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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 构建全院继续教育体系]

发布时间:2019-01-21 03:57:35 影响了:

  继续教育以其在人力资源开发和战略管理中的独特作用而受到员工、有关单位和国家的重视。我院有重视继续教育的优良传统,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促进了全院职工素质、技能和学历的提高,为知识创新试点工程的顺利开展做出了贡献。但从全院情况看,发展很不平衡,继续教育还没有成为全院员工的自觉行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我们认为,完善我院继续教育制度体系,促进我院员工的全面发展,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体现。2004年5月,《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这将切实推动继续教育工作,保障全体员工的继续教育权益。我院员工知识结构得到持续更新后,将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创新跨越、持续发展”阶段提供更优质的人力资源,意义十分重大。
  
  一、制定该办法的依据
  
  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第40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从业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人事部1995年颁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全国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是目前仍在执行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行政法规。但此规定已不能满足继续教育迅速发展的需要。如“第九条”对继续教育学时数的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这个学时数已很容易达到,不足以约束单位、个人和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继续教育,需要加以修订。类似问题还有不少,2002年人事部已开始着手修订工作,将在贯彻落实《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1995年《暂行规定》“附则”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依据这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开展继续教育的法规建设,已经初步形成多层面、全方位的继续教育法规体系。
  省一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目前全国有北京、天津、广东、福建、陕西、河南、云南、宁夏、四川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了人大立法。二是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如辽宁、河北、上海等。这两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立法都有很强的行政约束力,大多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对继续教育学时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但均超过了1995年人事部规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这些条例或规定结合各自省份的实际情况,对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重要制度保障作用。
  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为适应本行业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也制订出相应规定。教育行业和卫生行业是专业技术人员最为集中的行业,从1999年开始,教育部对1000多万中小学教师、卫生部对近500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解放军四总部也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干部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规范和指导全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这些工作对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1995年《暂行规定》实际上是目前制订《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二、颁布该办法的重要意义
  
  中国科学院有鼓励员工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的优良传统。2001年4月,《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加强对现有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41号)以院发文形式颁布;2001年5月,《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人教字[2001]99号)以院人事教育局发文方式,正式公布。这两个继续教育的法规性文件对我院继续教育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推动和指导作用。
  在此基础上,院属很多研究所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自的实施细则。如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鼓励工作人员参加与工作相关内容的在职学习,有计划地选送科研、管理、技术支撑和高技术产业化等岗位的骨干学习进修,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在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的同时,各单位还形成了一系列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和通过培训提高组织效率的经验,并由院人事教育局定期组织院内交流。
  经过对全院近三年来继续教育工作的调研,院属各研究所普遍反映继续教育的相关法规和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够,应逐步形成多层次的继续教育法规体系,为员工继续教育工作提供长久性的法律保障。特别是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即将结束,有必要对2001年颁布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加强对现有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因此,推出《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继续教育在改善员工知识结构、提高组织工作绩效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全院上下的普遍认同。研究所及其员工都认识到,更新拓宽知识和技能,提高知识技能水平和层次,是打造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的重要保障,也是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大力培养各类人才,加快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都离不开继续教育。随着我院知识创新工程的深入推进,我院继续教育的活动要素和需求要素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革,需要重新整合教育资源,不断满足受教育主体的继续教育需求。
  《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颁布执行,将提高全院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水平,满足全院员工实现终身学习的需求,保障全院员工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权益。
  第五章“附则”规定,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院发文形式颁布,是行政法规性文件,对院属各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与本院事业、企业单位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人员。但目前院属单位的员工构成比较复杂,对于流动岗位人员、离岗安置人员和有关企业员工,建议各单位充分考虑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在签订聘用合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约定。
  从全国继续教育实践(尤其是教师、医务人员等)看,总的趋势是内容逐步拓展,时间投入加大,经费支出增加,但员工继续教育需求多与单位落实难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院属各单位应做好继续教育规划,注重效益,强化管理,在切实保障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同时,发挥继续教育在提高工作效率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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