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会计核算问题探讨论文 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房价的上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与管理也开始逐渐被重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本文论述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指出了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建议从完善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应收利息的处理和核算工作、做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核算以及完善内部岗位的责任制度等方面来加以改进。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 问题 建议
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从其起步到现在,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管理的资金庞大,要想加强资金管理,就必须完善会计核算工作,所以,探讨住房公积金核算问题并完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政策性住房管理制度,在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以及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主要是由分散在各个省市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进行,这些管理中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表着政府的管理职能与协调职能,具有协调政府、银行、单位及职工等多方利益的职能。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知,在我国住房公积金是暂存资金,不是用于投资的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按照我国现行相关体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涉及了管理中心业务核算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核算两方面内容。与企业会计核算相比,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核算实施权责发生制。与经营性企业不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是每年的7月1日至来年的6月30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依照国家规定利率对职工账户的累积缴存金额进行结息并转入职工账户。所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付职工利息,同时,通过计提利息,计算当期的损益。
2、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与一般企业相比侧重点不同。与一般的经营性企业相比,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最大的不同就是不以成本核算作为侧重点。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保证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以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会计核算更加注重的是资金使用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归集提取方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方核算的是收到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的相关情况,借方核算的是职工因为购买、建造和翻建自住房以及偿还本息等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但是,随着我国对住房公积金机构的调整,其所属分支机构内部的资金转移(例如职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调动等)在会计核算中无法与正常的归集和提取进行区别,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当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提取情况。
2、业务收支方面。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下设的三个明细科目:公积金利息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办理电汇、购买支票以及支付网上银行等相关费用,使得住房公积金专户中发生了一些工本费,这些费用发生后,财务人员需要将银行已经划扣的费用用先进的形式存入相应的专户,在账务处理上要做相应的会计分录把这些扣划的存款进行冲减,财务人员需要时时关注,给核算工作带来了不便。
3、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方面。应收利息核算的是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但是未收的利息,例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等。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沉淀的资金购买国债或者转存定期存款。但是《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并没有涉及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者中心根据年末的实际情况对应收利息进行计提,这种做法并不能真实反映当期的收益情况,也不符合会计上的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应付利息核算的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但是未付的利息,住房公积金的结算日为每年的6月30,计息期间是上年的7月1日至结算日,但是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和会计核算年度不一致,使得有些管理者中心少提或者多提应付利息,使得当年的增值收益不准确。
4、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应该按照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或者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来核算,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进行分配。其中,不低于1%表述不清,有些管理中心按照1%提取,有些管理中心按照2%提取,有些管理中心甚至按照3%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要远远高于商业银行,但是对这些准备金如何使用和管理却缺乏相应的政策,虽然财政部在2006年制定并颁布了《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对呆账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办法,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核算办法》也没有对核销呆账做出具体的规范。
5、增值收益分配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和支出的差额。增值收益使用的方向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是用于公积金坏账、呆账的核销;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资金,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上交给本级的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划拨给廉租房建设的主管部门,用于城市廉租房的专项建设;上交给财政的中心管理费用,按照使用计划拨回,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常运行。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按照规定测算并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不是作为费用,而是作为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在增值收益前列支,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借方记增值收益分配,贷方记专项应付款—应付管理经费。这种做账方法不符合会计核算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分配原则,中心的管理经费在增值收益之后进行分成,无法在增值收益表中体现管理经费的提取数额,不符合财务报表的设计规则,可能会使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