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林 消极自由 伯林式焦虑症与自由的价值
[摘要]以赛亚·伯林的消极/积极自由二分法建立在一系列误解之上。一方面,即使我们接受伯林指派的观点,把自由价值当作一种具有内在善性的东西,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像伯林所希望的那样,可以将对自由价值的消极理解设想为一个融贯的思想。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对伯林的“不受他人故意干涉”思想作出反思,我们也并不能将其当作是具有内在善性的价值的一个要件。伯林的误解根源于他对客观价值观念的某种过度焦虑。
[关键词]自由 自由价值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068-07
1958年以赛亚·伯林发表了著名的演讲《论两种自由概念》。在这篇演讲中,伯林提出了一个一直到现在都具有重大影响的思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二分法。本文将论证表明,伯林对自由二分法的设想以及他的关于消极自由作为自由价值唯一可接受的概念形式的思想也许并不像乍看上去那样合理。
一
就政治自由这个主题而言,就像伯林提醒的那样,我们并不特别关注人类是不是在根本上受制于自然能力的约束,因为这种约束大概并不对人类的政治自由构成特别突出的威胁。按照伯林的思想,就政治自由来说,最大威胁乃是来自于他人或者他人组成的集体对行动者行动的故意干涉,来自于他人或者他人组成的集体有意地采取某种方式打断行动者正在开展或者正在慎思开展的一个行动或者行动意图。
伯林在论证自由二分法时有一个重要的思想起点,即自由是一种价值。那么,自由价值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搞清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当前的论证是极为重要的。虽然伯林确实把自由价值当作构成人类繁荣的诸多价值(比如幸福、友谊、忠诚等)中的一个,然而,自由价值并不是一种一般而论的价值(value as such)。对于伯林来说,尽管他后来也确实承认,自由价值虽然不是完全不可违背的,但是这种违背只是发生在一些“不正常的条件中”(Berlin,p.52),在这类情况下,对自由价值的违背本质上是对它的一种牺牲,而不意味着自由价值本身的善性(goodness)受到了削弱。因为自由价值之具有内在善性(intrinsic goodness)只是出于这样一个事实:任何行动,只要它是行动者的行动,那么,光是这个事实就足以决定它是一个具有一种不可替代的价值的行动。虽然就像我们即将看到的那样,伯林在这里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一个行动是不是自由的行动这个问题,是不同于一个自由的行动是不是有价值的行动的,但是无论如何,伯林都确实前后一致地把自由视为了一种不可替代的“根本价值”(ultimate value)。
当伯林说自由价值是一种根本价值时,他的意思是说,一个行动,只要它是出于个体行动者自己的掌控,就构成了上述的那种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诸如这个行动在品质上是否高贵这类问题,并不对它的那种价值构成相关性(Berlin,p.36)。根据伯林的意思,我们大概可以总结出:当伯林说自由价值是一种根本价值的时候,他的意思其实是在说,自由价值体现了“作为个体的人类行动者是自由行动者”这么一个根本特点,同时,正是出于这个特征,自由价值就是一种自我完备(self-com-pleteness)的价值。但是自由价值是一种自我完备的价值不等于自由价值是一种自我充分(self-sufficient)的价值。如果说自由价值是一种自我完备的价值乃是因为这种价值根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人类行动者在根本上是自由的,那么,自由价值不是一种自我充分的价值,则根源于我们人类行动者并非可以全能地实现我们的全部社会性目的(socially omnipotent)这一事实。大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价值是自我完备的价值不等于说自由价值不需要依赖于行动者对某种基本能力的掌握。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伯林后来才反对把自由价值的根源理解为是出于行动者欲望的独立性。无论如何,在自由价值的自我完备性和非自我充分性之间的张力突出地说明,在“个体行动者作为他自己的行动的作者”这一事实与“个体行动者必须参与社会生活以成就许多对于自由价值来说必要的各种各样的目的”这一事实之间存在张力。而伯林更进一步的焦虑则在于,人类一旦参与到社会生活之中,在不同行动者之间开展的目的的协调就成了一件格外困难的事情。根据伯林的观察,为了让真实世界的人类目的体现出和谐性(harmonious-ness),哲学史上有无数的思想企划,试图通过诉诸某种高阶自我(higher self)或者理想自我(ideal self)的思想来统一其实最终根源于行动者个体的那些目的和价值。按照伯林的观察,这种企划本质上是在把自由从一个只是因为个体对自己行动的独立掌控而存在的价值,变成一个据说因为具有了某种外在于个体行动者经验特征的哲学概念(比如理性能力、高阶目的等)才得以存在的价值。伯林强烈地批评这种他称为“积极自由”的对自由价值的理解进路。这种哲学思想之所以是危险的,据说就在于,那种寻求高阶自我和理想自我的哲学思考很容易变成政治生活中对个体生活特别是个体价值生活的强制。
为了避免这种危险,伯林推荐我们采取他所坚持的那种“消极”式理解,也就是按照“没有他人故意干涉”这样一个形式来理解自由价值。因为据说只有这个形式才充分体现出对“个体行动者是他的行动的真实作者”这样一个事实的尊重。
但是,能不能接受伯林关于自由价值的思想关键取决于能不能接受伯林关于人类个体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包括自由价值)的思想,或者更准确地说,能不能接受伯林对“价值源泉”这一思想本身的那种独特理解。比方说,如果我们认为,人类个体在本质上既是他自己的某种价值的唯一源泉,又必须参与到社会生活之中以便实现这种价值,那么我们大概就会认为,在“个体行动者作为自己某种价值的源泉”和“社会生活作为那种价值实现的途径”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紧张,准此,伯林对积极式理解就是过分偏执的:因为在这一理解下,我们大概找不到合适的理由说,社会生活在对那种价值的实现的同时也必然地构成了对那种价值的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