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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里程碑的意思

发布时间:2019-04-07 04:24:19 影响了:

  1991年9月4日,对于中国3亿多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个大吉大利的日子。  这一天,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随后,国家主席杨尚昆发布第五十号主席令,决定这部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法规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产物,用国家的意志来为民族的未来着想,为自己的后代提供全面而系统的法律保护,这无异于一个民族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树起一座现代文明的里程碑。
  立法:共青团功不可没
  中国人民大学力康泰教授感慨万千:“我,作为《青少年人保护法》的最初起草者之一,10年之后,终于看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正式颁布,心情非常激动。”
  “十年磨一剑”。一部法规的诞生来得何等漫长,何等不易啊!
  在此之前,中国没有专门的青少年保护法,中国却有占总人口1/3的未成年人;中国已有的法规中虽然有一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和规定,却难以发挥总体效应。原则而不具体,零碎而不成系统;重于惩戒,轻于保护;重于防范,轻于教育,这些明显的缺陷和疏漏引起人们深深的焦虑:在这些未成年人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民族的未来;塑造未成年人,就是塑造民族未来的形象。以千秋大业计,为未成年人立法大有必要。
  于是,中共中央以其庄严的“红头文件”明示:“目前,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还不完善,建议立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宪法精神,加紧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防止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对青少年的引诱和腐蚀,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而以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利益为根本任务和最高责任的共青团,在其后10年漫长而艰难的立法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团组织虽然不是立法机关,却为这部法规的诞生殚精竭虑,用“功不可没”来加以赞誉,并不过分。
  地上本没有路,路是人踩出来的。
  1980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团中央等单位着手调研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保护法(讨论稿)》,至1988年1月,团中央牵头组成了青少年立法顾问组和青少年立法咨询组,并不定期召开青少年立法工作联席会议,正式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之后,《草案》11易其稿,工作之艰巨是可想而知的。
  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有了路。
  在共青团上海市委的积极参与下,1987年6月,上海市率先推出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青少年保护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青少年立法史上一次重大突破。
  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颁布,《条例》所具有的内在活力以及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直接法律效力,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共青团宁夏自治区委受区人大委托,牵头起草《宁夏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他们确定了54个调研课题;走访了全区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学23所、清真寺9座、有关人员500余次;召开各种座谈会、讨论会34次;写出了5万多字的调查报告,征集意见和建议100多条,9易其稿,形成《条例》。
  河北省青年联合会重点抓好维权的组织建设,创造了理事型、议事型、咨询型三种不同功能的青少年维权组织,使青少年维权组织形成了系统网络。
  辽宁省青联不断强化舆论环境的建设,他们和省电视台联合摄制《我们的太阳》专题片,以典型事例介绍保护未成年人法规的重要意义,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此起彼伏。
  还有广东,还有福建,还有天津,还有山东,还有四川,还有贵州,还有内蒙古,还有……
  一时间,全团上下认准了一个方向:为促进青少年立法工作而努力,这是共青团在变革与发展的社会现实面前颇有作为的一件大事。原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青少年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延东这样说:“有必要专门讨论一下青少年立法与共青团工作体制改革的关系。共青团工作体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团组织的职能。在过去的工作中,团组织比较重视‘助手’职能和‘突击队’职能,而在自觉充当青少年权益的社会代表方面就很不够了,加之团组织作为青少年利益的社会代表还缺少法律的依据和保证,团组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青少年立法既是共青团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又是促进共青团体制改革,进而促进青少年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个观点不仅团内要搞清楚,还要努力使全社会接受。只有这样,团组织作为青少年利益的代表,才不仅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有实践上的意义。”
  难能可贵的共识,凝聚起全团上下的热情、力量与心智。10年来,为青少年立法不断奔走呼号,积极实践,共青团始终充当着一个实干者的角色。
  虽然“保护神”姗姗来迟,但是,当3亿多青少年与“保护神”相拥抱的时候,他们同时向共青团投来深情而敬佩的目光:共青团是为青少年办实事的!
  用法:
  让理性的光芒照耀人的尊严
  一位专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点陈述看法:本法从法的名称到基本原则,从法的内容到法的体系结构,都突出了“保护”这一立法指导思想,而不是着眼于司法制裁和违法犯罪的处理。本法不仅解决了“保护谁”和“保护什么”的问题,而且回答了由“谁来保护”和“如何保护”的问题。这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法》既不是单纯的刑事法律,也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既不是单纯的实体法,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法,而是为维护未成年人健康向上、民族生存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综合性法律。
  理性是法律的生命。
  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仅使以思考见长的专家学者们产生了这样逻辑严谨的认识,而且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它以不可动摇的意志在不知不觉中向所有的人们渗透着一种理性的力量。在它的面前,感情不能替代判断是非的标准;约定俗成的规矩不再是行与不行之间的界限,旧有观念无法抗拒法律的尊严。
  李霞的母亲无论如何也不曾想到,她常常让上小学的李霞迟到、早退,以至旷课、辍学,到自己家的杂货铺子里作帮手、挣钱,这竟是一种侵权行为。艾晓的爸爸也同样未曾想到,在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他把儿子藏起来达半年之久,不让儿子上学,这同样是侵犯了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一章的第9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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