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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须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网站

发布时间:2019-06-21 09:00:46 影响了:
文章摘要: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受理范围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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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受理范围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

三、核准条件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规定,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组现场评审验收,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要求.

四、程序

卫生厅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 (限10个工作日)

承办人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7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审,评审需要的时间不计入时限)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上报审核意见 (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出申请

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 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

(三) 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四) 自治区卫生厅指定专家组的执业校验评审报告(区直医疗机构及三级医院不需提交).

六、注意事项

(一) 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二) 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的“诊疗科目申请表”时应在相应的一级、二级科目前打“√”或“×”,所填写的科目应与原执业许可证上的一致.

(三)提交的执业校验评审报告,应有评审专家组成员亲笔签名,评审结论页应加盖组织评审的卫生局公章,并附上各审查项目得分情况及诊疗科目审核表.

(四)执业情况报告应写明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执业情况,具体包括:

1、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大型医疗设备变更情况;

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情况;

4、医疗机构组织、信息、财务、设备、建筑、安全、环境等管理情况;

5、医疗机构诊疗管理、医疗质量管理、院内感染控制和临床输血管理情况;

6、对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报告,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相应处理情况;

7、开展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情况.

(五)申请医疗执业校验的同时,原许可内容有改变的,应同时按变更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

(六)所有申请材料应用标准纸张a4纸打印,不能涂改,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排列用反尾夹夹好,放入资料袋后提交申请.

(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限期改正期间;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审批时限

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自收到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四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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