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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怎么补救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9-06-04 14:38:22 影响了: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第二篇:关于学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第三篇:试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第四篇:如何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第五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 基本概况

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

二、 案件呈现的特点

1、 虚开行为多样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2、 犯罪组织化、团体化、家族化

犯罪职业化、团体化、家族化。一方面,一些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个体户已出现,他们大多明挂“有限公司”的招牌,实则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大多内部分工严密,从领票、开票、中介介绍,到收取费用等环节,往往都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并建立了一套“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链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专门成立的公司虚开,专用税票也有专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犯罪职业化、团伙化的趋势明显。而由于此种犯罪的高“利润”,犯罪分子很多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案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往往是由一个案件牵出一串案件,呈现出犯罪家族化的特点。

3、 犯罪主体以单位为主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在现阶段,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绝大多数为单位,领购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以单位为主。因此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三、 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法律思考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标准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定罪标准问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认定中最为核心的关键问题。首先,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是最终确认该罪定罪标准的关键。对此,我们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其中,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属于主要客体。因此,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其次是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性质的认识。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之争。我们认为,行为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既遂形态,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范畴体系,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属于罪过形式理论范畴体系,因此,行为犯和目的犯并非一对逻辑上的全异关系的概念,而是属于交叉关系,两者并行不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目的犯。尽管刑法第205条并未将其规定为目的犯,但刑法将其规定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应当是该罪的应有之意。正如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不妨碍对其进行目的犯的认定一样。换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问题与性质认定问题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客体要求客观上决定了该罪的目的犯性质。

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对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2、对不同虚开行为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为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备合法纳税资格的行为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借来;二是伪造或者以购买、诈骗、盗

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又为他人虚开的情况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并存的情形。刑法第211条明确规定,盗窃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来处理,但是并没有说明盗窃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定性。同样对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刑法也没有规定定性问题。审判实践中遇到行为人往往在盗窃、诈骗、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为他人或者为自己虚开,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对这些行为的定性不能够停留在盗窃、诈骗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阶段上。在行为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盗窃、诈骗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仅仅是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最终还要服务于虚开行为。因此,这里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就犯罪轻重来说,刑法第206条、第264条、第266条规定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刑罚有三个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关于死刑的刑罚规定并不在上述行为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适用。而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3款除了规定与上述三种犯罪相同的自由刑幅度之外,还规定了二个幅度的罚金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对于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巨额退税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比较之下是重罪。这种情况下,盗窃、诈骗、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该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从重处罚。对此,有的学者则认为“为他人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的犯罪分子自己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盗窃、欺骗、抢劫、非法购买等手段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为他人虚开”。这里还存在着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抢劫的情况下仍然属于牵连犯,但是较重的犯罪是抢劫罪,因为刑法第263条中对抢劫罪仅仅规定了两个刑罚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便是行为人在抢劫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否“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都可以适用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除了以盗窃、诈骗方法外,行为人还以抢劫、抢夺或者敲诈勒索、侵占、职务侵占等方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出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自然可以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处理,但是如果并没有虚开,甚至还出现了毁坏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按照刑法规定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来处理呢?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盗窃、诈骗的情形自然可以成立盗窃罪、诈骗罪,但是对于其他的情形则没有规定。尤其是在行为人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并不虚开的情况下,是根据侵犯行为定罪处罚,还是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呢?如果按照侵犯行为定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来处理,具体的犯罪数额又该如何认定呢?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列出各种特殊物品中并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不能按照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规定处理。我们认为,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应该和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保持一致,按照具体的侵犯行为性质来认定犯罪的性质,例如,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但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产性质,即如何确定犯罪中的具体数额,因为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应该区分两种情况:1.犯罪对象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可以按照增值税本身的购买价格来认定犯罪数额;2.犯罪对象是填写了一定交易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税款,而且已经使用过了,原来的购买价格没有意义,可以按照抵扣税款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之所以不能够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处理,是因为尽管行为人将被害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占为己有,暂时性地妨害了被害人的经营活动,但是并没达到完全破坏生产经营的程度,被害人可以重新向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主观上说,行为人可能主观上并不具备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具有非法占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比较符合占有型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5、 共同犯罪问题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对于“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中“他人”的理解,关系到虚开行为中不同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也即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首先,“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之间有对向关系,在双方主观上都明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必然会涉及到“为他人虚开”,当然,反过来则未必成立,因为在为他人虚开时,接受者不一定知道自己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他人虚开的——实际开票人与票面开票人不一致或者票面交易数额不符合实际等等。从“他人”的法律地位看,“他人”可能是社会组织,也可能是公民个人。在双方主观上都明知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在本质上一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对此,早有学者指出,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因为他们双方彼此互为“他人”,在主观上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实施的是法律禁止的相同的犯罪行为。但是,也有观点指出,如果“为他人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中的行为人指向的对象不具有稳定性,是不确定的多数人,那么之间的对向关系可能无法建立,就应该按照各自的行为定罪处罚,但是,这种观点反对上述行为对向关系成立的可能性,认为没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有的情况下,比如,行为双方有稳定地对向关系,那么就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否则违法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当然,如果行为人之间确实不存在稳定的对向关系,那么自然不能够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其次,关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其他两种行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介绍甲给乙虚开

增值税时,和甲、乙在主观上有着相同内容的故意认识,不仅违法性认识相同,而且都认识到特定的行为对象,在实施了介绍行为之后还存在着具有相同法律本质(虚开增值税转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刑法第205条虽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种虚开增值税转用发票的实行行为。但是,刑法也没有禁止在这样情形下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因此,对于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完全可以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必单独定罪处罚。

那么,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犯罪单位之间、犯罪单位中的自然人之间可否区分主从犯?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实行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能够正确地确定刑事责任,就没有必要再区分主犯、从犯;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具有共同的实施单位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的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具体案情,如果不区分主从犯,对被告人量刑很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也可以而且应当区分主从犯。

四、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成因分析及相应对策

(一)、犯罪成因分析

1、低成本、高利润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直接原因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税款的依据,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等于取得了抵扣税款的权利。因此,犯罪者不需要很大投资,往往只需申办成立一个挂名的企业,给当地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一些工作人员一点好处,国家的上百万、千万的钱就可以转移到自己的腰包,从而获得巨额利润。就算此时案发,犯罪者已经挣到了足够的钱财,甚至已经大肆挥霍,造成大量巨额税款难以追回的重大损失。

2、体制制度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要原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国家管理中的一些体制和制度还不完善,抑制职务犯罪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消减,继而增强了一些意志较薄弱的税务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同时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稽查之间缺少良好的协调机制,征收管理手段落后,征管信息传递不畅,再加上一部分税务干部无视操作规程,随意简化工作程序,致使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最终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3、思想教育欠缺、纳税意识不强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观原因

一方面,一些地方基层税务部门只注重收入任务的完成,而忽视政治思想教育,一部分税务干部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糖衣炮弹”面前吃了败仗,堕落成为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帮凶。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和个人没有形成正确的纳税意识和规范的依法纳税行为。就个人而言,“购货者不要发票,要发票者不购货”现象的普遍存在,无形中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温床。而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困难了就打税的主意,公司资金周转不畅也打税的主意,税仿佛成了一块“唐僧肉”,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猎”财的首选目标。

4、权力介入与地方保护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久打不绝的关键原因

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久打不绝,并不断升级的关键原因是地方保护及一些腐败分子充当“保护伞”。有的地方的一些部门、单位从局部利益出发,没有完全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的企业作为地方财政增收的财源,甚至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把骗税作为个人大发横财的手段。腐败保护犯罪,犯罪助长腐败,互相作用,互相影响。近几年来,涉及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大要案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相应对策

加强思想教育,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一方面,通过深化税务执法队伍教育,强化基础预防,提高税务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化征税队伍。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加强税收知识的普及,提高和培养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税收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风尚。

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不断充实和完善刑事立法。在体制上,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修改完善,建立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法规,增设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停供专用发票和对使用专用发票者要事先交纳保证金,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机构,改进税收征管制度,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作用,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体系。在立法上,可考虑补充规定伪造发票专用章,财务印章,发票监制章为犯罪行为,补充设定非法取得专用发票而报销使用、非法所得数额较大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为犯罪;补充规定开设地下工厂或集团进行专用发票犯罪,属从重打击对象,可考虑对专用发票犯罪除了处以刑罚外,并规定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处以罚金,剥夺直接责任人员的特定职务资格等处罚。

要加强部门配合,实施综合防范。防范和打击专用发票犯罪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而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综合防范。税务部门既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起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为国家组织收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又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完善地区间协作规定,联手打击增值税发票犯罪。此外,税务部门还要加强与新闻媒介的沟通联系,对一些涉及面广、危害大、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教育人民群众,震慑犯罪分

第二篇:关于学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

的心得体会 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首先,要讲政治。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其次,要讲诚信。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第三,心胸要豁达。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第四,要讲情理。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第五,要讲公心。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学习是固本之举。一要勤学习。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二要善总结。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

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三要勇于创新。创新是国工作的灵魂,创新的能力来源于

勤奋不倦的学习。税务干部要从陈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善于从纷繁

复杂的事情中抓住主要矛盾,创新工作思路,在实践中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运行机

制、载体、途径和方法。

三、不断提高作风上的影响力。税务干部要用好的作风影响人,就是要培养求真务实的

作风。一要深入基层、深入服务对象中。我们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经常带着浓厚感情,出

现在商铺、街头,深入在乡镇、企业,把基层的客观环境掌握准,把可能遇到的问题判断准,

把干部群众的实际需求了解准,努力提高工作的预见性。二要真抓实干。不能摆盘景,要脚

踏实地,埋头苦干,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容,改进工作方式,健全工作机制,不

断研究探巡查巡管、户籍管理、纳税辅导、税法宣传的新途径、新方法,积极针对企业的实

际困难出主意,围绕企业的发展需求想办法,按照税务工作总体要求想点子,努力提高工作

针对性。三要务求实效。要养成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恪

尽职守,一心为公,有一种干不好工作就食不甘味、寝不安席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大力发

扬勤奋工作、艰苦奋斗的敬业精神,锐意改革、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不畏艰险、知难而进

的拼搏精神,身体力行,埋头苦干的务实精神,做到苦累面前多思得,职务面前多思责,特

别在干部工作上,要坚持讲党性、讲政策、讲原则、讲程序,彻底放下私心,忘却私情,公

道正派。

四、不断提高廉洁上的自控力。税务干部尤其要注意廉洁自律。一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

纪律。自觉树立组织纪律观念,正确处理组织与个人关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自由和纪律

的关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经常打扫思想上的灰尘,检查自己的思想

和行为,是否符合组织工作的要求,是否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二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

道办事,照章行事,不搞变通,不走形式,不做跑风漏气的泄密者,不作偷税漏税的护卫者,

敢于坚持真理,扶正祛邪,主持公道,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三要严格自律。税务干

部只有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一身正气,洁身自好,才能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才能以

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党员干部和群众。日常生活中要慎微、慎独、慎欲、慎终,管住自己的

心,不起贪欲;管住自己的手,不乱办事;管住自己的嘴,不乱吃,不乱说;管住自己的腿,不

到不该去的地方,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清正廉洁,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守

得住清苦,耐得往寂寞”,“不为名利所惑,不为浮华所动”,争做一个合格的税务干部。

五、不断提高服务上的亲和力。纳税服务是税务干部的职责,税务干部要树立服务意识,

对纳税人要做到三句话:第一句话,真心尊重,以文明的言行举止吸引人。自己作为一名基

层税务干部,面对基层各类纳税人,要态度热情、行为端正,衣着整洁、谈吐文雅,做到心

里装着企业,心里装着纳税人。凡事想着纳税人,给工作对象以亲切感。第二句话,真情交

往,以随和的交往方式对待人。做任何事都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而不是以权制人,以势压人。要把别人“高看一等”化作对工作“更高一筹”的动力,自觉放下

架子,甘当小学生,为人处事谦恭、随和,善于和服务对象交朋友。第三句话,真诚服务,

以满腔的热情帮助企业。要想纳税人所想、急企业所急,倾注真情帮助他们。工作上要雷厉

风行,能办的马上就办,需要一定时间的列出办结计划,跟踪督查落实,做到扎实认真、效

果出色,使工作对象满意,时刻维护税务干部公道正派、工作高效的良好形象。

税务干部要塑造出特有的人格魅力,需要坚持长期的党性修养和工作实践的磨炼,需要

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和改造,需要与时俱进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只有

这样,才能使公道正派的理念深深地根植于心中。

2014年9月10日

第三篇:试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试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发布时间:2014-8-26 14:48:00 阅读次数:

901次编辑:彭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情节严重,依法立案进行侦查的案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活动的地域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多来自于沿海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骗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夸大金额虚开至其他地区,特别是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此外,由于各专业市场为吸引客户,自定较低税率和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一些专业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频发。

(二)犯罪目的多样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虚开的行为充作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二是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虚报出口货物来源骗取出口退税;三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虚构销售环节,给走私物品披上合法外衣,在市面上公开销售;四是少数企业通过虚构并不存在的购销关系,为贪污、回扣等非法费用支出作依据。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种目的,使得社会上存在较为广泛的虚假专用发票市场。

(三)犯罪手段的智能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采用各种手段虚开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假设、虚报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表面上看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合乎规定的,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用发票的手段主要以下几种:

1 、从进项税额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进项税额虚开销项发票,无中生有,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2 、从进项、销项两方面入手,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也称阴阳票,即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在下一环节中用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骗取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的目的;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销项税上做手脚,以少填交易额的方法,偷漏销项税。这种手段往往使国家蒙受双重损失,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使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这一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3 、在销售业务中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多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购销双方互相勾结,利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填写假名称,以骗取出口退税。

4 、一些“皮包公司”以虚开专用发票为生财之道,通过空头注册、虚假出资方式骗取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不进行任何的销售服务,专做“发票生意”,肆意虚开增值税发票。

5 、少数税务人员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专用发票的管理意识,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销关。税务机关要执行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对专用发票实行专门管理、专门存放、专柜发放,并设置必要的保安制度;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实行专人办公、专帐登记,层层把关的一系列管理网络;及时对进、销项发票进行核查,尽早发现进销项不符情况,有效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其次要进一步严肃内部纪律,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法制、廉政教育。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专用发票的大案都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不严、个别税务人员违反制度发放专用发票,甚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有关。为此,应当严厉打击查处税务干部队伍中违法违纪和少数腐败分子,对确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坚决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再次,要加强对专用发票遗失、失窃后的登记申报制度。专用发票遗失或失窃后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报工作,及时作出作废处理,以免犯罪分子使用该发票进行虚开骗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由于登报申明告知面有限,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各级税务机关进行计算机联网,将专用发票的号码存入计算机网络内,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窃,即可通过计算机系统做出作废处理,可有效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做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认证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集中统一印制,采用专用水印纸,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多种防伪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伪造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与此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应大力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认证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真票假开”现象的揭露。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辨识工作,除了要对纸张、水印、有色荧光、无色荧光、拓印号码等方面进行全面验定外,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还应加强五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审查专用发票是否为失窃发票;二是审查专用发票内容的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规范;三是结合其生产、经营情况,审查其是否存在真票假开现象。

(三)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以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一旦发现有虚开行为,偷骗税额,多数是对偷骗税者处以罚款,补交欠税,不论情节之轻重一概是交税罚款,依罚代刑,导致至今不能杜绝虚开骗税现象,此外,极少数公安人员受贿包庇犯罪分子,致使犯罪分子未受惩罚教育也是犯罪分子较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广开渠道,发现线索,把抓大要案的侦破和深挖团伙犯罪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组织集中打击。一旦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要立即受理,尽快立案,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侦查,及时破案,以避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途径主要有:

1、从调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专用发票所示的购销关系入手。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内容等进行初步分析,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具业务相符,如系超出该企业经营项目、生产经营规模、经济实力、业务能力等所做的“大买卖”,一般都可初步认定有虚开行为。此时可通过查验有关计税凭证,如购买原材料的纪录,产品出厂的登记、进货及销货记载,注意发现记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不符的情况,揭露虚开行为。也可发函到开具进项发票的公司所在税务部门,通过确认该公司

情况发现虚开行为,进而查明骗取、偷税数额,参与犯罪人数及作案手段。

2 、从清查账目入手。聘请有经验的会计,彻底检查进出账目。清查账目既可以发现侦查线索,也可以获取犯罪证据。通过查验购进和销售货物在银行经营账户的取动和支付资金情况,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发票资金往来不符的情况。这种方法在侦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实践中较广泛地运用。按有关规定,企业资金往来、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而银行对资金往来情况是有记录的,通过会计对企业账目的清查,结合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的纪录,能发现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 、从查验是否具有出口退税有关凭证入手。按照规定,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的销售明细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公安机关加强对有关凭证的查验,从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及手续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注意发现假出口、虚报出口和伪造退税申报资料的行为,从中发现虚开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4 、从调查询问入手。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多无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受理时又多以检举、控告、自首和税务机关转来的材料为依据,再加上犯罪分子采用各种狡猾手段进行犯罪,难以从清查账目等途径发现线索,应选择从调查询问入手开展侦查。通过询问发现犯罪线索,查清嫌疑事实,收集犯罪证据。调查询问的对象包括控告人、检举人、被告人同事、亲属,与被告人有经济来往的人以及其他了解犯罪活动的知情人。调查询问时,应根据具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运用调查询问的方法,对某些对象,可借助于一定的行政力量或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询问。通过询问,查明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的情况,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虚开金额,有何物证、书证等情况,为揭露虚开行为做准备。

公安部门通过以上途径,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此外,公安机关要做税务机关的坚强后盾,要加强同税务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达到信息共享,组织联合行动,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共同研究打击和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对策,维护税收秩序,改善税收环境。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是当今及经济犯罪活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而虚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种犯罪活动的根本目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狠抓各项打击措施的落实,增强打击力度,彻底扭转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的局面,为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和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驾护航。

第四篇:如何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14]187号文《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因此,纳税人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补缴有关税款。销售货物要依照法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而取得的进项税金却不能抵扣,其负担是相当沉重的,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例如:2014年5月份,某公司利用一般纳税人资格,先后向全国5个省份4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发生后,各地税务机关立即开始向受票方纳税人追缴有关税款。其中绝大部分售票方企业都是有真实的货物购进、有真实的付款、取得的发票也是真票,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小煤窑,而开票企业是其它公司。纳税人在购买煤炭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交涉,销售方只要給煤、给票,购买方就给货款,对方业务员要求现金支付,他们就给现金。购买方的业务员不知道货物真正属于哪个企业,也不知道对方业务员将货款最终给了哪家企业。

由于意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纳税人深感无奈。众多纳税人认为,他们是被动接受发票,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缺乏鉴别能力和技术手段,因此一旦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只好自认倒霉。

纳税人对取得虚开发票的无奈是有一定道理的,毕竟作为受票方在取得发票的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受票方很难核查发票的真伪和来源,对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也难以核定,对支付货款的最终去向也不便追查。如果对方是虚开发票,对一些问题更是讳莫如深,一般不会提供有关真实情况的。所有这些都是纳税人在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的不利因素。但是,纳税人如果能够积极主动、有所作为,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尽量减少其中相应的风险:

1、要提高防范意识,尽力防止取得虚开发票。

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掉以轻心,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这样就算是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要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性质。

2、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

主要是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追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

尽量不要购进。例如:通过考察发现,企业本身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而该企业却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提供的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之内;或者是供货的数量远远超出其生产经营能力,这些都属于异常情况,有必要进一步调查落实。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往往都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单线联系,缺乏对供货方进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货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容易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

3、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

4、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这个过程中,纳税人要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查看其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合法、是否是本单位领购的发票、是否是本单位购进或生产的货物等。

5、对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此时,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总之,纳税人只要能够在思想上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不怕麻烦,多做一些细致的工作,是完全可以杜绝取得虚开发票、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五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思考】甲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8月份,销售给乙企业货物一批,实际销售额为80万元,该企业按100万元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什么样的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1.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2.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给予处罚。

4.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5.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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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系统现有教职工4033人,其中女教工2318人,占教职工总数的57.48。根据区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工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38处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教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一是强化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女教职工发展的良好氛围。区教育局和各校党组织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的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提高女教职工的政治地位;宣传教育教学工作中先进女职工的典型事迹,在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落实女教职工政治待遇。在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职称评聘、培训教育、评先树优、住房分配及报酬待遇等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为妇女展现才能和智慧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很多女教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仅2014年度,教育系统1名女同志被推选为省人大代表,2名女同志被推选为区人大代表;5名女同志被选为区政协委员;6名女同志被选为区党代表。目前,全区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137人,其中女校级领导干部28人,占校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1。

三是提高女教职工思想业务素质。全区教育系统妇女组织广泛开展了“教师职业道德全员培训活动”、巾帼建功双文明竞赛活动。通过争创巾帼建功示范岗、争做岗位明星等一系列活动,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再创佳绩。目前为止,已有182名女教师参加助学自考,1936名女教师参加了教师基本功训练,1400名女教师参加了微机培训,110名女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各校组织的教职工练兵比武活动中,练兵项目达84项,参赛教师2507人,其中女教师1304人。仅2014年,2名女同志被评为市特级教师;5名同志被评为区十佳教师。在市教育局对市区初中、小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中,我区青年路小学获一等奖,校长滕欣云同志获得市教育局奖励人民币6000元,成为市区惟一获得此奖项的女校长。我区4名女同志被评为潍坊市市区“十佳班主任”;4名女同志被评为市区“十佳教师”。我区39名教师被评为市区“优秀教师”。其中37名是女教师,占了优秀教师总数的95。

二、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各单位认真组织女教职工学习“两纲”,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认真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制度。全区教育系统女教职工的婚假、产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休息时间,产期休假5个月,晚育实行休假150天,产期发放100工资。在医疗、孕、产期、哺乳期内,不参加竞聘,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女教师怀孕期间安排轻松的工作,为有小孩的女教职工安排喂奶的时间,50岁以上的女教师每天可以晚到和早走半个小时等。

三是组织了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活动。强化“两纲”宣传。确定三月和六月为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关心妇女工作的氛围。

三、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女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一是关心女教职工家庭幸福。今年全区进一步普及了“美在家庭”活动。全区女教职工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的开展活动,注重家庭美德建设,促进了家庭环境不断改善和家庭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助贫帮困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教职工渡过难关。

二是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教育系统无强体力劳动、有毒场所、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各单位坚持每年两次组织妇科查体,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女教职工在经期,单位不安排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三是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各级教育工会定期举办女职工“庆三八”拔河比赛、排球比赛、书画展等文体活动。在活动中,增进了女职工间的相互了解,融洽了干群关系,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女教师身心健康水平。2014年度,区教育局妇工委被区妇联授予区妇女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篇: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

调 研 报 告

区教育系统现有教职工xx人,其中女教工xx人,占教职工总数的xx%。根据区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工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教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一是强化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女教职工发展的良好氛围。区教育局和各校党组织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妇女观,提高女教职工的政治地位;宣传教育教学工作中先进女职工的典型事迹,在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落实女教职工政治待遇。在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职称评聘、培训教育、评先树优、住房分配及报酬待遇等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为妇女展现才能和智慧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很多女教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仅xx年度,教育系统1名女同志被推选为x人大代表,2名女同 1

志被推选为x人大代表;x名女同志被选为区政协委员;6名女同志被选为区党代表。目前,全区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xx人,其中女校级领导干部xx人,占校级领导干部总数的xx%。

三是提高女教职工思想业务素质。全区教育系统妇女组织广泛开展了“教师职业道德全员培训活动”、巾帼建功双文明竞赛活动。通过争创巾帼建功示范岗、争做岗位明星等一系列活动,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再创佳绩。目前为止,已有xx名女教师参加助学自考,xx名女教师参加了教师基本功训练,xx名女教师参加了微机培训,xx名女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各校组织的教职工练兵比武活动中,练兵项目达xx项,参赛教师xx人,其中女教师xx人。仅xx年,2名女同志被评为市特级教师;5名同志被评为区十佳教师。在市教育局对市区初中、小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中,我区xx小学获一等奖,成为市区惟一获得此奖项的女校长。我区4名女同志被评为xx市 “十佳班主任”;4名女同志被评为“十佳教师”。我区xx名教师被评为市 “优秀教师”。其中37名是女教师,占了优秀教师总数的95%。

二、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各单

位认真组织女教职工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认真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制度。全区教育系统女教职工的婚假、产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休息时间,产期休假x个月,晚育实行休假xx天,产期发放100%工资。在医疗、孕、产期、哺乳期内,不参加竞聘,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女教师怀孕期间安排轻松的工作,为有小孩的女教职工安排喂奶的时间,50岁以上的女教师每天可以晚到和早走半个小时等。

三是组织了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活动。强化xx宣传。确定三月和六月为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关心妇女工作的氛围。

三、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女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一是关心女教职工家庭幸福。今年全区进一步普及了“美在家庭”活动。全区女教职工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的开展活动,注重家庭美德建设,促进了家庭环境不断改善和家庭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助贫帮困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教职工渡过难关。

二是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教育系统无强体力劳动、有毒场所、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各单位坚持每年两次组织妇科查体,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女教职工在经期,单位不安排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三是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各级教育工会定期举办女职工“庆三八”拔河比赛、排球比赛、书画展等文体活动。在活动中,增进了女职工间的相互了解,融洽了干群关系,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女教师身心健康水平。

第三篇:教育局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

调 研 报 告

区教育系统现有教职工4033人,其中女教工2318人,占教职工总数的57.48%。根据区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工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38处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教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一是强化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女教职工发展的良好氛围。区教育局和各校党组织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的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提高女教职工的政治地位;宣传教育教学工作中先进女职工的典型事迹,在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落实女教职工政治待遇。在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职称评聘、培训教育、评先树优、住房分配及报酬待遇等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为妇女展现才能和智慧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很多女教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仅2014年度,教育系统1名女同志被推选为省人大代表,2名女同志被推选为区人大代表;5名女同志被选为区政协委员;6名女同志被选为区党代表。目前,全区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137人,其中女校级领导干部28人,占校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1%。

三是提高女教职工思想业务素质。全区教育系统妇女组织广泛开展了 “教师职业道德全员培训活动”、巾帼建功双文明竞赛活动。通过争创巾帼建功示范岗、争做岗位明星等一系列活动,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再创佳绩。目前为止,已有182名女教师参加助学自考,1936名女教师参加了教师基本功训练,1400名女教师参加了微机培训,110名女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各校组织的教职工练兵比武活动中,练兵项目达84项,参赛教师2507人,其中女教师1304人。仅2014年,2名女同志被评为市特级教师;5名同志被评为区十佳教师。在市教育局对市区初中、小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中,我区青年路小学获一等奖,校长滕欣云同志获得市教育局奖励人民币6000元,成为市区惟一获得此奖项的女校长。我区4名女同志被评为潍坊市市区“十佳班主任”;4名女同志被评为市区“十佳教师”。我区39名教师被评为市区“优秀教师”。其中37名是女教师,占了优秀教师总数的95%。

二、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各单位认真组织女教职工学习“两纲”,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认真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制度。全区教育系统女教职工的婚假、产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休息时间,产期休假5个月,晚育实行休假150天,产期发放100%工资。在医疗、孕、产期、哺乳期内,不参加竞聘,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女教师怀孕期间安排轻松的工作,为有小孩的女教职工安排喂奶的时间,50岁以上的女教师每天可以晚到和早走半个小时等。

三是组织了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活动。强化“两纲”宣传。确定三月和六月为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关心妇女工作的氛围。

三、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女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一是关心女教职工家庭幸福。今年全区进一步普及了“美在家庭”活动。全区女教职工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的开展活动,注重家庭美德建设,促进了家庭环境不断改善和家庭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助贫帮困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教职工渡过难关。

二是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教育系统无强体力劳动、有毒场所、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各单位坚持每年两次组织妇科查体,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女教职工在经期,单位不安排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三是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各级教育工会定期举办女职工“庆三八”拔河比赛、排球比赛、书画展等文体活动。在活动中,增进了女职工间的相互了解,融洽了干群关系,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女教师身心健康水平。2014年度,区教育局妇工委被区妇联授予 区妇女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第四篇:教育局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

调 研 报 告

区教育系统现有教职工4033人,其中女教工2318人,占教职工总数的57.48%。根据区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工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38处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教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一是强化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女教职工发展的良好氛围。区教育局和各校党组织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的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提高女教职工的政治地位;宣传教育教学工作中先进女职工的典型事迹,在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落实女教职工政治待遇。在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职称评聘、培训教育、评先树优、住房分配及报酬待遇等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为妇女展现才能和智慧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很多女教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仅2014年度,教育系统1名女同志被推选为省人大代表,2名女同志被推选为区人大代表;5名女同志被选为区政协委员;6名女同志被选为区党代表。目前,全区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137人,其中女校级领导干部28人,占校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1%。

三是提高女教职工思想业务素质。全区教育系统妇女组织广泛开展了 “教师职业道德全员培训活动”、巾帼建功双文明竞赛活动。通过争创巾帼建功示范岗、争做岗位明星等一系列活动,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再创佳绩。目前为止,已有182名女教师参加助学自考,1936名女教师参加了教师基本功训练,1400名女教师参加了微机培训,110名女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各校组织的教职工练兵比武活动中,练兵项目达84项,参赛教师2507人,其中女教师1304人。仅2014年,2名女同志被评为市特级教师;5名同志被评为区十佳教师。在市教育局对市区初中、小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中,我区青年路小学获一等奖,校长滕欣云同志获得市教育局奖励人民币6000元,成为市区惟一获得此奖项的女校长。我区4名女同志被评为潍坊市市区“十佳班主任”;4名女同志被评为市区“十佳教师”。我区39名教师被评为市区“优秀教师”。其中37名是女教师,占了优秀教师总数的95%。

二、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各单位认真组织女教职工学习“两纲”,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认真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制度。全区教育系统女教职工的婚假、产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休息时间,产期休假5个月,晚育实行休假150天,产期发放100%工资。在医疗、孕、产期、哺乳期内,不参加竞聘,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女教师怀孕期间安排轻松的工作,为有小孩的女教职工安排喂奶的时间,50岁以上的女教师每天可以晚到和早走半个小时等。

三是组织了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活动。强化“两纲”宣传。确定三月和六月为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关心妇女工作的氛围。

三、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女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一是关心女教职工家庭幸福。今年全区进一步普及了“美在家庭”活动。全区女教职工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的开展活动,注重家庭美德建设,促进了家庭环境不断改善和家庭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助贫帮困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教职工渡过难关。

二是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教育系统无强体力劳动、有毒场所、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各单位坚持每年两次组织妇科查体,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女教职工在经期,单位不安排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三是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各级教育工会定期举办女职工“庆三八”拔河比赛、排球比赛、书画展等文体活动。在活动中,增进了女职工间的相互了解,融洽了干群关系,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女教师身心健康水平。2014年度,区教育局妇工委被区妇联授予 区妇女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教育局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五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txt不要放弃自己! -------(妈妈曾经这样对我说,转身出门的一刹那,我泪流满面,却不想让任何人看见!) 看到这一句 小编也心有感触,想起当初离家前往几千里外的地方的时候,妈妈也说过类似的话,但是身为男儿,必须创出一片天,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

(摘要)

(2014年3月)

为了帮助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从《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摘录以下条款,供执行使用。

一、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二、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1、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五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1)不得解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南京市改革企业集体合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参加生育保险,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此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2)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 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

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十。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3)关于女职工产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五条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4)关于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5)关于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代替。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6)关于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的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工间保健操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得合并使用。

3、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卫生保健的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一)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二)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4、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由劳动部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5、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二)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三)有二十名以上幼儿的单位应设托儿所。

6、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计划生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来源说明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八条 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妊娠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五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独生子女父母单位的职工医疗标准同等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前两款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上述资料已上网,如需使用,请登陆南京市总工会网站:

1、打开市总工会网站

2、再点击“女工天地”——“权益维护”

3、打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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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字“空心村”的调研报告

十字社区大学生村官汇总

摘要:针对“空心村”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结合本人深入村组的调查和感受,分析“空心村”的形成原因及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并提出个人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空心村留守三来一加

一、调研时间:10月9日—10月16日

二、调研对象:十字社区所有村

三、调研内容:

(一)“空心村”形成的原因

“空心村”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很多本土企业待遇不高,吸引不了当地农民,而且物价越来越高,农民留在家乡工作收入只够平时生活开支,没有多少结余。而且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对工人的需求量小,一些留守妇女只能想法入城做工。二是越来越多的农民想进城生活,向往城市化,于是就先在城里打工,慢慢站稳脚跟,再把父母、孩子接入城里。很多年轻人更是想改变身份,对外面的世界很憧憬,总认为在外打工,在城市工作是一种身份的抬高,在外面能挣的更多,于是大家纷纷入城,离开家乡。三是村庄学校几乎都被合并了。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也随着一部分孩子跟随外出的父母到城里去读书,在村里读书的孩子越来越少。一个村庄没有了学校,村庄的公共空间就没有了,一个村庄的文化也就没了。就像一位乡村老人说的那样:“村庄没有了学校,就像人没有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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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心村”带来的问题

“空心村”现象在农村正变得越来越普遍。“外面像个村,进村不是村,老屋没人住,荒地杂草生。”这是人们形容农村“空心村”的一句顺口溜。随着年轻人——村庄中最成熟、最有活力的一群人的离开,一个村庄失去了最根本的东西。因为年轻人的离开,耕种土地的劳动力随之减少,工厂到乡村承包了土地,冰冷的机器代替了热闹的农业生产,原来清新优美的自然环境被破坏,取而代之的是垃圾和污水。如今的我们村也成了“空心村”,除了对延续千年的“老有所养、幼有所依”传统家庭伦理构成巨大冲击外,还衍生出了留守儿童教育滞后、村舍闲置、阻碍穷村脱贫致富等弊端。

三、解决“空心村”问题的途径

(一)解决“空心村”的留守老人老有所依问题。一是由村支两委牵头,组织开展关爱留守老人,照料留守老人活动,发动村组干部和有帮扶能力的老党员、老干部结成帮扶对子,解决其实际困难。二是建立村级老人活动中心。结合实际,在村成立老年活动中心,购置麻将、象棋、扑克等文体设施,配备《宿迁日报》、《新华日报》等报纸杂志,为老年人开展自娱自乐活动提供保证,寓教于乐,使老年人了解形势,积极为当地经济建设贡献余热,利用春节等节日时机,购买食用油、面粉等物品,由主要干部带队登门慰问老人,使全体老年人体会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通过活动中心定期开展活动,实现老人“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

目标,促进和谐农村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解决留守妇女就业问题。一是组织技能培训,帮助留守妇女学习种植、养植、加工技术等,近来举办已举办技能培训班5期,培训留守妇女1200人。二是大力引进“三来一加”项目,以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增加留守妇女的就业机会。积极实施以关爱留守妇女为主的关爱工程。一是优先安排留守妇女进厂就业,促进留守妇女发家致富。三是在留守妇女工人中开展“学技能、比贡献”、“做新型妇女,当创业先锋”等一系列主题活动,提升留守妇女的工作能力和自身素养,四是在留守妇女中实施“暖心工程”。从关心、理解、尊重留守妇女出发,积极落实各项福利待遇,使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实现留守妇女在企业安心务工、舒心赚钱和企业效益不断提升的双赢之效。

(三)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留守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未成年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是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它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性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来关心、关注。所以,破解“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难题,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都必须共同努力、通力合作、相互配合。

1、要多一点关心,多一点关怀,多一点问候。 要充分发挥村组女干部和女党员的特殊作用,结合“春蕾计划”,进一步深化和丰富“关爱留守儿童、争当爱心妈妈”或“代理妈妈”活动,组织动员女干部、女党员、三八红旗手、五

好家庭户,担任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或“爱心妈妈”,和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活动;共青团组织应该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开展青年志愿者、城乡少先队员“手拉手”结对帮扶活动。

2、用爱激励孩子。很多留守儿童是由爷爷奶奶、叔叔、阿姨、外公外婆带的,他们对“爱”理解不够全面,认为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要干什么就干什么……一切顺着孩子,一切护着孩子,认为这就是爱。其实这是种不健康、不负责的爱,是一种溺爱。真正的爱就是一种积极负责任的爱,不但要让孩子吃好、穿好,而且要教育孩子如何做人,了解孩子的思想动向,教育孩子明辨是非,有错必改。像父母一样经常与之谈心,使孩子心情愉快,学习目的明确、自强不息,树立远大的理想抱负,这才是一种真爱。

3、充分利用村部图书室,定期组织留守孩子搞活动,经常召集学生看书学习课外知识。

(四)解决村脱贫致富问题。实施“三来一加”工程作为促进农民就业、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集中全部力量激活主体,扩张总量,全力主攻“三来一加”项目快速发展。

1、创新工作理念

“三来一加”工程以公司+农户、中转站+农户为载体,开展“百日竞赛”活动,积极探索发展“三来一加”的成功做法,围绕创业富民这一根本目标,把“三来一加”作为解决就业、引导创业的主战场,做到解放思想、快出思路、快

出成果,实行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引导和帮助农民多形式创业、多渠道就业,实现组组来项目,户户搞经营,人人有钱赚的目标。

2、实施“三动”举措

一是坚持考核促动。成立村“三来一加”工作领导小组、督查考核小组和“三来一加”办公室。制定《村“三来一加”工作考核办法》和《村关于开展“三来一加”专业示范组创建竞赛活动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千方百计鼓励各类主体积极主动创业。

二是坚持服务带动。将有关“三来一加”的政策规定、市场信息、工业集中区范围内能延伸的项目与组、户有效对接,并村组干部结对帮扶,召开项目带头人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引导农民多形式创业。

三是坚持典型推动。建立“三来一加”产品展览台,对每个组的产品进行集中展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同时,全面提升各类主体创业能力,工艺品编织、圣诞礼品加工、工具包加工、电子、服装、鞋帽等为主体的主打项目都可引进。

3、谋求更大突破

“三来一加”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最快捷方式,是稳定农民家庭、和谐社会关系的需要,是村组干部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是改善、融洽干群关系的需要。一是坚持巩固提高。围绕保住现有项目、做大做强小项目、千方百计扩大项目下功夫,在增加项目数量上用脑,在增加就业人数上用心,

在增加农民收入上用劲,优胜劣汰,实现“一组一品”。二是坚持长期推动。定期组织好项目观摩、产品展示等工作,扩大规模,增加产值。三是坚持考核评比。建立长期的推动机制和考核办法,在原有的考核奖惩细则基础上,制定出新增项目的奖励标准和专业组、示范组的奖励标准不断提升“三来一加”项目发展质态。四是坚持奖惩兑现,扩大成果。召开“三来一加”工作总结会,加强引导,强力推动,以“三来一加”催生产业、培植财源、致富百姓。

第二篇:关于农村空心村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空心村的调研报告

调研对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西孙第三队

调研内容:1.空心村现状及形成原因

2.空心村改造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3.对空心村改造的建议

空心村,顾名思义,一个村庄,住户很少,但占用的土地很多。我所调研的第三队占用宅基地总面积80亩,人均宅基地0.5亩

第三篇:关于空心村的调研报告

棠棣镇关于"空心村"的调研报告

棠棣镇地处**市域中部,北与烟店相连,西与木梓乡相望,南与巡店镇毗邻。府河由北向南从我镇东边擦过,辖区内岗峦起伏,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耕地主要分在低丘岗地区,占75℅,府河冲击平原占25℅。全市三条交通大动脉纵贯全境,区域小集镇星罗棋布,属**城郊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镇辖30个行政村,223个村民小组,7023户,30315人,国土面积8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4911亩。

"空心村"现状:全镇30个行政村有20个村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自然湾,实际面积为1459300平方米(约2191亩)。其中宅基地面积为217805平方米,闲置宅基地面积为89847平方米,空闲基地面积为1241495平方米。空心村占地户平均面积为1656平方米(户平2.48亩),空心村人平均工矿面积为326平方米。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市棠棣镇域镇区用地现状评价与潜力分析》2014年镇区建设用地面积为29.45公顷,人均工矿用地面积为128.08平方米超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14年确定的**市人均工矿用地的小于或者等于82平方米的规定。

二、空心村形成的原因

(一)村庄规划严重滞后,大多数没有规划。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随着农民经济的不断积累,从土坯房到原地改建砖木结构的房子,到后期改建楼房,大部分人然后再搬到路边相对集中的中心点居住,由于村级经济薄弱,对村庄宅基安排调整及房屋缺乏有效的统一规划,乱建现象比较突出。全镇只有三个村请了专业的设计单位做了规划,如李园村规划提前,效果就比较明显。

(二)建房管理严重不到位,村民"建新留旧"导致村庄扩大。另起"炉灶"建设新房现象不断增加,但仍保留着老房、旧房房产、地产的所有权,道至村庄面积在扩大,加上部分干部文化水平低,没有长远眼光,缺乏政策水平,"一户一基"的制度成为空谈。

(三)城镇化的步伐加快,部分村民外出务工经商,经济条件得到改善,在城市购置房长期居住,还有部分子弟就业转为城市居民,这些人往往生活条件改善后把老人接入城市生活,村中的房屋被长期闲置起来,还有部分农民为了子女读书租房居住,导致农村房屋有人管而无人住的局面。

三、"空心村"带来的问题

"空心村"的现象在我镇越来越普遍,一方面是"老有所养、幼有所依"的家庭伦理受到冲击;二方面是"脏乱差"的落后现象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三方面是大量的荒芜闲置土地,浪费了国家宝贵土地资源。

四、解决"空心村"问题的途径

(一)解决"空心村"留守老人"老有所养"问题。村"两委"要牵头,组织开展关爱留守老人、照料老人活动,发动村组干部有帮扶能力的党员结对子,结对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加大投入建立老人活动中心建设,真正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养"的目标,促进和谐农村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留守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教育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关注。一是结合"春蕾计划"进一步深化和丰富关爱留守儿童争当爱心家长活动;二是经常开展帮扶活动;三是利用村图书室定期组织留守孩子开展活动,召集学生看书学习课外知识。如李园村积极争取资金创办的"李园留守儿童之家",棠棣镇组织的"搭桥圆梦"、棠棣镇在百花学校开展的"爱心小天使"活动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解决"脏乱差"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指标,要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着手。软件方面:村委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教育农民群众改变生活习惯,减少不良习气,养成讲卫生的习惯,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学习先进科学生产生活方式,建立文明卫生乡村公约,健全制度建设。硬件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空心村"的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变吃水、用电、交通等方面的问题,下大力气解决农村垃圾清运处置等问题。

(四)解决闲置土地荒芜问题。1、是深入宣传,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首先让农民群众切实认识到改造"空心村"、建设新农村,是为他们生产生活提供方便的一项为民、惠民工程;其次让农民群众学习了解相关政策法律,认识到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明确"一户一基"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不得违背。2、利用政策,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当前国家对农民支持的项目很多,有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粮食直补、农机补贴等各项政策。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现增加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建设用地,达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2014我镇张陈村通过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项目,拆迁280栋房屋,增加耕地304.5亩,使张陈村民户平增加了0.31亩耕地,以政府为主导复垦的100.3亩面积,采取企业承包发展特色农业,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增加了村级积累,而且弥补了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不足,是一件一举三得的好事。

(五)因地制宜,鼓励多元开发的模式,引导农民自愿改造"空心村"自然湾。当前,政府的财力是有限的,"增减挂钩"指标也是有限的,鼓励村种粮大户,企业老板在公平自愿的环境中合理改造"空心自然湾",加快改造闲置土地荒芜面积,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提高闲置土地的使用率。

第四篇:关于农村空心村的调研报告

《人口地理学》论文

题目:

院系:

专业:

班级:

姓名:

关于农村空心村的调查 资源与环境系 地理教育 10级 江东净

2014 年 05 月 30 日

关于农村空心村的调查

—以河北省保定市石佛镇东巷村为例

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关于农村空心化现象,研究对象是石佛镇东巷村,通过对该村近几十年的变化,做出一个对农村现状、原因、改造困境以及改造建议的系统报告。

关键词

空心化、宅基地、土地浪费

空心村,顾名思义,一个农村村庄,住的农民很少,占用的土地很多,大面积范围是浪费和空置状态。

宅基地,宅基地就是农民能够建房子的土地。从法律上来说,宅基地应该是政府部门规划出来的,但实际上中国农村的宅基地都不是规划出来的。而是历史以来农民自己占有的,谁占有谁拥有。新中国成立以来,或者时间更早,中国农村逐步形成的村庄模式,所占有的土地数量在四亿亩左右,中国农民人均住宅面积为0.5亩。这四亿亩村庄用地,用法律的话语叫宅基地,而实际情况是因为缺乏规划管理,一直是处于浪费和闲置多于利用的状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这些以农村宅基地的名义存在而浪费和闲置的土地状况需要得到改善。

中心村,中国大多数农村,都是有近十个左右的村小组组成,在这近十个村小组周围范围,有一些交通便利,或者靠工业和商业网点便利的地方。农民处于交通或者商业便利的考虑,大多自发地在附近建了不少房子,自然地形成了一个中心村。有些中心村是政府规划出来的,有些是自然形成的。

土地价值: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土地不可以买卖,只有政府才有权力征收,征收也就是实际上的买卖。这种只有政府才有权力买卖土地的现象是一种垄断行为。土地买卖的垄断,造成了土地的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土地的实际价格。有失地农民说,失去了土地,以后子孙后代吃什么?按照这种观点来分析,凡是在中国没有种地的人只有被饿死的份了。土地的价值是可以永久地生产粮食,就像母鸡会永久地孵化小鸡一样。土地永久地生产粮食是需要不停地投资和劳动的,母鸡不停地孵化小鸡是需要不停喂养的。一只母鸡能卖多少钱,是看它的肉质和下蛋功能;一亩土地能卖多少钱,是看它的年产量和地理位置。如果单从土地的粮食生产功能来说,中国所有的土地价格都在每亩十万元以下。因为中国土地的粮食产量收入每年最多都维持在一千元以下,而十万元的一年定期银行利息也要高于这一千元,这种银行利息

的收入,还可以避免了土地投资和劳动的(更多请你搜索WWw.Haoword.COm)辛苦。比较偏远和质量稍差的土地,它的价值也就每亩地一万元左右,因为每亩地的出租收入就一百元,也就相当一万元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一、调研内容

1.空心村现状

河北省保定市石佛镇东巷村,村小组人数在180人,户数为40户,整个村小组所占宅基地面积是 100亩土地。户均宅基地为2.5亩,人均宅基地为0.5亩。村小组内的老房子是没有规划的,一些近十年左右新建的房子的规划是:一处宅基地的面积是0.36亩。因为农民建房子都是利用自己的旧宅基地,旧宅基地有多大,按规划后新建的房子和院子所占的面积就多大。宅基地严重超面积现象,一户多宅现象非常突出。

在这100亩面积的宅基地上,有30亩左右是建了房子或者修了 院子的,院子的面积是根据自己的旧宅基地,能修多大尽量修多大;在40亩左右的荒宅基地上,村民根据历史以来谁占有谁拥有的土地,种了一些树木;另有 25亩左右的土地,是常年长满荒草或者一些废弃的水池;还有5亩左右的土地,因为周围没有房子和树根,就自己加工成了耕地。这100亩土地的利用比例基本上是,百分之三十的是房子和院子;百分之四十的是种树,百分之二十五的是闲置和浪费,百分之五的是农民自己开发成了耕地。

另外,还有一个常年闲置的小型水库,常年长满水草,所占面积有十几亩土地,这十几亩土地也有其他村小组的部分。这十几亩水库面积没有在我测量的一百亩宅基地之内。

2.空心村形成的原因

有人分析,空心村形成的原因是很多农民离开了农村,到城市发展,而造成农村村庄土地的闲置和浪费。其实,这种原因是有,但所占的成分非常少。

(1) 空心村形成的第一个主要原因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或者时间更早,农民在农村居住,从事农业生产。因为是手工农业时代,很多农业作业是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的,如家家户户曾经需要的打小麦或晒稻子的麦(稻)场,每个打麦(稻)场占用土地将近一亩左右。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到来,联合收割机的使用,农村的那些麦(稻)场已经没有作用了。村里一百亩的宅基地,这些曾经的麦(稻)场所占比例有30亩左右。

(2) 空心村形成的第二个主要原因

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而集体又缺乏管理和规划。农民的原则是能占就占,哪怕占有的土地常年闲置。如果有新户要建房子,只能在自己老宅基地上建,老宅基地不够的农民,如果建房只能建在自己家的耕地上。这也是中国农村很奇怪的一个现象,耕地里违法建了不少房子,而村庄里面很多闲置的旧宅基地。

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制度,约束了农村宅基地的开发和流转利用。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这完全是一句空话。宅基地的流转,是需要支付流转费用的。但这宅基地是集体的土地,让集体内部的农民利用集体自己的闲置宅基地,而支付费用给那些长期霸占集体宅基地的农民。建房农民不愿意,只好在自己家的耕地上建房。如果让那些拥有大量旧宅基地的农民无偿交出旧宅基地给集体使用,这些农民又不愿意,因为几乎百分之八十的农户都是占用了大量的旧宅基地,集体凭什么让我一户农民上交闲置宅基地,而不是所有农民都上交自己的闲置宅基地。这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弊端,集体的土地,宁可闲置也不愿意让别的农民使用。

(3) 空心村形成的第三个主要原因

是基层政府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从法律上来分析,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法

律,对农户没有使用的闲置宅基地进行统一回收,要么给新增加人口建房使用,要么加工成耕地分配给村民种地。因为基层政府的不作为,没有进行宅基地规划,农民这近二十年来建房是东一座西一座,而中间确有很多空地。这些在房子之间的小面积空地,集体回收上来也没有多大意义,很难加工成耕地,加工成耕地使用起来也不方便。

4.空心村改造的困境

空心村改造,全国各地有不少地方在实践。但基本上都是以政府资金扶持的模式进行,因为政府的财政资源有限,只有部分的空心村有机会改善或者改善成功。而大部分的空心村根本没有获得改善的机会,或者改善进展很慢,效果不理想。目前在网上可以搜索到的空心村改造成功案例,大多是政府出资改造空心村,树立的一些示范点。

这也是空心村改善的第一个困境,资金缺乏或者不足。空心村改造,农民要搬迁,搬迁就需要新建房子。虽然目前很多农民有经济实力建新房搬迁,但还是有部分农民没有能力建房搬迁。

空心村改造的第二个困境。政府没有政策扶持,反而有政策约束,缺乏政府高层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视。目前出现示范点的空心村改造,大多是地方政府的改造行为,而不是国家土地资源部门重视的结果。

同样以东巷村为例,政府对空心村改造没有任何指导和扶持。反而约束中心村的成立,中心村的形成是可以大大降低空心村改造的成本。这种以自发形式形成的中心村,目前因为政府的约束而难有进展。政府约束的理由很简单,保护耕地需要,以保护耕地的理由,向建房农民收取高额建房费用。很多建房农民望而却步。

空心村改造的第三个困境,是基层政府的不作为。面对国家土地的日益紧张,农民建房的迫切需要,空心村的土地严重浪费。基层干部不做中心村规划,对建房农户的要求一推再推,对于空心村多数农民拥有一户多宅,和宅基地面积严重超现象视而不见。

村级干部不作为,当民间力量期望投资空心村改造时,因为空心村改造影响了村干部以保护耕地理由向建房农民收取高额费用的利益时,民间改造空心村的计划受到抵制和冷漠。

空心村改造的第四个困境,是法律和现实的冲突。法律在农村来说,如同一张废纸。多部法律强调,不允许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而在空心村的农村,基本上家家户户都违反了这些法律。是按法律来收回这些宅基地,还是尊重现实,承认农民拥有这些宅基地的权利。这种冲突需要寻找一个解决方案。

二、空心村改造建议

改造空心村的方案可以有很多种,但比较务实和切合实际的不多。如果采用政府主导,用财政扶持的办法来改造空心村,是可以改造一部分具有示范点作用的空心村,数量非常有限,因为政府的财政是有限的。

如果政府用法律为依据,强制回收农村那些浪费和闲置的宅基地,也是一种方式,但会遭到农民的抵制和抗议,会影响社会稳定。这在日益重视稳定的年代里也是不可行的。

如果政府尊重现实,认可农民对目前大面积宅基地拥有的权利。那就必须修改相关法律,不仅从法律上认可农民的这种权利,还必须从法律上保障农民流转这些宅基地的权利,只有这些宅基地有流转机会,才会有民间资金介入,用市场经济的力量把这些土地给整合出来。 这种政策支持,完全可以在不影响十八亿亩耕地的原则下进行。空心村改造政策支持,可以限定在十八亿亩耕地以外整合开发的闲置土地。

如果从法律上寻求政策支持的难度较大,可以在落实法律和尊重现实的两种原则基础上进行:即适当补助,按法律规定回收闲置宅基地。这个补助资金可以是政府投资,也可以是民间投资。因为空心村闲置土地的市场价值,是有一定的投资潜力的。从操作上来讲,民间投资的可行行更大。因为基层政府干部的不作为和腐败行为,会制约这种模式的改造。同样以河南省邓州市彭桥镇陈堰村为例,民间曾经有投资空心村改造的意愿,但村干部说,国家对于空心村土地复垦每亩补助五百元。这个五百元,远远低于国家对土地复垦所提供的资金支持。

还有一种可以算是不作为的改造方式,即国家放开粮食价格,很 多农村闲置土地,农民自己会加工成耕地,因为种粮食的收入有一定的价值,农民复垦开发土地就会有意义和价值。这种模式只是提醒,粮食价格的放开,可以激发农民种地的热情,激发农民对闲置浪费土地的重视。但如果任其目前农村宅基地的混乱状况,农村会出现很多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总结:

应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府的支持与保护力度。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条件下,要尽快实现农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目标,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政府的有力支持与保护。同时也要加强土地的监督检查,规范土地流转 。

参考文献:

张善余:《中国人口地理》,商务印书馆,1997

胡焕庸,张善余,《世界人口地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

彼得·柯刻斯《人口学》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刘彦随,《中国新农村建设地理论》,科学出版社,2014

龙花楼《中国乡村转型发展与土地利用》,科学出版社,2014

陈玉福,刘彦随,龙花楼,王介勇《中国乡村发展报告—农村空心化及其整治策略》,科学出版社

陆大道,樊杰,刘卫东《中国地域空间、功能及其发展》,中国人口出版社,

袁永熙主编《中国人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张路天《民族人口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2

刘冬梅,冯之军《关于农民弃耕情况的调查》

谭善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韩长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999

第五篇:关于农村空心村的调研

暑期社会实践报告题目

学校名称:河北经贸大学

所属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商务系 学生姓名:肖伟新

专业班级:2014级网络工程1班 联系电话:18733178968

关于农村空心村的调查

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关于农村空心化现象,研究对象是石佛镇东巷村,通过对该村近几十年的变化,做出一个对农村现状、原因、改造困境以及改造建议的系统报告。

空心村,顾名思义,一个农村村庄,住的农民很少,占用的土地很多,大面积范围是浪费和空置状态。

宅基地是农民能够建房子的土地。从法律上来说,宅基地应该是政府部门规划出来的,但实际上中国农村的宅基地都不是规划出来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或者时间更早,中国农村逐步形成的村庄模式,所占有的土地数量在四亿亩左右,中国农民人均住宅面积为0.5亩。这四亿亩村庄用地,用法律的话语叫宅基地,而实际情况是因为缺乏规划管理,一直是处于浪费和闲置多于利用的状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这些以农村宅基地的名义存在而浪费和闲置的土地状况需要得到改善。

一、调研内容

1.空心村现状

村小组内的老房子是没有规划的,一些近十年左右新建的房子的规划是:一处宅基地的面积是0.36亩。因为农民建房子都是利用自己的旧宅基地,旧宅基地有多大,按规划后新建的房子和院子所占的面积就多大。宅基地严重超面积现象,一户多宅现象非常突出。

在这100亩面积的宅基地上,有30亩左右是建了房子或者修了 院子的,院子的面积是根据自己的旧宅基地,能修多大尽量修多大;在40亩左右的荒宅基地上,村民根据历史以来谁占有谁拥有的土地,种了一些树木;另有 25亩左右的土地,是常年长满荒草或者一些废弃的水池;还有5亩左右的土地,因为周围没有房子和树根,就自己加工成了耕地。这100亩土地的利用比例基本上是,百分之三十的是房子和院子;百分之四十的是种树,百分之二十五的是闲置和浪费,百分之五的是农民自己开发成了耕地。

另外,还有一个常年闲置的小型水库,常年长满水草,所占面积有十几亩土地,这十几亩土地也有其他村小组的部分。这十几亩水库面积没有在我测量的一百亩宅基地之内。

2.空心村形成的原因

(1) 空心村形成的第一个主要原因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或者时间更早,农民在农村居住,从事农业生产。因为是手工农业时代,很多农业作业是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的,如家家户户曾经需要的打小麦或晒稻子的麦(稻)场,每个打麦(稻)场占用土地将近一亩左右。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到来,联合收割机的使用,农村的那些麦(稻)场已经没有作用了。村里一百亩的宅基地,这些曾经的麦(稻)场所占比例有30亩左右。

(2) 空心村形成的第二个主要原因

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而集体又缺乏管理和规划。农民的原则是能占就占,哪怕占有的土地常年闲置。如

果有新户要建房子,只能在自己老宅基地上建,老宅基地不够的农民,如果建房只能建在自己家的耕地上。这也是中国农村很奇怪的一个现象,耕地里违法建了不少房子,而村庄里面很多闲置的旧宅基地。

(3) 空心村形成的第三个主要原因

是基层政府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从法律上来分析,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法律,对农户没有使用的闲置宅基地进行统一回收,要么给新增加人口建房使用,要么加工成耕地分配给村民种地。因为基层政府的不作为,没有进行宅基地规划,农民这近二十年来建房是东一座西一座,而中间确有很多空地。这些在房子之间的小面积空地,集体回收上来也没有多大意义,很难加工成耕地,加工成耕地使用起来也不方便。

4.空心村改造的困境

空心村改造,全国各地有不少地方在实践。但基本上都是以政府资金扶持的模式进行,因为政府的财政资源有限,只有部分的空心村有机会改善或者改善成功。而大部分的空心村根本没有获得改善的机会,或者改善进展很慢,效果不理想。目前在网上可以搜索到的空心村改造成功案例,大多是政府出资改造空心村,树立的一些示范点。

这也是空心村改善的第一个困境,资金缺乏或者不足。空心村改造,农民要搬迁,搬迁就需要新建房子。虽然目前很多农民有经济实力建新房搬迁,但还是有部分农民没有能力建房搬迁。

空心村改造的第二个困境。政府没有政策扶持,反而有政策约束,缺乏政府高层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视。目前出现示范点的空心村改造,大多是地方政府的改造行为,而不是国家土地资源部门重视的结果。

空心村改造的第三个困境,是基层政府的不作为。面对国家土地的日益紧张,农民建房的迫切需要,空心村的土地严重浪费。基层干部不做中心村规划,对建房农户的要求一推再推,对于空心村多数农民拥有一户多宅,和宅基地面积严重超现象视而不见。

空心村改造的第四个困境,是法律和现实的冲突。法律在农村来说,如同一张废纸。多部法律强调,不允许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而在空心村的农村,基本上家家户户都违反了这些法律。是按法律来收回这些宅基地,还是尊重现实,承认农民拥有这些宅基地的权利。这种冲突需要寻找一个解决方案。

二、空心村改造建议

改造空心村的方案可以有很多种,但比较务实和切合实际的不多。如果采用政府主导,用财政扶持的办法来改造空心村,是可以改造一部分具有示范点作用的空心村,数量非常有限,因为政府的财政是有限的。

如果政府用法律为依据,强制回收农村那些浪费和闲置的宅基地,也是一种方式,但会遭到农民的抵制和抗议,会影响社会稳定。这在日益重视稳定的年代里也是不可行的。

如果政府尊重现实,认可农民对目前大面积宅基地拥有的权利。那就必须修改相关法律,不仅从法律上认可农民的这种权利,还必须从法律上保障农民流转这些宅基地的权利,只有这些宅基地有流转机会,才会有民间资金介入,用市场经济的力量把这些土地给整合出来。

这种政策支持,完全可以在不影响十八亿亩耕地的原则下进行。空心村改造政策支持,可以限定在十八亿亩耕地以外整合开发的闲置土地。

如果从法律上寻求政策支持的难度较大,可以在落实法律和尊重现实的两种原则基础上进行:即适当补助,按法律规定回收闲置宅基地。这个补助资金可以是政府投资,也可以是民间投资。因为空心村闲置土地的市场价值,是有一定的投资潜力的。从操作上来讲,民间投资的可行行更大。因为基层政府干部的不作为和腐败行为,会制约这种模式的改造。同样以河南省邓州市彭桥镇陈堰村为例,民间曾经有投资空心村改造的意愿,但村干部说,国家对于空心村土地复垦每亩补助五百元。这个五百元,远远低于国家对土地复垦所提供的资金支持。

还有一种可以算是不作为的改造方式,即国家放开粮食价格,很 多农村闲置土地,农民自己会加工成耕地,因为种粮食的收入有一定的价值,农民复垦开发土地就会有意义和价值。这种模式只是提醒,粮食价格的放开,可以激发农民种地的热情,激发农民对闲置浪费土地的重视。但如果任其目前农村宅基地的混乱状况,农村会出现很多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总结:

应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府的支持与保护力度。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条件下,要尽快实现农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目标,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政府的有力支持与保护。同时也要加强土地的监督检查,规范土地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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