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政治权利虚化问题探析 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与推动下,我国妇女政治参与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但传统社会意识所导致的妇女政治参与权利虚化、认同度低等问题仍较为明显。通过解构传统社会意识、奖励的激励和建构新的社会意识三者相结合,我国妇女政治权利行使的有效性必将得到更大的提升。
[关键词]妇女政治参与;权利虚化;社会意识;能力提升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3-0200-05
雷扬(1975-),男,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部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党的理论与建设。(湖北武汉 430072)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项目编号:09BKS020)的阶段性成果。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男女平等意识的大力倡导,我国妇女政治参与成就显著,但政治权利虚化,消极、被动行使问题也一定程度存在,这使得妇女参政方面的制度性目的並没有得到有效实现,制约了我国妇女政治参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社会意识对妇女角色化的定位是其重要原因。因此,必须解构传统社会意识,在此基础上通过奖励措施将妇女参政与利益实现相结合,並将实践中的经验加以知识化以建构新的社会意识,从而达到提升我国妇女政治参与能力的目的。
一、妇女政治参与中的权利虚化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妇女也成为国家主人,而不再是附属性存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通过宪法、法律和各种政策、措施来确认和保障妇女参政权利。相对于西方国家妇女两百多年争取权利的历程来说,我国妇女参政状况得到了迅速和较大的改观,目前我国大陆妇女参政议政在全世界排名第56位。虽然我国妇女参政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从妇女参政的实践和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来看,我国妇女参政实践与法律规定之间还呈现出较大的落差。
(一)妇女政治参与权利虚化的表现
1.在国家权力层面,妇女参政的权利虚置一定程度存在
妇女政治参与权是一个大的、概括性的概念,它由权利的具体内容来体现、支撑和实现。从参政权运用时的一系列具体权利的逻辑顺序及其逐渐展开来看,应该包括:(1)享有参政的资格;(2)进入政治运行过程的权利;(3)知情权;(4)对政治活动的表达权;(5)监督权;(6)参与决定权;(7)参与实施权。它们每一个都可以单独行使,实现各自的目标利益。政治参与权若按上述顺序行使,则可以形成完整意义的政治参与权,这是最理想的政治参与权的实现方式。仅仅某一项权能的行使並非全部政治参与权。
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我国绝大多数妇女仅仅享有形式上的权利,还没有进入到政治运行的程序中。很多妇女参政是由于具备了某些“硬性”条件而被置于权力结构的框架之中,例如无党派或民主党派、知识分子、少数民族的女性。妇女政治参与中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决定权和实施权处于虚置状态。
2.在自治层面,妇女参政的不足与任职的“边缘性”
我国妇女的参政在基层主要表现为村民自治中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从理论上看,能够对村庄事务起影响和决定作用的组织主要有两类:一是村级领导组织,即农村村委会和党支部;二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议,后者对重大村务进行决策。但在实践中,重大决策往往是由村两委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决定。那么,妇女在其中的参与状况如何呢?
湖南省妇联主持並推广的“妇女参与村级治理”项目是妇女参与基层政治的典型案例。经过数年的发展,该项目已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入选中国政府提交联合国的报告。但即使这样,妇女参政的“安排性”也非常明显。
首先,该项目的实施是湖南省民政厅、妇联大力推行的结果。2005年湖南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确保妇女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等几个问题的意见》,要求“确保新一届村委会班子至少有一个妇女成员”。为此,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实施细则确保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在30%以上。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在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应有妇女候选人,如果提名结果没有女性,应将妇女得票最多的一名确定为候选人。二是在选出的村委会班子中如果没有女性成员,有缺额的,应就女成员单独投票;已满额的,应增加职数专门选举女性成员,直到选出妇女成员为止。
尽管如此,妇女参政的突出问题在该项目中仍表现得明显:一是妇女参政数量不足,二是妇女任职的角色化。妇女参与到村级治理中,一般要经过村支书做大量工作;妇女即使参与到自治组织中,也主要任妇代会主任,大多数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职务安排上的性别化取向非常明显。这与笔者在湖北、江西等地的调查结果是一致的。
(二)妇女政治主体地位的缺乏认同
妇女政治参与中权利虚置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妇女政治主体地位缺乏认同。
我国妇女参与政治有较明显的政治安排性。从参政权的内容上看,参政权可以具体化为上述七项权能;在村民自治中一般表述为“四大参与”,即参与决策、选举、管理和监督。但从妇女对权利的行使来看,她们一般怠于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湖南“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也主要表现在村委会的选举上,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出一定的管理权利的行使,决策权特别是监督权处于虚置状态。
这种被安排的参政一定意义上导致了妇女主体地位缺乏认同。法律虽然规定了妇女的参政权利,但妇女往往消极行使,更多的是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利,甚至也不愿意接受被选举权利。参政的妇女成为政治实践的一种“点缀”。妇女的这种“被参与性”至少表明了两方面的不认同:一是妇女自身对自我身份缺乏认同,二是社会对妇女参政能力和意义的怀疑。妇女不仅对法律保障和政府实施的妇女参政项目对自身的意义缺乏认同,而且这种政治实践加剧了妇女对自身政治参与角色的认同危机。从社会层面来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国妇女参政是一种照顾性的安排,其实际意义非常有限,甚至破坏了民主选举原则;因为选民有能力来决定谁应该当选,如果因为妇女在当前处于相对弱势而给其特权,与民主的本质相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