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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破解“执行难”的几点设想】

发布时间:2019-06-15 04:09:14 影响了:

  执行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后一道程序,直接决定着权力诉求人诉求权利的实现。“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社会现实中的执行难问题很突出。执行难问题给中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很多隐患,使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蒙上了阴影。“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威来维持,因而也需要维持权威,在国家主导的现代化进程中,劝慰尤为重要,否则无法有效地进行动员和实现目标,但是真正的权威并不单纯仰仗强力。”找到一条正确解决“执行难”的道路,是维护我国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
  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直接影响法院判决的效力,破坏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诱发不稳定因素;直接影响执政为民和司法为民,阻碍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破解法院执行难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严峻挑战。
  导致“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公民法律意识淡漠。中国是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长期以来的“人治”导致人们“法治”观念淡薄;拨乱反正以后的民主法制建设历时不长,全民法律普及率低,公民法律意识普遍低下,法律至高无上意识的和诚实守信的风尚远未形成,从而导致有的人在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上处之漠然,甚至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二是现行法律缺乏刚性约束。当前,我国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既分散也不具体,不能完全适应复杂多变的执行工作需要;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民商事强制执行法,法律赋予的手段软弱无力;在法律效力的阶位上、权利级别转换和排除权力对抗妨碍等方面尚缺乏操作性的规定;在加强协助执行、打造上下联动、集中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监督执行的大执行格局方面,尚未形成大的气候。
  三是以权压法”的人为干预严重。一些人把个人所掌握的权力作为个人身份的象征,无视法律的尊严,想方设法为亲友或主管的部门“写条子”、托关系、打招呼,干扰法院的正常执行,影响司法公正。有的法律义务人不是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找关系“保护”、隐藏或转移财产、逃避执法;还有的甚至有恃无恐,采用暴力抗拒法院的执行。
  四是执行个案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突出。由于利益的驱使,有的地方的领导人或法院的执行人员,对异地执行的个案态度暖昧,或借故推托、不予配合,特别是一些当地政府部门或国有集体企业作为被执行对象的案件,很难得到当地领导机关和协助执行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使之很难执行到位。五是法院执行人员的履职障碍。一方面,有的执行人员素质不高、能力欠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意识淡薄;有的受各种社会关系的羁绊和制约,不敢铁面执法,个别人甚至徇私枉法。另一方面,法律的统一性与司法的地方性不协调,法院执行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时发生冲突。比如,从时间上看,每年的春节,五·一“、六·四”、十·一和人大、政协“两会”期间都属于特别防护期,各级党委、政府为不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闹事常常要求法院暂停执行,从而导致法院执行延时—久拖不结。
  从执行对象上看,被执行人如果是特困企业的,执行时不得不慎之又慎。属于公益性单位的,由于投鼠忌器,执行也很难到位。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几至束手无策,只好以牺牲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损害法律的权威为代价,求得暂时的安宁。
  如何破解法院执行难题:
  (一)深化认识,更新执行理念。要树立维护法律秩序就是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就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理念,把解决“执行难”作为化解民怨、排除民忧、司法为民、执政为民的重要途径;作为维护法律权威、塑造人民法院公平正义形象、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作为公民知荣明耻、诚实守信道德规范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重信誉、讲诚信、履契约、守合同的良好风尚。
  (二)完善立法,严肃执法。要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体系,制定强制执行法律规范,加大执行的刚性约束力度;细化《民诉法》中有关执行的条款,强化执行措施,增强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压力感,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被执行人的心态和条件,采取限制注册新公司或承包工程、限制贷款、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和向社会公布恶意赖账、不讲诚信企业名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举措,迫使其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三)凝聚合力,形成大执行格局。要努力营造广大公民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几套班子重视支持,相关单位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机关内部和谐统一的执法环境,形成社会大执行工作格局。一要把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建设考评范畴,实行量化考核,对执行工作严重落后的党政班子和人民法院实行黄牌警告。二要协调好国土、工商、税务、银信、海关、房产、车管等部门的关系,促使其积极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三要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争取同级政法委的协调指导和公、检、司、安等部门的配合支持。四要加强法院内部的协作。
  (四)强化措施,提高执行效率。一是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对重大执行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大案要案实行“一件案子、一套方案、一名领导、一班人马、一包到底”的领导包案责任制,限期执结。二是争取人大、政协和纪委、监察部门的支持,重点解决有履行能力但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人员的执行案件。三是加大集中执行工作力度。营造履约偿债、诚实守信、当面兑现的社会氛围,构建管理规范、约束严格、人人守法守信的社会诚信体系。四是推行悬赏执行制度,对检举被执行人去向和财产线索的给予奖励。
  (五)完善制度,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建立人大定期听取执行工作专题汇报制度;对个别执行不力的重大案件启动个案调查、交办、督办程序。二是邀请人大领导和代表亲临执行现场,进行法制宣传,寓监督于直接参与和支持之中。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作用。四是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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