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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泰国遭盗刷_银行卡遭盗刷后,如何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19-06-19 04:26:56 影响了:

  银行卡好端端放在钱包里,存款却神秘失踪。那么,储户发现银行卡异常时,第一时间除了报警,还应该如何做才能证明钱不是自己所取,以便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最近,笔者在检察院和法院接触到两个类似案例,不同结局,给人启示。
  案例一:卡在手上,7万元被异地取走
  今年3月11日晚,吴先生一直待在广西南宁的家里,晚上10时30分左右,他突然收到手机短信提示,他有一张存有约10万元的银行卡被转走5万元,手续费为70.4元。随后,手机又提示这张卡被7次提现2万元。前后不到3分钟,此卡就被取走7万多元。吴先生赶紧打电话报警,表明卡在自己身上。
  据吴先生介绍,这张银行卡是2007年在南宁某银行中兴分行办理的,平时都是自己在用,没有借给过任何人。
  经银行查询,吴先生卡内的7万元存款是在广东东莞常平支行东方分理处的ATM取款机取走的。吴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卡还在自己手上,这钱怎么被人在异地取走的呢?
  接到报案后,民警通过调取ATM机取款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26日,民警在东莞市某出租房内将邵某抓获。
  27岁的邵某是广西博白人,在东莞一直没有固定收入。3月11日,朋友打电话给邵某让他在银行柜员机取款7万元,事成后可得15%的提成费。见有利可图,邵某于当晚10时许在东莞取钱。案发后,西乡塘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捕邵某。
  案例二:无法举证,储户诉求被驳回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吴先生一案中,是不法分子在受害者通过ATM机取款时盗取了客户信息,复制一张同样的卡后将钱取走的。银行卡信息丢失有多种可能,比如使用ATM机时输入密码未遮挡、遗失存折和银行卡、乱扔凭条、在装有读卡器的ATM机上使用银行卡等。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不法分子是在异地取款,且吴先生立即在本地报案,能够证明自己未在异地取款,警方有足够理由立案。但是,有同样遭遇的唐某则没有这么幸运。
  唐某在事情发生后,也向派出所报案,称其银行卡在ATM取款机上发生的3笔交易共6012元系被人盗取,并认为银行有一定过错,向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唐某认为账户被盗取时银行卡一直在其本人身上,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银行认为,根据储蓄合同《领用协议》,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银行并无过错,也不存在违约。且该案目前尚未侦破,公安部门对案件事实尚无定论,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金额被支取是因何种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取款人支取涉案现金是否使用了伪造的银行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唐某卡内金额被盗的主张,唐某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但唐某所提供的证据只有接收案件回执单、银行开户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查询单、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这些证据只能说明卡内的存款被支取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其银行卡内存款是被他人盗取的异常交易。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提醒:被盗后,储户应就近刷卡留证
  法官表示,电子交易具有瞬息性、跨区域性的特征,是否冒领的标准应主要根据储蓄合同的有关约定来判断,而不能单纯以客户提供的报案证明、真实卡在本人手上、交易时客户不在场等证据或事实来确定或推定,否则可能会引发持卡人与他人勾结,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发生。
  法官还表示,储蓄交易必须持有银行卡和密码才能操作,行为人获取密码的途径是认定合同双方过错责任及过错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若持卡人主张银行卡账户被冒领,则必须证明取款之人不是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同时要排除持卡人有意或者无意泄露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的可能性。
  对此,办案检察官提醒,使用ATM机操作时,除了常规的防人偷窥及调包外,最好用手伸入密码盖下挡住密码输入区。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持卡人一旦发现银行卡遭盗刷,应在最短时间内到最近的银行柜台完成一笔交易,同时向警方报案,以此证明银行卡在自己身上而遭盗刷,本人不可能在外地取款或消费的事实,这样不但有利于警方立案,而且在持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时,由于自己手中掌握当时交易记录的证据,就能有效防止被人认为“储户遗失银行卡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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