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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为责任的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建设性后现代主义

发布时间:2019-04-16 04:49:27 影响了:

  [摘要]生态危机问题直接体现为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特别是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问题。在生态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世界性问题,成为关联全人类的伦理道德问题的情况下,建设性后现代主义提出的生态伦理观强调:尊重传统,提倡合作化的、和谐式的、有机联系为前提的,能够成就每个个体幸福为目的的伦理观。这一伦理观的基本原则是重建人类的自为责任,在自为责任的带动下,共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处的人类福祉。
  [关键词]建设性后现代主义 生态伦理观 自为责任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116-04
  当人类不再用宗教的眼光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时,科学技术成为取代宗教解释人与自然关系的合法性武器。然而在解释人与自然关系的具体问题上发挥重大作用的科学技术,当用于解释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根本关系时效果却截然相反,使现代伦理观面临危机。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以法兰克福学派思想家提出的“人对人的征服是人对自然征服的惯性发展”为思想基础,以深入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核心内容,以重建人的自为责任为基本原则,试图为解决生态危机问题作出尝试。
  一
  生态危机问题本质上是自然与人的关系问题。自然与人的关系问题始终和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处于相互缠绕之中。在现代社会,人类对自然的依赖史无前例,对自然的疏远却愈加明显。这种矛盾加深了自然界与人类关系的神秘,也造成了对这种关系合理认识的阻碍。关涉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危机问题已超出对自然环境的简单探讨,提升为对人与人关系的现实性探讨,提升为对人类自身行为与自为责任的探讨。
  在现代社会中,生态伦理面临着一种自私和狭隘的人性合理性的挑战,如果说“人类中心主义”的论调具有从人类自身利益出发的偏颇性——以人为中心、以人的选择为合理的道德行为归宿的目标,这一方式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即人对于价值体系构建的主动性作用,“弱”人类中心主义获得了一部分人的认同。但事实上,价值观的转变是生态伦理异化的表象,透过表象真正震撼人心的是人类不加反思地将一己之愿强加于自然,造成了生态伦理的功利化、人为化,也正是因此人才在与自然的不断斗争中,品尝恶果,饱受自然的“谴责”。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者菲利普·克莱顿教授曾提出一个比喻:现代主义的科学就像是一个村庄的首领,他旨在获得对所有附近的其他村庄的控制,并把它们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很快,他成为皇帝统治整个国家,并开始攻击周边的国家。这个贪婪的统治者不允许别人拥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语言或宗教仪式。他要求所有的人向他跪拜,并放弃自己的习惯而采用他的语言。现代主义通过科学的方式使科学的拥有者一——人成为宇宙的中心,统治和核心的位置给人带来的不仅是生活的富足,更为重要的是它为人类带来一种新的殖民的生活方式:这一“殖民”体系最初是以人对自然的征服为开端的——自然作为客体和对象被科学所认识、掌握、利用、改造,人面对自然成为主人,洋洋自得;很快这一逻辑延伸到人类社会,一部分人特别是掌握科学技术、处于利益集团核心的人成为评判一切的标准和尺度,包括人类社会的道德的善恶、利益的获取、进步的尺度,这就是被一部分西方学者视为一切不平等关系——性别关系、种族关系、阶级关系的起源。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内在关联让我们看到自然与人类社会之间的潜在的一致性,自然的状况预示着人类的未来,生态问题和生态危机就不仅仅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更关涉人类自身的利益选择。“人类中心主义”抹杀了生态伦理奉行的自然与人内在统一的维度,只有把人之外的自然界纳入到道德关怀之中,对于自然界也像对人一样承担起道德责任,人类才有可能摆脱生态危机,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只有建立真正尊重生命的生态伦理观才是自然与人类共同的福祉。
  生态伦理需要跨越人类为自身划定的藩篱,运用建设性后现代的理念启迪生态伦理的真实内涵,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后现代主义建设。“从哲学上看,每一次这样的扩展都是人类的一次道德理性的觉醒,而事实是每当这样的扩展发生时,我们的道德关怀就会把一部分道德的非享有者作为道德的对象纳入到关怀的范围之内。”大卫·雷·格里芬曾直白地表示“后现代思想是彻底的生态学的”。而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核心理念,就是要将“生态”带人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思考当中,就是要将生态伦理的理念转化为一种现代社会的行为原则,一种合理化的思维方式。建设性后现代主义推崇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理念。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将人们的视阈瞄准人类世界的本真面目,在正视现代社会种种危机的同时,不断寻找人与自然关系的真实维度,不断地在肯定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上倡导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福祉”,不断在与破坏性的“人类中心主义”划清界限的同时,寻找尊重人与自然双向关系的新路径和新方法。
  二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生态伦理观的核心是强调人类的自为与责任,将自为与责任连同起来,预示着自律与他律自觉融合的可能,是在人类伦理道德中预设一个可供反思的概念,时时警示人类要注重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理建构。
  在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生态伦理观的意义上,自为代表着生态自觉、伦理自觉。作为非社会教化的结果,这种自觉不应掺杂任何社会化的功利因素,自觉只因在人类自身中觉解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一致性,只因将人类社会的发展视为符合生态发展的大发展。借用“自为”的表达,欲说明伦理的应然状态,欲表达对伦理生态化的追求。自为的表述缘起于萨特对于人性的论调:“自为不是自在并且不可能成为自在,它是对于自在的关系;它甚至是与自在的唯一可能的关系,被自在团团包围,它逃离自在只是因为它是乌有,并且乌有使它与自在相分离。自为是所有否定性和所有关系性的基础,它就是关系。”自为正说明了一种状态,即人与自然共存的状态。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生态伦理观表明,正是因为人具有自为的维度,人与自然的和谐才不仅是可理解的,更加是不证自明的。只有在这种自为的主体自我中,生态伦理才能自觉包含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公度,生态伦理才是现代性问题的真实内容,自为才能在生态伦理的表达中引起重视。麦金太尔曾隐喻自为的重要性,“在现代之前的许多传统社会中,人们通过各种不同社会群体的成员身份来辨认自己和他人”。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丧失了自我的社会身份和行为的目的,也丧失了作为人的自为特征。社会机械地定制了各种标准,人类为了符合这些标准选择了放弃自为的能力,这是德性的真正失落。尤其是当社会触及自然的“利益”之时,伦理更加需要重拾人性的力量,用自为的内在精神充实生态伦理的现代化进程。伦理的目的是“善”,而生态伦理的“善”正是人类的自为本性的现实彰显,只有当自为成为搭架在人性与自然界之间的桥梁之时,生态伦理才具有了后现代主义的建设性内涵,生态伦理才能成为人类与自然的共同福祉的建设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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