
  另一大难题则是: 招标方如何准确描述需求,再进一步把需求转变成规范的招标文件。专家参加评标时偶尔会碰到一些存在缺陷的招标文件,这种缺陷是由于需求描述不清楚或需求间存在矛盾造成的,比如那种设备搭配混乱、使用不合理的标书。有专家坦言,这种需求描述不清,或者不了解标书写作规范的情况,势必会影响到打分的准确性。
  如何编写高质量的招标文件,是摆在大家面前的问题。目前对通用的一些IT设备有较为标准的招标文件模板,但是由于每个采购方需求不用,如何充分利用已经有的模板资源、如何共享这些资源,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采购人能获得一些知识库和案例库的支撑,在方案定型、技术筛选时就能做到游刃有余了。
  
  如何做到既公平
  公正又提高效率?
  
  投诉制度在带来公开公平的时候,也像一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时间的拖延以及投诉成本的增加。
  政府采购在经济生活中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促进了廉政建设,加强了公众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心。《政府采购法》中对投诉的描述,就是为了增加公平公正的监督手段。第六章“质疑与投诉”中阐明: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类似这样的规定有八条之多。
  投诉制度在带来公开公平的时候,也像一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时间的拖延以及增加投诉成本。专家表示,有的投诉确实能得到公正的处理,但难免也会碰到无效的投诉,比如有的供应商投诉时往往是从自身角度考虑。政府采购可以做到让招投标双方权益得到保障,但无法让参与招投标的所以竞争者全都满意,这是由政府采购所采用的招投标本身的性质所决定。招标方应承认评标结果的相对准确性,投标方也要投诉有据。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处理供应商质疑的具体法规或办法,《政府采购法》只对供应商质疑问题做了原则规定,而《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是针对供应商投诉的具体规定,对于质疑评价机制则没有具体的措施。不管合理不合理的投诉,采购方或代理机构都得按流程回答,中标公示要延长,还可能需要组织专家复议,然而这一切对投诉方来说只是一纸诉状,没有成本损失。这就是当前的无成本投诉带来的问题,因此专家们建议设定投诉方的成本。
  除了质疑与投诉造成采购周期延长的情况,政府采购中出现废标也是另一方面原因。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其中包括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又要重新组织招标。这一过程又将从论证开始,再到招标文件发布以及公示,如此反复必定会造成时间上的浪费。专家介绍说,在近一年里,由于废标造成的采购周期延长的情况不在少数。
  往往造成废标的原因往往是标书写作不规范,或是对商务和技术指标描述存在偏离,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标前培训,比如如何编制更有效的投标文件等。
  
  节约和择优
  如何兼得?
  
  低价中标后要能提供优质服务,还需加强标后管理工作。
  我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条件有两种: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一般价格分最高,这种简便的招标过程虽然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也很大程度上为招标方节省了投资,但在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味”。 它是投标方在同意招标文件规定、满足招标要求的条件下,利用报价手段获得工程施工任务的竞争活动。有的投标方为了占领市场,恶意压低价格,最终凭难以想象的低价获得项目,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方的利益,也为以后能否提供最优服务画上一个问号。因此应加强标后的管理监督工作,保证节约和选优能兼得。
  评标专家应发挥
  怎样的作用?
  当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走向成熟,流程操作逐步走向规范时,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裁判员”的素质。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技术力量,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将决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评标专家; 需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抽取时间原则上是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专家并不知道要参加评审的是哪个项目。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专家在评标中,一方面要面对投标厂商的产品,另一方面要面对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到底怎样,除了一些纸质证书的说明外,还需要鉴别其实际应用情况,这就靠专家们平时对产品和市场的了解了。加强专家交流、培训,做好知识库共享,才可以使政府采购更加公平公正。
  当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走向成熟,流程操作逐步走向规范时,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裁判员”的素质。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已经迈向第六个年头,政府采购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进展却相当迅速,用户方的信息化建设思路也在此轨迹上被逐渐理顺。面对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远不用对它太苛刻,而要相信经历了不停的锤炼与修正后,政府采购的工作过程和效果会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 ,渐行渐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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