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总结 > 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法治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什么机制
 

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法治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什么机制

发布时间:2019-07-12 03:53:53 影响了:

  摘要:农民工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关系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国家稳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法治保障机制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当务之急。本文在分析农民工劳动权益法治保障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六项农民工劳动权益法治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力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法治保障机制
  一、农民工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界定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农民工的界定是:农民工是一支户籍在农村,但主要在城镇从事工业生产,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占农民工61%的新生代农民工已超过1亿人,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
  农民工劳动权益指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各种权利和利益,它具体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利,也包括法律虽未加以明确规定,但根据社会发展应当赋予农民工的正当利益。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因为户籍在农村,所以作为产业工人应当享有的劳动权益存在一定缺失,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研究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对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法治保障存在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0年基本建成。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我国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政策之间不协调。《劳动法》把农民工与其他城镇劳动者一体保护,但各地政府为了城市管理方便等因素经常会出台一些无视农民工利益的政策规章,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在无形中加以种种限制和歧视,导致部分不平等现象发生。
  2、法律的贯彻实施存在瑕疵。法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应当是“良法良治”,首先法律本身应当是制定“良好”,符合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价值,其次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当前,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不力,用人单位不遵守有关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政府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是重要原因。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法治保障机制
  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如果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状况一直持续必然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国家的稳定,因此,农民工问题必须解决。从法律的角度看来,要想解决农民工问题,就需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法治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力问题。
  (一)立法保障机制是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前提
  任何权益的享有都需要法律的认可。解决农民工问题,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对农民工的各项权益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当然也包括劳动权益。现在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地方性《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如2012年7月25日,《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交河北省人大初审,标志着我国第一个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即将产生。全国人大可在地方立法探索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调研,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是基本法,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有关问题也应当加快立法进度,如《集体合同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法》等,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编制保障大网,真正对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保障。
  (二)执法保障机制是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关键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没有任何促进作用。有法不执行比没法更不好,有法不执行反映法律没有威尊,国家没有威信。当前建立执法保障机制的重点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现阶段,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的重点应当是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情况,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应当坚决查处,依法行罚,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和司法机关做好工作衔接,及时移交司法机关。针对劳动监察部门资金紧缺、人员不足的现状,应当增加编制、增加经费,以便其做好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真正做到劳动监察不留死角,维护每一个农民工的劳动权益。2012年上半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97.8万户,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7.4万件。未来,劳动监察部门仍需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三)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关键
  自由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很多时候表现的是一种不自由,是否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什么样的劳动关系,工资多少、社会保障如何等等,农民工是无法自己决定的,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用人单位,因此,国家应当预防上述不自由有可能给农民工带来的不利影响,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上给农民工更多的选择权,让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最优的争议解决途径。现行制度设计的是“一商一调一裁二审”的递进模式,即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农民工可以先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到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和企业调解直接到各地的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个是必备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诉讼遵循我国司法二审终审制原则。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法律程序繁琐,历时过长。对此,可以改革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建立“或裁或决、各自终结”的仲裁诉讼机制;问题之二是劳动者组织作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基本不发挥作用,对此可以改革工会,彰显工会的维权功能;问题之三是诉讼程序复杂,历时过长,农民工等不起,对此,可以改革劳动争议司法程序,在依法、公正的原则下强调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减少农民工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问题之四就是劳动争议行政调解虚化,对此,要强调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真正负起责任,组建各级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组织,当前可做到乡镇组织全覆盖,并且要对调解员进行适当培训并对参与调解的调解员发放一定的办案补贴,设置一定比例的专职调解员,保障行政调解员有时间、有精力做好调解工作,真正在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上发挥作用。
  (四)真正发挥社会保障机制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作用
  社会保障对于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来说意义更加重大,但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阻碍,我国的农民工在很长的时间内都没有获得社会保障服务。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行对于所有的农民工来说是利好消息,因为它要求企业为职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保险。但2012年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新生代农民工不足30%。可见,《社会保险法》的贯彻执行力度仍然有待提高。
  (五)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
  工会是工人群体的组织,其基本职责是为工人维权,农民工是当然的工会会员人选。目前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不力部分是因为农民工是边缘人,既不是真正意义的农民,农民组织不为其说话,也不是真正意义的工人,工人组织也不为其撑腰。但近期这种状况有所改变,我国现正大力发展农民工工会会员,以实现其工人组织的代表性。目前工会要运用集体协商机制促进集体合同的签订,特别是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整个谈判过程,必须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农民工代表参加,使农民工获得与城镇职工、企业平等的对话权利,建立农民工工资增长正常机制,保证农民工有权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六)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保证农民工享有司法救济权
  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共同行动。我国已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劳动报酬等诉讼的,应当免于审查;法院的司法救助也应当对农民工开绿灯,立案时给与农民工诉讼费的缓减免待遇,执行时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与农民工执行救助。
  参考文献:
  [1]万莉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8期
  [2]蒋月.《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关凤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分析》,《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