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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探讨 最新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发布时间:2019-06-26 03:57:52 影响了:

  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破产清算中的舞弊、受贿、违法清算等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玷污破产法律制度、危害社会稳定等问题,不仅令人们惊心,更值得人们深思。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建立起完备、有效的破产清算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
  一、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依据及思路
  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设立了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涉及了一些治理结构的内容,可以作为设计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规范粗略、框架不完整,还需要重新设计这一治理结构的思路,构建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的架构。
  (一)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的依据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接管、清理、变价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最终注销该企业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来源于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直接申请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以及债务人破产和解失败或破产重整失败的破产清算。无论哪一种来源的破产清算, 其基本流程都是一样的,了解这些流程及其涉及到的相关各方,是设计和把握其治理结构的最重要依据。
  (1)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需要审查申请人的破产资格(国有企业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非国有企业需要具备股东或开办人决定债务人破产的文件)、破产申请文件及内容的完整性、申请理由的充分性与合法性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接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申请破产的企业。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此外,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5)编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6)编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等。
  (7)表决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 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管理人执行。
  (8)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对于债权人暂时不能领取或未领取的财产分配额,应当提存,在规定时间内债权人不能或没有领取的,该财产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首先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报告破产财产分配中拨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偿付的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以及申请的提存分配额、提存方式;其次,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9)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发布破产程序终结公告。
  (10)注销企业登记。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破产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安机关缴回破产人印章的回执、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等,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除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外,人民法院将发布解除该管理人职务的决定书,终止其执行管理人职务。
  (11)追加财产分配。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第一,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的债权、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以及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明知已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损害债务人财产的,应依法追回。第二,发现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如果存在追回财产,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12)连带清偿债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的构建思路 从企业破产清算主要流程和内容看,破产清算中涉及到的主要关系人有:破产人、债权人、管理人、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人民法院等,其中的“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连带债务清偿责任由破产清算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后,说明其连带责任的永续性;其次,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内债权人发现破产人存在依法追回和分配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并分配该财产;而随着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破产人被依法注销、管理人被依法撤销,但连带责任人的债务清偿责任仍然存在,因此其主要关系人变为债权人、人民法院、连带责任人。据此,可以将管理人存续期设计为狭义治理结构,将引入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的治理结构设计为广义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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