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和年假一样吗【不提出年假申请=自动放弃年休假?】
每年国庆都好短暂,其中一大部分时间还都贡献给了各种结婚喜讯,给单身狗造成暴击.
有个朋友,除了休国庆假期之外,自己还请了年假,外加好几天事假,凑出了一个二十来天的超级小长假,就在这一期内容发出的时候,ta还在某个海滩上享受悠闲假期呢.
但是同样存在另一种状态的人,或是由于工作太忙,或者只是记性不好,没提出年假申请,是不是就当没有年假了呢?
本期案例
在北京的一起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小刘除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之外,还提出,公司没安排年休假,应该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
但是公司却声称:员工手册上已经白纸黑字地写清楚,员工休年假,须有书面休假申请报所在部门审批,无书面申请者视同本人自动放弃年假.这一规定小刘是清楚的,他自己不提出年假申请,属于主动放弃年休假的权利,现在反而说是公司没安排年休假,简直是无理取闹.
没说 = 放弃 ?
这个论断,恐怕所有的劳动者都没办法接受.
劳动者享有休息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带薪年休假,也属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未经法律许可,任何人不得剥夺.
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公司应该按照未休年假的天数支付小刘三倍工资.
问题是,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不提出年假申请等同于自动放弃,小刘阅读了这一条款,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不是就可以认为这是双方的合同约定,必须遵守呢?
不管是企业规章制度,还是合同约定,生效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员工手册上的这条规定,已经构成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犯,公然违法.
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刘的主张,判决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当然,法律并不禁止职工主动放弃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是条很有意思的规定,在说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时候,前面加了一个前提: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换句话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便职工自己没提出来,企业也应该找职工,主动安排年休假.
在找工作的时候,我们可能为了谋生而妥协,但是也不要以为一旦签了字就拿用人单位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公道不止在于人心,更在于法律.
企业经营者也应该端正自己的态度,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不要制定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结果可能把自己给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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