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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性离婚房产归谁? 读者荣志远问:农村女性结婚时房产通常由男方解决,产权也归男方所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旦离婚,女性将与房产无缘,如果娘家住房困难,离婚后的农村女性便无栖身之地。这对农村女性公平吗。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答:这次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近年来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规定,并未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时的房产处理问题,一部司法解释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的处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这是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离婚时就判归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所建,在离婚时就依法按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
子女可以附加赡养条件吗?
江苏省滨海市三坝镇杨某来信咨询:我今年68岁,3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因身体欠佳,2009年起,我把我们夫妇承包的土地交由三儿子耕种,生活费用由3个儿子每月各负担120元。几年来,3个儿子都照例付生活费,但自2010年起,次子以未耕种我们的承包地为由拒绝付生活费。请问子女可以附加赡养条件吗?
江苏省滨海市睦邻律师事务所张是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分别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你的次子以未耕种你们夫妇的承包地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单方所附加的条件与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相悖。因此,你的次子应该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对你们夫妇的赡养义务。
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读者马荣来信咨询:5年前,我父亲和三叔立下字据,将我过继给三叔,并在村里举办了过继仪式。此后我便和妻子一起搬到三叔家照顾三叔。前不久,三叔突发疾病死亡。在分割三叔遗产时,三叔两个远嫁的女儿认为过继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对三叔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请问她们的说法正确吗?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家平答:她们的说法不完全正确,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你三叔的遗产。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是封建性的‘过继’,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你“过继”时已成年,生活能够自立,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你和你三叔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另一方面,你虽然没有继承权,但并不表明你就无权要求分割你三叔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由此可见,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较多的人,均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且所分得的部分并不一定要少于继承人。从你来信的情况来看,你和你三叔一起共同生活5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当然有权分得你三叔的遗产,且所分得的遗产份额还可以多于他的两个女儿。
村干部与电工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
福建省光泽县某村部分村民来信咨询:我村村干部在既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也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就以8万元的价格将我村前几年投资几十万元建设的电站,卖给了电工陈某。之后,陈某到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一个设计使用年限60年、发电机组使用年限30年的电站,为什么仅用了几年就以如此低廉的价格出卖?请问村干部与电工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该怎么办?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基层民主处答:从来信看,这个电站是由村集体投资兴办的,其所有权自然应该属于该村全体村民所有。《村委会组织法》第24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干部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电站村集体投资几十万元,无论是承包经营,还是租赁拍卖,都属于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村干部自然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先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该电站能不能出卖,如果大多数村民认为出卖该电站比承包经营合算,也应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不应该搞私下交易。而且招标成功后,应该及时把该电站出卖的过程及出卖价格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因此,村干部和陈某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使陈某把村干部私下与其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公证也无济于事,因为公证本身只能证明有这样一个买卖合同,并不证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村民可以采取两种途径申诉自己的正当权益:一是向乡镇政府反映该村干部的违法行为,由乡镇领导督促村干部及时纠正侵犯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维护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党支部书记不属国家公务人员,咋还犯受贿罪?
读者林先生来信咨询:我村原党支部书记何某在实施“村村通”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钱某。期间,何某共收钱某3万元,最近听说何某被判受贿罪。何某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咋还要按受贿罪论处?
吉林省通化市律师程文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的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村通”工程以国家财政补助为主要资金来源,受我国有关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所规范。何某在协助政府部门管理监督“村村通”工程建设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他人借用三轮车肇事谁担责?
河北省衡水市某村农民张大贵来信咨询:最近,邻居齐某借我家农用三轮车拉土豆,在路边将骑车人李某刮倒,造成其小腿骨折。经交警现场认定,齐某属于无证驾驶,应负全部责任。因齐某无力承担医疗费,李某的家属要求我先行支付其医疗费,但我并不知道齐某没有驾驶证。请问我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将农用三轮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齐某使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车辆管理上审查不严过错,因此,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你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按照司法实践,你相应的赔偿责任约在20%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