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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违法的“打工”不能干!】 打工农民

发布时间:2019-06-27 03:58:16 影响了:

  参与生产、销售假烟构成共犯  案例:2011年4月,林某与妻子去集市选购农资,正赶上广州某厂前来招搬运工,给出的条件是:工作轻松,包吃住,每月工资3000元。林某与妻子当即报名,3日后与其他同乡共6人一同前往。到广州后,他们才知是制造假烟的小作坊。可想到每月3000元的工资,林某等6名农民工还是留了下来,参与冒牌白沙、红河、红双喜等品牌香烟的生产、加工、运输等全部过程。后经群众举报,警方立案侦查,作坊老板及林某等6位农民工均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机关逮捕。林某等人认为,自己只是打工的,只提供劳动力,不构成犯罪行为。
  提示:林某等6名农民工将面临刑法处罚与罚金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本案中,作坊老板固然构成主犯,其他人员只要实施了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均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共犯。林某等6名农民工明知这家小作坊生产假烟,仍然参加了生产假烟的活动。林某等人自愿参加生产假烟活动,知法犯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被指使修车毁件涉嫌犯罪
  案例:修理工梁某所在的修理店老板为谋取不义之财,暗中引导手下的3名修理工,凡遇到不懂机器故障的车主,可想些办法“制造故障”。2011年11月中旬,曹女士所使用的旧轿车因润滑系统循环不畅前来换机油。梁某检查一番后告诉她说:“你的车太旧了,发动机、主轴等部分都应该更换。如果只换润滑油,怕是难解决根本问题。”曹女士只同意更换了润滑油。更换润滑油之后没几天,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润滑系统及发动机温度突然升高现象,引发“烧缸”故障。曹女士到另一家修车店修理时,经对润滑油进行检测,发现油中含有盐的成分。曹女士当即报案。公安机关经案前调查后,以涉嫌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对修理店老板及梁某立案侦查。
  提示:该修理店老板及梁某将面临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其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如果经公安机关查实,曹女士轿车润滑油中的盐确是该修理店维修员所为,并给曹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该修理店老板及梁某将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若其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性病仍**属犯罪行为
  案例:乡下女子刘某系一家洗浴中心足疗服务员。工作时间长了,她发现同行姐妹中,有的暗中与顾客关系特别密切,时不时地与顾客外出活动。老板告诉她,单独陪顾客过夜(**)挣钱更多。在老板及姐妹们的引导下,禁不住金钱诱惑的刘某也参与了**活动。2011年11月初,因身体不适,刘某被确诊为患有梅毒。尽管她不停地接受治疗却一直未治愈,从事**活动也未因生病而中断。今年3月初,刘某在与前来洗浴的马先生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专业卫生机构检测,刘某患有梅毒。针对此案,检察机关以传播性病罪对刘某批准逮捕。
  提示: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罪属于行为犯,即事实上是否造成他人染上性病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本案中,刘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却依然进行**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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