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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鼠仓问题看基金公司内部财务控制风险及解决措施:易方达基金收益排名

发布时间:2019-06-16 04:48:17 影响了:

  【摘要】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和上市,基金在我国和证券市场的地位日渐突出。面对近万亿的资产,如何规范使用募集的资金,避免“开小灶”等利益输送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在基金的运作管理上,由于存在较多风险因素和主观人为因素,控制风险和防止徇私舞弊已经成为基金公司急需解决的课题。本文从近几年来发生较频繁的“老鼠仓”事件入手,研究我国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基金公司;内部控制;老鼠仓;风险
  一、老鼠仓问题简介
  老鼠仓问题即:庄家先用自己个人或者亲属朋友的资金在低位建仓,然后用公有资金大幅拉升股价至高位,最后个人或者亲友率先卖出从中获利的行为。2009年8月19日,深圳证监局进行突击检查,涂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原基金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原基金经理韩刚、刘海三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原因正是此三人因涉嫌股票交易的老鼠仓问题。类此的行为近几年频频发生,如何解决老鼠仓问题,探究老鼠仓问题背后的根源已经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和上市,基金在我国金融领域和证券市场的地位日渐突出。据统计,截止2012年5月18日,我们基金公司的总资产已近万亿元。而资产过千亿的基金公司就有6家。受到中国民众信任,基金公司应该如何控制风险,防止利益输送问题,已经变得至关重要。
  二、我国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1.我国基金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组织结构以及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操作程序、管理方法和控制措施的总称为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度上,由于我国基金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在诸多方面都实行了拿来主义:即把欧美发达国家的经营模式照搬过来,因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是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现在存在的问题。如何创新找出一条与中国基金行业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当今基金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2.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风险
  基金公司的内部风险是指由于自身的原因,基金公司在进行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基金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出现问题而造成的管理困难、信誉受损和市场份额丢失的可能性。基金公司的内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形式多样,成因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内部风险分为以下几种:公司基金管理风险、操守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对基金投资者而言,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是不能通过积极管理公司的管理运作绝对消除的,但是规避和降低系统性风险是可以通过积极管理公司的专业理财实现的,从而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回报。这也正是基金公司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基金公司若想为投资者谋求更高的回报,再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同时,还必须时时刻刻控制和防范内部风险。
  综上所述,导致基金公司内部风险的原因确实客观存在并且很多样,但这并不是基金所独有的,也不能因此就因噎废食,就像股份制也存在内部风险为他,但并不妨碍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样,基金也不能因为内部风险就失去大力发展的必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投资基金的结构本身就是在和内部风险做抗争,同时基金经理也在努力消除和降低内部风险,使基金更受到投资者的认可和欢迎。内部风险问题是企业经营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当然也就不是我国所独有的现象。国外基金有的起步较早,在基金管理管理中其实也存在过大量的“内部风险问题”,典型的案例就是“李森事件”,它把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毁于一旦。由此可见,内部控制势在必行,随着基金发展的越来越快,它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
  三、我国基金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中小基金投资人利益缺乏有力代表
  无论在基金发起设立时还是在基金成立之后的运作过程中,都没有有力的代表来代表中小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这使得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很容易受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侵害。《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规定,由基金发起人作为委托人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签订信托契约。这实际赋予了基金发起人基金持有人代表的身份。但是,基金相关的规定中又表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成立后当然就是基金管理人,这在基金行业是不言而喻的,这样就是的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的法律地位不可能真正代表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基金管理人又有权选择另一个委托人即基金托管人,因而,基金契约的签订玩去是由基金管理人所主导的,基金管理人成为基金设立时法律关系的中心,基金持有人只有两种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基金契约的权利,而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因此得出,其实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实际上无人代表。
  2.独立董事监督缺乏有力的利益代表
  自2001年起,为规范基金的运作,证监会就已经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独立董事对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并在重大决策上代表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基金管理人侵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事件的发生。但是,至今为止,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否代表基金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没有明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基金,不是公司型基金,并没有如公司型基金似的公司外壳,基金只是信托财产,而不是独立的组织体,基金管理公司也只是独立的基金管理人,不能等同于基金。
  3.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
  虽然我国现行基金法规和契约中也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进行了规定,但是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这主要是因为: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发起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和撤换,为了保证自己的地位以取得稳定的托管费,理性的基金托管人往往屈就于基金管理人,而不敢真正履行法律赋予其的监督职责,以维持与基金管理人的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甚至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等行为。2004年,证监会公布的调查报告表明,有的基金管理人承认在投资运作中或多或少存在着违规行为,但在、《托管人报告》,没有一家基金托管人中予以披露,经验告诉了我们,我国基金治理中托管人的监督职能如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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