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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报销比例_合作医疗

发布时间:2019-06-19 04:33:17 影响了:

  合作医疗,是在我国农村合作化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群众自愿参加,实行集体互助,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共同筹集医疗资金,免费或部分免费开展疾病的防治工作。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广大农民自己创造的依靠集体力量同疾病作斗争的一种医疗组织。
  合作医疗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合作医疗的建立,加速了农村医疗卫生网的建设,增强了与疾病作斗争的力量。对保护社员身体健康,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卫生合作社
  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要追溯到上世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时期。1938年,边区政府创办了保健药社。它是边区政府领导的一个医药并举的机构,由边区民政厅领导,西北局保健委员会及民政厅投资。保健药社《章程》规定,该社是药品销售合作社性质。但保健药社也可自己生产中、西药品和卫生材料,开展大量的医疗业务。因此,该社实际上是一个集医疗、制药、药品销售于一体的医药卫生组织。保健药社在1939年曾一度扩大为边区制药厂,以中药为原料加工成成药,供应边区医院及其他医疗单位使用。保健药社开始设在安塞,总社之外,在全边区20个县、镇同时建立了26个分社。分布在延安、延川、清涧、绥德、吴堡等20个市、县,推动了边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健药社由中医应诊并兼卖中药,病人随到随诊,无挂号手续。医生出诊,并不另取报酬,而且药价较低,灾民免费,军属九折优待,并实行医生轮流下乡的制度,深受群众欢迎。
  随着陕甘宁边区抗日根据地合作社经济组织发展壮大,1942年西北中央局高干会议后,边区的合作社事业蓬勃发展。毛泽东在多种场合积极倡导建立合作社经济,提出合作社业务主要有十项,即工业、农业、运输、畜牧、供销、卫生、信用、教育、植树、公益等,他号召通过合作社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在这种背景下,边区的合作社在形式上由单一的合作社向多种类型发展,出现了综合性合作社,其中“大众合作社”就是这样一个供销寄售、消费、信用的综合合作社。1944年,延安一带曾一度流行伤寒、回归热等传染性疾病,造成人民群众大量死亡,农民病人去医院不方便,巫医又活动起来,于是群众一致写信要求建立小型医疗机构。陕甘宁边区政府、延安市政府应群众要求,委托大众合作社设立医疗机构,由大众合作社与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民众团体及私人股金,成立了卫生合作社,并将其性质定位为“民办公助的卫生合作社”。卫生合作社在医务方面,采取“中西合作,人兽齐治”的方针;社内有中西兽医门诊和中西药房;合作社医生不受办公时间限制,病人随到随诊,看病免费,药价低廉;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家属吃优待粮,每月每人小米一斗、柴200斤。每次乡村召开的群众大会,合作社都派人参加,介绍合作社的工作、宣传防病常识,还出版《卫生周刊》、为群众预防接种等。到1946年,合作社达到43个,包括两个兽医社。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的合作性质的医药卫生组织保健药社、卫生合作社,不仅解决了边区军民的就医用药的困难,更是在医疗制度上开了合作医疗制度的先河。这种合作社性质的卫生医疗机构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如1950年前后,为了解决广大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东北各省积极提倡采用合作制和群众集资的办法,举办合作性质的基层卫生组织。据原东北人民政府卫生部统计,1952年东北地区的1290个农村区卫生所中,属于合作社经营的85个,群众集资举办的225个,共310个,占全区卫生所总数的17.4%。其中,原热河和松江省的一些农村地区,还发动农民群众以粮食、土豆和鸡蛋等实物入股投资,建立了一批医药合作社。
  医疗站
  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农村生活过的人,都还记得每个村除了有个“供销社”,还有个“医疗站”,或称“保健站”。真正意义上的我国农村医疗合作制度是从那时兴起的。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百废待兴,农村贫穷、农民疾苦,几乎人人病不起。家家呈现“小病靠扛,等活;大病听命,等死”的现象。一些农民受到“借工”、“互助”的启示,自己组织起来各家各户出点钱,没钱的出鸡蛋、粮食,找一两个乡医,组织起来成立村医疗站。乡医是兼职的,看病、给药、打针。社员看病免费。这种合作医疗制度被称为“统筹医疗”、“集体保健医疗”或“合作医疗”。
  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1955年。其标志是山西高平、四川内江、河南正阳、山东招远、湖北麻城等地的农村建立了一批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最早实行“医社结合”、建立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是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1953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米山乡的3家私人药铺和10个民间医生自愿组合,创办了高平县第一个联合诊所。1955年5月1日,在联合诊所的基础上,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米山乡联合保健站挂牌成立。当地的乡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保健站,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群众和医生共同集资兴建,日常经费来自农民交纳的“保健费”、从农业社提取的15%~20%的公益金和医疗收入(主要是药费);每个农民每年自愿缴纳两毛钱的“保健费”,即可享受预防保健服务,患病就诊免收门诊费、出诊费、挂号费、手术费;保健站挂签治病、巡回医疗,医生分片负责村民的卫生预防医疗;保健站的工作人员“专任兼职”,实行“三土上马”(土医、土药、土方)、“四自创业”(自种药、自采药、自制药、自用药),发挥中国传统医药的优势,减轻集体经济的负担;采取记工分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医生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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