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态度有
+刑法规定的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个因素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
+犯罪动机不是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犯罪主观方面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罪过)的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心理态度
–指对行为和结果的认知及对这一认知的行为目的性
–罪过与危害的一致性:罪过体现在一定危害行为中,罪过心理态度必须是行为背后的驱动 –行为的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特定犯罪主观方面
+与主观方面对应的概念是的心理态度 “mens rea”:可被谴责
+与罪过概念最接近的是““可责性” culpability”概念,译为
+行为人在对犯罪行为之客观因果机制的合理认识基础之上,对结果所抱持的不同态度:意欲(及忽视(desire),意图(negligence)intention ),确信(believe),–意欲≈直接故意的犯罪动机
–意图≈直接故意的犯罪目的
–确信≈间接故意(为达到与犯罪结果无关的其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忽视=过失(有确信能力而疏于实践其能力,以致发生与行为目的性无直接关系的结果)
1.史密斯 2.史密斯 3.史密斯在生杀死琼斯的1中的意欲结合在2中的 确信,致史密斯产4.史密斯a扣动其手枪的扳机,意) a上或时间段a到b内杀死琼斯(故5.史密斯在3中的4中的,致史密斯基的行为) 6.史密斯在的危害结果)5中的
1.史密斯意欲向女友炫耀新买的超级跑车 2.史密斯如果在城区公路的密集车流中高速穿行,
3.史密斯车的意图1中的 意欲结合2中的确信,致史密斯产生了飙4.意欲,并且有能力确信如控,给不特定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结果
5.史密斯没有运用其能力取得其飙车的4中的确信,致史密斯基于目的
6.史密斯
5中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车辆失控并致路人彼 +刑法第14条第一款: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的两项内容
–认识因素,或称意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希望说(意志说):认识到并希望发生 +认识说:只要求认识因素
–主观态度无从查证,只有认识因素可以证明,同时认识决定态度
–有认识就是故意,扩大了故意范围
+盖然性说: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较高可能性就为故意
–以认识说为基础,以认识的确信度为分划标准 +容认说:日本与我国通说
–以意志说为基础,以结果可能性认识为追责起点 –容认结果发生的是故意,不容认的是过失
+怎样理解明知的内容?
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认识行为形态与社会危害性
2.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仅仅对结果的认识不构成明知
3.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对法定的犯罪对象要有认识:奸淫幼女罪
对法定的犯罪手段要有认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对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要有认识:偷越国边境罪
4.对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的认识:
需要么?不需要么?
对因果关系没有正确认识的情形能认为是对行为有正确认识么?
+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
–但因为不知法律而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关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含义
–必然“会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刀刺要害 –可能“会发生”特定危害结果:有效射程内枪击 –也就是说,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相当概率即可 +无需认识的内容:
–结果犯要求的程度性危害结果:盗窃数额较大 –结果加重犯的程度性加重结果:抢劫致人死亡
+现形式。
+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达到的犯罪目的 –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砍杀事件
+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成都孙伟铭酒驾致4死1伤
–事件中共有两次肇事导致交通事故,第一次是过失,第二次是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无认知,无故意,无认知能力,无过失
–无任何医护专业知识幼儿园老师给儿童服用处方抗生素致儿童出现严重副作用反应,是否应负过失责任? +意志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故意犯罪必须体现行为的合目的性
–合目的性可以体现为行为的直接目的性,也可以体现为行为的手段目的性
–南京女童饿死事件中,女童的死亡并非当事人的直接目的(直接目的是独自去吸毒)
+直接故意
–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可以有三种情况
+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为报仇在仇人乘坐的通勤班车上放置爆炸物,致同车十余人死伤
+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人烟稠密的山区狩猎,子弹击中砍柴的山民 +突发性的犯罪,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丈夫教妻子学车,妻子屡次犯错被丈夫责骂,一气之下狠踩油门,汽车与路过车辆相撞,致人死伤
+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在必然性认知基础上无间接故意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意义也不同
–直接故意的结果未发生构成未遂
–间接故意的可能结果未发生则无犯罪
–甲在其仇人所乘通勤班车上纵火,刚点火就被众人扑灭,未造成任何伤亡,是否构成犯罪?
+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往往都是不确定故意
+不确定故意,又分为未必故意、概括故意、择一故意
+犯意转化:一罪的实施过程中从一个犯意转化为另一个犯意
–甲欲用铁棍击杀乙,乙头,胸,臂多处致伤倒地但尚未死亡,此时甲改变想法,对乙说给你个教训就够了,然后离开
+包括三种情况:实行;b.实行中轻犯意提升为重犯意;a.以一犯意预备,以另一犯意c.实行中重犯意降低为轻犯意
–其中b、c的情况,两犯意需指向可相互包容的法益(犯罪客体)
+认定上的一罪
+处理原则一般为从重
+另起犯意:前一犯罪既遂、未遂或中止后,以另外的犯意又实施另一犯罪
–甲欲对乙实施强奸,因乙拼死反抗无法得手,遂将乙手提包抢走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之区别: –行为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
–同一对象才有犯意转化
–法益(犯罪客体)间有包容关系才有犯意转化 +另起犯意是认定上的数罪
+行为对象转换:犯罪实施过程中,有意识将目标从原先对象上转移到另一目标
–甲欲对幼童乙实施绑架,但因乙机警而无法得手,遂将与乙同行的丙绑架(构成一个绑架未遂和一个绑架既遂)
+行为对象转换不是犯意转化,认定上要么作为概括的一罪,要么作为另起犯意
+当对象之转换在同一犯罪构成之内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认定一罪
+当对象之转换涉及不同犯罪构成,或者法益主体发生了变化,则属于另起犯意
+注意,在侵财犯罪中,在属于不同受害人的财物间的对象转换仍以概括的一罪认定(财产权非个人专属法益)
一种认知义务的不作为
+三个要素: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认知上的当为,能为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对可能性认知上的不为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对正确发展趋势认知上的不为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逻辑根据 –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态度
–客观上发生法定严重后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认识因素:预见到可能性,轻信可以避免 –意志因素:不希望结果发生(有避险努力)
–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可能性转化现实的预判不同;对结果实现的态度不同
–某养殖户甲的鸡场常遭邻近不良少年的袭扰,多次丢失鸡鸭。甲不胜其烦,遂决定在其鸡场周围架设电网,并多处张贴标识曰“电网危险”。一夜几个不良少年欲再次潜入鸡场,虽见到警告标识仍不管不顾,导致一人被电死,一人重伤。甲对此应付怎样的责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识因素:
应当预见;能够预见;没有预见
预见义务:专业情境的预见要求职业规定,常识情境的预见依据常理
信赖原则:在合理信赖受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若后者未采取该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负责任
站在路边的行人突然横穿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倒,驾驶员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意志因素:反对结果发生
+现代社会维持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行为即使伴有重大法益侵害的危险,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民用航空,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外科手术 +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必须遵守其行为所必须的规则,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
+在此基础上,即使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应认为是合法的
+以注意义务为基础进行危险分配 +公路、高铁、飞机降落跑道上“行人”被撞时,因为双方注意义务分配不同,成立过失的条件也不同 +要区分“被允许的危险”和“不必要的危险”
+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 +不可抗力: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 +山区突发大暴雨中冒险坚持行车的长途客车司机遇到泥石流致车辆失控,造成乘客伤亡。是否应追究长途客车司机的责任?
+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着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的两种形态:
–直接目的:简单的合目的行为,如故意杀人罪 –间接目的:直接行为背后尚有进一步目的,该目的为犯罪构成之必要要件(目的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劫持行为必须抱持贩卖目的方构成本罪
注意:对于目的犯的间接目的,只要求目的存在,但是不要求目的实现
+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动机决定目的
–谋利动机决定侵财目的
+目的不直接体现动机
–伤害、杀人目的可以来自不同动机:谋财害命,报复、泄愤、恐怖主义,等等
+动机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影响量刑
–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要求徇私、徇情之动机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在实质上是故意中认识
因素的考察范畴
+即违法性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理解不正确
+假想的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 +假想的不犯罪:不阻却故意,不免责 +此罪与彼罪的误认:如果是对规范的理解性误认,不影响实际犯罪故意的成立
–合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侵吞企业资产,以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实构成贪污罪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境下阻却故意,有不同的学说:
–具体符合说:认识与事实需要具体地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的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识与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通说)
–抽象符合说:边缘性学说
+客体的认识错误:又称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即超出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只能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范围内认定犯罪 –甲基于杀人故意意图谋杀乙,却将其身边价值数千元的宠物当成乙开枪打死,应如何认定? –甲欲杀乙的宠物,却将站在旁边的乙误认为其宠物开枪打死,应如何认定?
+对象的认识错误(目标错误)
–不同类犯罪对象的错误:其实就是客体认识错误 –同类犯罪对象的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
–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阻却故意 –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未遂或不能犯 +工具的认识错误:未遂或(不可罚的)不能犯
+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阻却事由认识错误,阻却故意
+侵害手段、方式与执行上的误差导致侵害了错误的对象
+甲对乙举枪射击,因为没有瞄准而射中了乙 +实质上是产生了危害结果的故意犯罪未遂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得逞,但是这个意志以外的因素还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注意区别打击错误与对实际受害人的间接故意:侵害可能性
+教材给出的四种情况:
–结果未如预期般出现
–结果基于非预期之其它原因出现 –未预期的结果出现
–结果之出现与预期细节上不符
+张明楷教授之总结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结果以殊于行为人对因果关系预见的进程得以实现(不阻却故意)
–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射击乙,乙为了躲避子弹后退坠崖摔死 +事前的故意:故意的前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无故意的后行为造成前行为故意目的指向的结果(实质是因果关系问题,不是故意问题)
–甲以杀人故意举棍重击乙后脑,以为昏迷的乙已死,将其推入江中,致乙淹死
+结果提前发生:故意犯罪实施过程中预期的结果提前实现(取决于结果的发生是否在犯罪实行阶段)
–妻子买回毒药放入酒中欲晚餐时给丈夫饮用,丈夫下午回家看到毒酒自行饮用,中毒身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