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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和人文主义 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

发布时间:2019-04-17 04:13:31 影响了:

  在我国,监狱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前沿阵地,监狱作为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使命。近年来,我国的监狱制度在不断改革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道主义监狱制度,并且体现在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等各个方面。我国的监狱制度在正确的指导思想下其人道主义精神已经得到了很大进步,在与西方监狱制度相比较的情况下我们突显出一定的价值优势,但同时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因此,积极借鉴与学习西方的宝贵经验也是完善我国监狱制度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途径与方法。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是我们始终需要坚守的,它为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是推动我国监狱事业蓬勃发展的有机力量,只有始终恪守人道主义这一重要精神,最终才能促进我国的监狱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监狱制度;人道主义;体现;优点;不足;完善
  监狱制度,是指对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实施惩罚改造的刑事执行制度,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监狱制度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就标志着我国监狱制度掀开了新的篇章。
  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主要是指在监狱的原则方针、刑罚执行以及狱政管理中所体现出的对监狱改造犯人中对犯人的保护以及对犯人的各项人道主义待遇和罪犯权利的保护。
  1.监狱制度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
  在《监狱法》中的表现:监狱的根本任务是执行刑罚,将罪犯改造成社会守法公民并回归社会,因此,在监狱工作中只有很好地贯彻监狱人道主义这一精神才能够从根本上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最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我国监狱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始终坚持贯彻人道主义精神的原则,199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罪犯实际应该享有的权利,并对其权利采取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一原则全面贯彻了“把改造放在第一位”这一重要要求,这一重要思想从一定程度上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特点。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第十四条把“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列为监狱人民警察的禁止性行为。第五十八条把罪犯有“欺压其他罪犯的行为”列为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予以处罚。通过对从罪犯的生命权利及人身安全权利、罪犯的人格尊严权利、罪犯的合法财产权利、劳动及获得报酬权利等等方面的规定从而使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权利得到重视与保护,这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充分体现和落实。
  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著名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的人,他发对严刑酷罚,在贝卡利亚的理论中我们随处可见刑罚人道这一基本精神。他提出的刑罚应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的主张即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是当代刑法追求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
  我国刑罚的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一方面,《监狱法》中明确规定,罪犯“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体现行刑的人道主义精神,亦即承认“凡不为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所剥夺的权益,都是犯罪人所拥有的权益,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另一方面,我国刑罚执行具有四个原则,即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社会化原则。在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人道主义原则不仅体现在行刑方式上,也体现在行刑内容上,逐渐形成了使罪犯即使是在服刑过程中也充分享有人道主义的保护与尊重的中国特色。
  在狱政管理中的表现:我国监狱在其50余年的建立与发展历程中,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狱政管理制度,在人道主义精神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
  一方面,监狱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依法管理,狱务公开。狱务公开体现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各个方面活动,如分级处遇、生活和卫生等等方面。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实行狱务公开就是让罪犯公平公正地接受教育和改造,这不仅是依法管理的需要,更是我们全面贯彻落实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狱政管理中监狱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首先,监狱在罪犯生活管理上保障其基本需要。199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出版《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中明确规定了罪犯平均每人每月实际消耗的粮食、蔬菜以及其他副食的具体数量。其次,《监狱法》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可以允许罪犯离监探亲。另外,《监狱法》规定了将罪犯的医疗保障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使罪犯的身体健康有了可靠地保障。
  这些都充分证明了我国在实施狱政管理的过程中重视对罪犯人道主义精神的保护和落实,并对此给予一定的保障。
  在劳动改造罪犯中的表现: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为了在劳动中改造他们,在对罪犯使用劳动改造这一手段时,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机结合。
  在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中党和国家制定了人道主义的政策,这一政策贯穿于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全过程。其内容主要是:“中国对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做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在劳动时间,节、假日的休息,粮油、副食品的供应以及劳动保护和保健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国营企业相同的待遇。”
  2.监狱制度人道主义精神的特点
  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在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平等性: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刑罚制度的主观擅断,防止刑罚体系制度的混乱,防止刑罚成为执法者手中随心所欲的东西,就应当要求在相同的刑罚中,犯罪人不受其所触犯刑罚种类以及身份的约束,而是要求刑罚对所有的罪犯都一视同仁,要求每个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人所受的处遇大体上应当相同,应当使刑罚的内容保持相当的稳定与统一,即应当坚持“同刑应当同遇”原则。这才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它遏制了对所谓的“身份犯”的特殊对待。例如某些入狱前是高级官员者可能会通过其之前的特殊关系买通干警,希望在监狱中享受到“特殊照顾”;更有甚者是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想法设法地避免刑罚处罚等等。这些现象都是存在的,但是这样既违背了监狱制度,也与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中的平等主义相悖,让其他的罪犯心有不服,不利于刑罚的执行。因此,为了更好地执行刑罚,应当坚持同刑同处遇原则,坚持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罪犯,才能有利于监狱对罪犯所进行得矫正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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