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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的过去式现在时将来时【垄断的将来过去式】

发布时间:2019-03-18 04:17:04 影响了:

  自1997年微软公司受到美国司法部的第二次密切关注起,和微软有关的反垄断案件在美国、欧洲甚至亚洲各地反反复复、层出不穷,倍受全世界瞩目。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律出台。国内许多专家表示,制订反垄断法已经是事不宜迟。
  近日,商务部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全面开展反垄断立法及其相关工作。新设立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是商务部非常设机构,主要承担有关反垄断的国际交流、反垄断立法以及调查等相关工作。据悉,由于开展反垄断有关工作正是由国务院核定的商务部职责之一,在此办公室成立之前,商务部就非常重视反垄断立法工作,并将该法作为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经过积极认真的立法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在征求国内外专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对《反垄断法》草案反复修改论证,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并已于今年三月上报国务院审议。据有关部门领导透露,中国反垄断法已被正式提上立法议事日程,《反垄断法》已被列入立法规划,并可能成为近期要出台的重要经济立法项目。
  
  判定垄断者的标准
  
  既然《反垄断法》即将出台,大家现在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微软公司会不会在中国也将受到反垄断起诉呢,就像在美国、欧盟和韩国一样?作为我国第一部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有哪些IT企业会卷入反垄断案件呢?这都取决于《反垄断法》如何对“垄断者”进行定义。
  目前,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律的国家对于垄断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法律模式,也就是结构主义规制制度和行为主义规制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垄断判定的侧重点和对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不同。结构主义侧重对垄断状态的判断,即;企业是否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造成其它企业无法与之竞争;行为主义则关注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力,限制其它企业的竞争。在制裁措施方面,结构主义往往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结构,恢复竞争秩序;行为主义则通常采取责令停止和损害赔偿的方法。
  尽管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但是以往的和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一定基础。与此相关的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诸多方面。在这些法律规范中,我国目前对垄断行为的规制标准主要还是结构主义,即根据市场份额来断定“垄断者”。
  在北大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提到,微软公司的Windows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高达95%。如果根据这个标准,微软公司势必将受到反垄断起诉。但是,如果考虑到社会上许多人使用的是盗版的Windows,微软公司的垄断地位未必属实。
  相比之下,在中国软件市场上,市场份额能够超过50%的企业,除了微软寥寥无几。但是,如果把垄断标准定得太低,“垄断者”和反垄断官司比比皆是,肯定也是不利于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仅仅采用依据市场份额定义企业是否垄断的结构主义规制制度,对于软件业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必须完善对“垄断行为”的抑制。垄断行为应定义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过度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等。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指通过不正当利用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将垄断优势扩大到其他行业市场,排挤其他市场内竞争者。这种垄断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被各大跨国公司使用。因此,判定“垄断者”应该依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标准,并需要根据一些诸如市场结构、企业政策、行为等辅助因素来综合判断。
  
  知识产权保护要有限度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自1980年开始,我国就先后加入了各种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然而,许多跨国的IT企业却有意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一种变相的垄断活动。1999年开始,一些国际大公司纷纷加重在中国进行专利布局。目前,每年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外企业占到50%左右;批准的发明专利中,国外企业差不多是国内企业的三倍之多。与此同时,我国专利技术转化率很低,只有10%左右。由于这些专利的存在,中国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约束,特别是IT企业。由于我国的IT产业后于欧美和日韩发展,因此在企业规模、产品和技术实力方面明显落后于这些国际性大公司。许多跨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变相的垄断行为。
  目前来看,保护知识权利毋庸置疑。但是,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曾表示,随着知识产权权利的扩张,世界上出现了这样的呼声;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没有边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限制。对于目前,没有限制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律专家和业内人士都表示了担忧。
  值得一提的是,自由软件的专利权也不是完全免费的,有的可能埋藏着“专利水雷”。
  在新经济的发展中,基本上没有传统技术,即使标准化组织在采集标准的时候必然也会涉及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专利。这些组织中,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只要有创新就马上申请专利。标准化组织不可避免要碰到这些专利,特别在移动通信、录像机、摄影、DVD、互联网、银行信用卡等方面。这就意味着其它国家和企业一旦使用这种标准,就必须给专利技术所有者交纳专利费。也就是说,即使在Linux平台和应用产品等自由软件领域也可能存在垄断的现实存在。这就给反垄断立法工作带来的更高的要求。
  
  舞好这把双刃剑
  
  经济学角度,“完全竞争”的存在必须符合四个条件;首先,市场上有无数的买者和卖者,他们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无力影响市场价格;第二,每个厂商的产品均无任何差异、可以完全互相替代;第三,厂商无需任何成本就可自由地进入或退出某一行业;第四,市场信息完全畅通,每个人都是完全知情者。从这几个条件可以看出,这种“完全竞争”状态几乎从来没有出现过。
  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垄断则是一把双刃剑,对IT产业经济的影响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因此,垄断有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分,竞争可分为有效竞争和过度竞争。合法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保护合法垄断有利于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竞争,也有利于遏制过度竞争,维护有效竞争;非法垄断则是指拥有垄断优势的企业滥用其优势,以不正当手段抑制竞争对手企业,打乱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这才需要人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持正常秩序。
  反垄断法本来是用来对付垄断者“高价格、低质量”的行为的。反观针对微软、英特尔等企业的反垄断诉讼,我们不难发现起诉者往往都不是消费者,而是一些竞争对手。是因为他们日子越来越难过,便向政府寻求行政帮助。软件产业是我国的朝阳产业,虽然拥有美好的前景,但是基础相对仍然比较薄弱。在推动产业发展,帮助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必须规范市场秩序,既要积极打击非法垄断行为,也要提防打着反垄断旗号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人。
  
  软件公司的开源之路
  
  2004年9月22日,微软高级副总裁兼CTO克瑞克・蒙迪在北京表示,微软计划向已经与微软签署了政府安全计划(GSP)的各国政府公开约90%的Office源代码。但他并没有给出向中国政府公开的具体时间。
  2004年8月9日,CA公司宣布已经按照CA Trusted Open Source License(CATOSL,CA可信开放源代码许可)的要求公布了Ingres r3的源代码。开放源代码社团成员可检查该版本的源代码,并提交有关修改意见。CA公司将在推出Ingres r3正式版时将这些修改意见加以考虑。这是业界第一次大型企业软件供应商直接与开放源代码社团合作,共同提供企业级数据库技术。
  2004年8月,IBM公司在“LinuxWorld”博览会上宣布,公司决定将价值8500万美元的Cloudscape数据库软件的50多万行源代码捐献给Apache软件基金会。而Apache将把Cloudscape作为一个开放源码项目进行研究。
  2004年6月,有消息称,Sun公司可能在年内公开其Solaris操作系统几乎所有的源代码。一位匿名的Sun公司雇员称,Sun计划开放几乎所有该操作系统的源代码,包括“所有核心技术(all the rocket science)”。
  2004年5月,BEA公司宣布推出名为“蜂巢”(Beehive)的开放源代码项目计划。蜂巢计划(Project Beehive)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构建面向服务的架构(SOA)和基于Java的企业级应用的方便易用的开放源代码基金会。
  2003年2月,微软与中国有关部门签署协议,向中国政府开放操作系统源代码。微软在前一个月推出了全球性的政府源代码备案,通过可控方式使签约政府和机构得以查看视窗的源代码和相关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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