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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草原生态文化,建设现代生态文明 传承农圣文化,共建生态文明梦心得

发布时间:2019-04-14 04:30:22 影响了: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由传统的工业文明向现代生态文明的历史转变。面对这一深刻的变革,人类需要团结起来,超越工业文明时代的狭隘观念,一致行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生态文明,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草原生态文化以其生态性为突出特点,凝结着草原上生活的人们的智慧光芒,生动地体现了人与生态系统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思想,具有巨大的价值。传承草原生态文化,必将对建设现代生态文明发挥重要作用。
  一、草原生态文化的内涵
  文化在汉语中实际是“人文教化”的简称。前提是有“人”才有文化,意即文化是讨论人类社会的专属语。“文”是基础和工具,“教化”是重心所在。作为名词的“教化”是人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共同规范,作为动词的“教化”是共同规范产生、传承、传播及得到认同的过程和手段。
  关于草原文化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是指世代生息在草原这一特定自然生态环境中不同族群的人们共同创造的文化。它是草原生态环境和生活在这一环境下的人们相互作用、相互选择的结果,既具有显著的草原生态禀赋,又蕴含着草原人的智慧结晶,包括其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基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趣味、宗教信仰、道德情操等。可以说,草原文化是一种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化形态,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文化形态之一。
  草原生态文化是指草原上生活的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形成的正确认识和处理人类社会与草原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理念、态度及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人与草原的相互和谐,以及为达到这种和谐做出的所有努力和取得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草原作为生物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整个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环。草原文化的本质特征是重生态,或者说是其生产与生活方式等具有显著的生态性。草原文化的生态性即草原地区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是草原生态文化学的研究内容。
  二、草原生态文化的现代价值
  (一)草原生态文化的生态伦理价值——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的体现
  生态伦理学是从伦理学的视角审视和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运用生态伦理学的观点,我们对草原生态文化可以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探究:一是人与草原关系上的道德责任;二是人对待草原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前者是草原生态文化在精神层面的体现,主要是指对生命的认识、对周围环境的认识以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等;后者是草原生态文化在物质层面的体现,主要是指人们在草原上的生产生活方式。
  精神上,草原上人们的生命观和自然观独具特色。首先,敬畏生命是草原上的人们一个非常重要的伦理原则。在草原人的心目中,一个人只有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看得与人的生命同样神圣的时候,他才是有道德的。实际生活中,如果确实出于不得已的需要而杀死其他生命,那也应当对被杀的生命怀有怜悯之心。其次,尊重自然是草原上的人们又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在草原人的伦理观中,大自然及万物始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自然是有用、宝贵、神圣、不可替代的,大自然大于人+畜+草之和。这种自然观一直在指引着他们从远古走到今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草原一直保存至今的关键。对自然的亲情和伙伴意识是马背民族观念文化中最基本的内核。几乎所有的蒙古族祭祀都会呼出“天父”、“地母”。在他们看来,天父地母所孕育的自然万物,包括人和动物,都是亲近的兄弟姐妹。在草原牧区人们都明白自己应负有的责任:要保护自然,而不能破坏自然。
  物质上,草原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更为切实地体现了草原生态文化的伦理思想。游牧生产是草原文化形成的经济基础,最生动地体现草原生态文化的价值。游牧就是四季轮牧,其核心和关键是按季节转移放牧场地。牲畜是牧民与自然的中介,牲畜只有通过吃草才能存活和繁育。牧民们深刻地了解牲畜与草原的关系,也深深地明白要保持草原的生态平衡,就必须采用游牧的方式。游牧是一种适应自然和具有规律性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游牧生产方式把人——畜——草的关系转化为动态的平衡,使三者在变动状态中实现草原生态系统的整体效应,从而实现马背民族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四季轮牧在大多数牧区为了减少对草场的破坏,进一步简化为冬夏两季轮牧了。生活在草原生态系统中的马背民族,生产方式遵循着自然规律,生活习惯的细微之处也凝聚着生态之光,体现着草原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深层关怀。作为草原文化的集大成者,蒙古民族在日常生活中,牧人们不会因为个人的利益或生活的方便而破坏自然。蒙古包就是典型的生态环保建筑;牧民用以取暖和炊事的燃料,是牛羊粪和枯树枝,禁止砍伐树木;蒙古族严禁在河水、湖水中洗涤污物和便溺。
  (二)草原生态文化的制度价值——草原生态法作为民间法的价值
  草原生态文化逐渐从自发到自觉,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真正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依靠的是法律制度,包括习惯法和制定法。草原生态法是草原生态文化的重要内容。在蒙古族的历史上,多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注重通过社会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态观,进行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早期的习惯法规定,严禁进行挖掘草地、遗火、春夏季狩猎以及污染水源等行为。元代以后,蒙古族成文法基本都涉及生态问题,对蓄意破坏草场(如纵火)、盗猎等行为,都制定了较为严厉的制裁法规,《元典章》、《阿勒坦汗法典》等法典还列出保护动物的名单,反映出蒙古族自觉的生态保护意识。
  民间法的存在并且与国家法并存,作为指引和矫正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以及纠纷的自我愈合机制,发挥了准法律的作用。草原生态法作为民间法的一个表现,具有不可忽视的制度价值。生于蒙古高原的蒙古族作为游牧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的蒙古族习惯法。蒙古族习惯法在蒙古语中称为“约孙”,它有规矩道理,缘由、礼法的含义。其中,注重爱护草原、维护土壤的蒙古族生态保护方面的习惯法尤为突出。蒙元以前蒙古先民在萨满教的氛围中通过对“阿密”(即生命)概念的确认和以天为父、以地为母的生态环境意识的形成。蒙元时期,蒙古族的原始生态意识方向发生了转变,更加具有大生态观意识和实践观的方向。蒙元时代开始直至清代,历代蒙古族统治者在继承古代蒙古族“约孙”的基础上,不断地对其增补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进一步地扩充,使环境保护的措施更加具体化、习俗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得古代蒙古族的环境保护意识更加社会法、法制化。逐渐地,这些思想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变成了古代蒙古族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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