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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联民营企业五百强【南京政府初期的工商政策与民营企业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9-06-17 04:02:27 影响了:

  南京政府初期工商政策呈现出复杂矛盾的面相。基于国家政治的基本统一,南京政府上台后,以较强的行政力度推行了一些保护、扶助私人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因而给民营企业带来了一些新的发展希望。但在发达国家资本、节制私人资本方针的主导与掩映下,增强国家财政汲取能力成为南京政府工商行政核心目标。南京政府工商政策随之严重背离争取民族独立、推动国家现代化与增进民生福祉的航向,表现出明显的财政本位而非发展本位的特质,继而大大加深了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限制和压迫。民营企业发展前景由此十分黯淡。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工商政策;民营企业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3-0114-05
  罗萍(1967-),女,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经济社会史、企业史。(湖北宜昌 443002)
  本文系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裕大华纺织集团跨区域创新发展的历史经验研究”(项目编号:[2010]372),三峡大学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近代湖北民营企业研究”(项目编号:KJ20108009)的阶段性成果。
  南京政府上台以后,从1928—1937年,陆续颁布了一些振兴工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令;而与此同时,它又推行了许多限制、压迫、伤害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这一矛盾现象,学界同仁虽多有论及①,但对于南京政府如何将其具有“双面性”的工商政策,统一到增强国家财政汲取能力的工商行政核心目标上,进而对民营企业发展造成深刻制约的问题,探讨还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本文力求通过多方位考察南京政府初期工商政策的复杂矛盾面相,以及民营企业由之产生的发展希望与同时体味到的压迫痛苦,进一步揭示南京政府工商政策的本质,透视民营企业在其约束下的发展前景。
  一、南京政府初期工商政策革新与民营企业的发展希望
  辅助工商,振兴实业,几乎是晚清新政以来历届政府上任伊始刷新政治面貌必不可少的头等举措,南京政府也不例外。1928年彻底推翻北洋军阀统治的目标指日可待,经济建设业已进入南京政府的视野。该年6月,财政部在上海组织召开了囊括银行界、工商界头面人物及财政经济问题专家学者的全国经济会议。紧接着,7月份又在南京召开了全国财政会议。11月,南京政府《建设大纲草案》出台,其中规定,凡“由政府批准个人经营之建设事业,政府当予以充分之法律保障,除受法律上应有之节制外,政府不得无故收回管理”。1930年5月,南京政府通过的“实业建设程序”案,不仅规定轻工业由私人经办,而且表示重工业“其能由私人投资兴办者”,政府也当“鼓励协助,并予以确切保障”。从一个方面可以说,南京政府继承了民初以来“经济自由主义”的遗风。其所颁布的工商法规,推行的经济改革,也切实表现出某些鼓励、引导、扶助私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其一,一些工商法规的颁行带来了推动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趋向。从1928到1937年,南京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工商法规。其中既有规范市场及约束民营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法令,也有扶助私人资本发展的激励性法令。就前者而言,诸如公司法、商会法、度量衡法等很大程度上都得到了贯彻,一些执行难度较大的法令如商品检验法也在推行中取得了不俗的成效。如在当时国内最大的棉花集散地武汉,30年代先后成立了汉口商品检验局、湖北省棉花搀水搀杂取缔所。为彻底肃清棉花掺水掺杂行为,这两个部门对进入汉口的棉花“四处严密调查”。经过多方面努力,1936年汉口市场出现干洁棉花“日渐增多”的“良好现象”。湖北省棉花搀水搀杂取缔所为此专门函请华商纱厂联合会湖北省分会予以维护,其信中写道:“函请贵会……转知各同业对于本省运销之干洁棉花”,“酌予提高价格,且勿故意挑剔贬价,以昭平允而资鼓励”。就激励性法令而言,也有若干成绩。如1929年颁布《特种工业奖励法》后,到1934年先后有27家民营企业35次减免税费申请获政府批准。1932年颁布《现行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后,到1934年底,专利申请达100余项,其中获准得到专利的有30余项,发给证书并开始生产专利产品的有20余项。
  其二,关税自主带来了保护民族工业发展的新希望。1928年南京政府上台伊始就着手与列强进行关税自主谈判,到1930年取得了收回关税自主权的重要成果。从1929年2月到1934年7月,南京政府四次调整关税,大幅度提高了一些工业消费品的进口税率(关税税率提高了30%至80%不等)。关税自主权的取得,曾给民营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发展希望,并鼓舞它们力争企业更大发展。如1930年12月武汉裕华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上发言说“关税自主,外国货进口无划,国货更不愁销”,继而代表董事会向大会提出增加两万枚纱锭和改换新式大牵伸设备的议案。
  其三,税制改革带来了减低民营企业负担的可能。其中最重要的是,1931年终于废除了晚清以来对工商业发展造成极大窒碍而令广大工商业者深恶痛绝的厘金制度,破除了过去厘金制度下对商品逢关过卡重重征税的恶习。同时政府开始对工业品和大宗农产品实行以一物一税为原则的统税,即只征收一次商品出厂税;凡已缴纳统税的货物,如遇有重征时,工商业者可申请退税。“废厘改统”有助于极大地扫除工商业发展的障碍。
  显然,南京政府初期的工商政策“革新”,在规范市场行为,扭转军阀割据时期市场混乱无序局面方面堪称“卓有成效”,在保护支持私人工商业发展方面也有所表现。这一切给民营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
  二、南京政府初期工商政策导向与民营企业成为重要开源对象
  与之前的北京政府相比,新成立的南京政府看起来是一个“颇有作为”的政府,且似乎有了某些“资产阶级政府”的风范。然而,进一步考察南京政府施政要旨,可以看到,其工商政策主体导向并非致力于发展私人资本主义,而是另有目标。
  1928年10月19日,南京政府宣布了实践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施政纲要,其中称:“进行经济建设之原则,必依个人企业与国家企业之性质而定其趋向。凡夫产业之可以委诸个人经营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由个人为之,政府当予以充分之鼓励及保护”;“若夫产业之有独占性质,而为国家之基本工作者,则不得委诸个人,而当由国家经营之”。南京政府随后的工商政策和行为,从偏重于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的向度贯彻了如上宗旨。1929年南京政府《公司法》颁布,其中规定有11股以上的大股东的表决权“合计不得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五分之一”。同时拟定的《说明书》指出:“限制其表决权,乃根据本党节制资本之主张。”中原大战后,南京政府相继设置了全国经济委员会、国防设计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等机构,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的计划遂依托这些机构从银行业开始,一步步推行开来。以发达国家资本为主,以保护、扶植私人资本为辅,构成了南京政府初期经济政策的基调与主导性方针。期间,南京政府竭力标榜“发达国家资本,节制私人资本”是继承孙中山“遗教”,遵循党纲,贯彻民生主义;其目的是依托“国家力量”,“专为人民谋生活之大道”,避免出现社会贫富不均的“极不合理现象”,同时“谋开发社会经济所赖以为发动之基本工业”,“使中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对外国的依赖”。这就是说,争取民族独立、推动国家工业化、增进民生幸福,似乎构成了南京政府发达国家资本,节制私人资本的行政目标。这其中预设的一个理论假定和由此导向的社会期待是:私人资本主要为个人谋利,“公家企业”则以“谋全体人民利益为前提”。南京政府由此得以在发达国家资本为全民谋公利的名义下,顺理成章地以“国家”利益淹没了民之利益,其工商行政目标随之不可避免地滑向增强国家财政汲取能力的轨道,继而表现出明显的财政本位而非发展本位的特质。随着行政力度的加大,民族工商业成了南京政府“开源节流”的重要对象;其有限的保护、扶植私人资本政策也在实施过程中,被不同程度地冲淡乃至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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