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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重点笔记 [公开承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新时期要求]

发布时间:2019-06-16 03:59:34 影响了:

  摘要:承诺因为其带有憧憬的色彩,而使得当事人的言行往往会陷入因时间推移而被主体忽视的困境。公开承诺在使得承诺社会化、公开化的同时,更是执政党执政合理性的必然性证明。执政党地位的获取不能科学证明执政党地位的永固,承诺的时效性以及必须实现性的特征要求我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必须时刻居安思危,正确理解新时期下公开承诺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公开承诺 执政党建设 马克思主义历史观
  中国共产党经历革命年代的艰难困苦获得了执政党的地位,首先来自于共产党在革命年代所表现出的优秀作风,这种作风不仅体现在严于律己方面,更体现在时刻践行着党的各项承诺,是人民选择了共产党。
  一、公开承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理化”的逻辑证明
  公开承诺较之于承诺的创新之处不仅在于其自身所表现出来的对承诺主体的规范化,承诺行为的规范化以及承诺效果的合理化之方面,还在于将承诺加以公开二字限定,使得承诺的时效性与公开的空间性两种概念等到了有效的统一,在时空的双向维度上,我党执政的科学性才有了更加合理的证明,承诺具有时效性,没有时间限定的承诺,我们从有益方面思考可以称之为奋斗目标,从消极面思考则是一种浮夸。另一方面,公开是一种空间概念,它是一种私密性的释放,有效的扩展了主体的外延,使得当事者的言行暴露在广泛的监督下,因此,承诺的实效性就找到了最好的监督平台,并且这样一种检验机制因为是一种开放性平台,所以更加的客观公正。所以公开承诺从内涵上分析,是我党科学执政的必然要求。
  二、公开承诺——有效保证执政党“知行统一”观的正确贯彻
  1937年,毛泽东在《实践论》中用中国哲学范畴对认识和实践的关系做了科学概述。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认识和实践统一的理论总结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种循环模式是一种不断进步的发展过程。每一次的发展在于科学吸收、总结前者的经验。公开承诺的重要意义便在于使得执政党在每一次的跃迁中能够时刻以自我言行的有效性实现,以及承诺客体的满意度为衡量标准,从而使得我党的执政方式不断趋于合理化、规范化。公开承诺可以有效保证党员在承诺过程中的合理性、科学性,同时加之以社会化的监督为保证,使得实践承诺的行为得到了长效监督。因此从执政的科学性分析,公开承诺有效地保证了我党在知与行关系的处理上更加科学化。
  三、公开承诺——我党与人民群众良性互动的平台
  承诺的魅力,不在于憧憬内容的丰富多彩,而在于其因为可能实现而带给人的种种精神愉悦,这种精神上的愉悦是需要加以实际行为作为依托。人民群众的福祉在于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百姓不断走向富裕生活,在践行一个又一个承诺过程中,因为执政党将承诺内容以公开的形式让百姓参与其中,这使得百姓在与政府的对话中获得了一种身份认同,而这种身份认同本身便是一种价值的体现,人民群众在监督之中获得主体性的尊重,同时执政党在这样的监督下行为更加科学化、大众化。因此公开承诺有效地搭建了执政者与人民群众的互动平台,使得社会主义中国更加和谐有序、人民群众更加踊跃地参与政治生活、执政党行为方式更加科学有序。
  四、公开承诺的路径选择
  (一)强化承诺主体的法律意识
  遵纪守法一直是中国人民践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基本要求之一。而当今社会出现的种种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官商互通行为,干部执法不作为事件。作为政府部门的行为者,必须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强调党章意识和纪律观念。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切不能做任何损害人民的事情,将权利切实用到解决群众疾苦和建设国家上来,同时要时刻意识自身肩负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艰巨任务。此外要明确法律行为的后果,尤其是坚决抵制党员中爱抓表现,爱捞政绩思想的侵蚀,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必须时刻以法律要求为标准,不能以践踏司法体系来换取政治上的利益,这是执政者实施公开承诺必须严格遵守的要点。
  (二)完善“承诺”、“践诺”、“评诺”体系
  公开承诺必须完善从承诺发出,到实践承诺,再到评价承诺行为效果这样一个整体思路出发完善公开承诺体系。对于“承诺”,要认真审核承诺人的各项能力要求,要对承诺内容作出科学的评定,一些不可能实现的承诺,或者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承诺要予以抛弃。对于“践诺”,我们要时刻进行监督和纠正,对于承诺过程中当事者行为的偏离要进行适时的改正,对于实践结果可能会出现的不符合承诺规定现象,要认真找出原因,分析问题,群策群力,从而给出合理解决办法。对于“评诺”,要正确评价诺言的履行效果,从社会、科学两个角度对当事者的言行结果做出合理的评价,总结合理经验,敢于正视出现的不足,从而对于今后工作的展开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建立公正的社会评价体系
  无论是政治建设,还是法律制定,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因此最终判定社会政治执行好坏以及法律体系完善与否的标准在于社会民众的评价,而社会民众的评价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显得声音缺乏统一性,这样会降低社会评价的效用,所以建立有效的社会评价体系是对公开承诺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民智和民治双中评价体系来评定公开承诺者的行为,从而整体上推动执政党的执政水平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
  王连荪,安徽大学哲学系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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