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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效实施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13 03:50:15 影响了:

  摘 要:通过对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有效实施该标准的对策,供广大学校体育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问题;对策
  建国五十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非常关心和重视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量与评价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发展,在不同时期先后制定了《劳卫制》、《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现行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下称《标准》)是2007年颁布实施的,是在2002年开始在全国试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变化要求,面对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进行修改和制定的。在学术界自《劳卫制》至现行《标准》,一直都给予肯定的评价,都认为“对于增强学生体质,促进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标准》预设的价值得不到生成,从中所存在的问题应引起人们巨大的关注。
  1影响《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效实施面临的问题
  1.1《标准》实施的普及问题
  很多人认为《标准》一经制订颁布实施,便能取得预期效果,大功告成。实践证明并非如此,与《标准》具有一脉相承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虽然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金制订,但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中,却不以为然,大多被束之高阁,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标准》经国家主管部门颁布实施后,同样面临着这一问题。通过对《2010年各省上报学校百分比排名(截止01月15日)》[1]和《2011年各省上报学校百分比排名(截止01月4日)》[2]经汇总进行数据处理得知,全国现有学校数为360074所,2010年成功上报的学校总数是137822所,仅占全国现有学校数的38.28%;2011年成功上报的学校总数是145018所,仅占全国现有学校数的40.27%。《标准》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得不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普遍认同,并内化成自身的一项体育管理基本制度,进展缓慢,没有把《标准》实施视为确保本校学生积极从事体育活动的一项外部强制措施,那么《标准》实施的意义及其价值的实现将沦为空谈。
  1.2很多学校在《标准》实施中仅侧重或只落实《标准》测试与数据上报工作的问题
  目前很多学校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为测试而测试的现象非常之普遍,把《标准》测试既视为《标准》实施的开端,又视为《标准》实施的终端,能够依据学生《标准》成绩落实相关奖惩措施的少之又少。《标准》的前世至今身延续几十年,在《标准》中曾明文规定:“《标准》毕业时成绩达不到50分者不能毕业、升学,达不到良好等级以上者不能评奖、评优”。试问70后、80后、90后、00后等人在个人求学生涯中又有多少人见证到学校在毕业、升学、评奖、评优相关事宜中提及和执行此项规定呢?既然学校不惜花费大量的经费从事测试仪器的购买、支付测试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为何却不能落实《标准》相关奖惩条款,这是一个十分令人费解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的根源及其如何解决的确是一个十分值得深入探讨的重大问题。这样不完整的《标准》实施是不能形成奖励与惩罚机制来推动学生从事体育锻炼的。这使得花费巨大人力、物力、时间所进行的《标准》测试与数据上报工作徒劳无功,那么这样《标准》实施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不但发挥不了促进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劳民伤财,妨碍学校体育的发展。因此,把《标准》的实施仅理解为《标准》测试数据的获取、上报,那么这样的《标准》实施是没有任何现实的意义,不要也罢。因为《标准》测试所获得的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对提高学生体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标准》测试数据与评分只能反映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测试数据与评分是对学生体质所进行的诊断性评价,这跟医学各项诊断性检查(体检)相类似,前者反映的是受测者的体质健康状况;后者反映的是受测者医学角度的生理健康状况;但两者所得结果对受测者后续行为的影响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人们通过医学检查一旦发现自己身体器官、机能发生病理性异常、病变,人们出于对自身健康爱护的本能反应,必须非常主动地寻医问药,按照医生开设的药方进行治疗,这是一种自觉、主动的行为。而《标准》各项测试的单项和综合评定,所反映出受测者某项体质指标的高低水平,都不可能产生与医学检查同等的效应,很多学生不会因为在《标准》测试中发现自己体质健康水平不高,自然而然地从事体育锻炼,改善体质健康状况,而是需要外部奖惩激励机制来推动。
  1.3伪造、谎报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的问题
  影响《标准》有效实施面临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伪造、谎报数据的现象,这一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属于《标准》测试工作的“偷工减料”。目前相当部分学校,只在新生入学当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标准》测试收集数据,以后每年在前一年的数据上稍作处理便将其上报到国家教育部的相关数据库。这种对待《标准》实施敷衍了事的做法,如果不加以制止,任由发展,《标准》实施将名存实亡,国家旨在维护广大学生身体健康的意志将得不到体现,学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所导致的后果是非常恶劣的。
  1.4《标准》实施呈现出体育教研部门“单兵作战”的问题
  《标准》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依据《〈标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体育教研部门、教务部门、校医院(医务室)、学工部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之间都有明确的分工,行使各自职能,围绕《标准》实施的共同目标而努力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则呈现出体育教研部门“单兵作战”。 [3]这亦是为何造就很多学校在《标准》实施中仅侧重或只落实《标准》测试与数据上报工作的问题所在。
  2《标准》有效实施的对策
  2.1转变督导和监管方式,加强行政督导与监管,以形成体育锻炼激励的长效机制
  学生体质评价制度的实质在于形成体育锻炼的激励的长效机制,而不是形式上的测试和体质测试数据的“攀比”,呈现逐年提高的“数字游戏”。目前,行政部门在各级教育教学评估中把体质测试数据诸如及格率、优秀率纳为评估指标,使其进入更深的“误区”,难以自拔。在现行的“重文轻体”的教育环境下采取这样的一个评估指标将难以使各级各类学校重视学校体育工作,而是诱发更大范围、更多的学校参与到数据的弄虚作假中来,学校体育工作不是做好,而是“被”做好了。因此,行政部门应将体育评估指标的重点倾向于贯彻落实《〈标准〉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如,是否切实贯彻执行“评奖、评优、三好学生、升学、毕业与体质测试成绩相挂钩”,这才是实现评估目的的关键所在。亦是《标准》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对于在体育评估中,所发现的不作为现象,应给予惩戒,勒令更正,若拒不更正的,或应付了事的,坚决采取非常的手段,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现行教育体制和环境下,我们非常需要“强迫”体育的存在,非常需要一个强制性法规性条文能得到切实的、忠实的执行,从而保证“强迫”体育的强制性。这种“强迫”体育的强迫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在强迫学校发展学校体育,使不重视学校体育的学校通过外部的约束力使其亦要做好学校体育工作,使重视学校体育工作的学校的体育工作发展得更好、更出色;另一方面,是强迫学生为了得到某一奖励或避免某一惩罚而从事体育锻炼,这样不管其意愿如何,增强体质的目标都能伴随着学生的体育锻炼行为的发生、持续而得到增强,增强学生体质的初衷将能得到实现。 唯有如此,久而久之定能形成体育锻炼的激励的长效机制,增强学生体质,方能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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