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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广州港口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接收处理现状和建议:船舶生活污水港口排放

发布时间:2019-06-27 04:11:39 影响了:

  摘 要:MARPOL附则IV《防治船舶生活污水规则》已于2008年9月27日对国际航行船舶生效实施,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都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接收进行了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对公约和国内法规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监管要求的简要介绍,分析广州港口目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接收处理的现状,并提出应如何加强防治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管理建议。
  关键词:船舶 生活污水 MARPOL73/78 接收设施 监管 建议
  船舶生活污水是船舶营运过程中产生的一种船舶污染物,是水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其中含有大量有机物、致病菌、寄生虫卵,含氮、含硫和含磷高,容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国际间采取的统一生活污水控制标准和管理规则是IMO(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该规则已于2007年2月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1]。我国立法中,《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也有明确规定。广州辖区河海交界,水网密集,船舶密度大,数量众多,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十分重要。本文结合广州辖区实际来阐述有关监管要求,提出加强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有关措施建议。型式的厕所以及厕所排水口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医务室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或者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可以看出,国际公约和国内内河法规,对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是一致的。
  (3)一般而言,按照排水水质不同,船舶生活污水可分为“黑水”和“灰水”两种。“黑水”是指污染物含量较高的厕所排水;“灰水”是指污染较轻的来自厨房、洗澡间、洗衣等废水。从上述公约和内河法规来看,一般来说限定排放的船舶生活污水仅为“黑水”,只有当“灰水”混有粪便排水时才需要处理。[2]
  2.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2.1国际公约的排放要求
  2008年9月27日以后,所有400总吨及以上和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许可载客量15人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执行附则IV第9条关于设备与排放控制要求。
  上述船舶应配备下列生活污水系统之一: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为主管机关任何的型号,并考虑了IMO制定的《国际排放标准建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导则》。
  (2)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装有主管机关认为合格的设施,当船舶距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
  (3)集污舱。该集污舱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制造并取得认可,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其容积,其容积应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该集污舱还应设有能够指示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
  上述船舶除附则IV第3条规定的不适用情况外,仅在满足下列情况下可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1)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可使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前述设备排放经过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不得将集污舱顷刻排光,只能在不低于4节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速率排放。
  (2)船舶正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经过主管机关检验,实验结果已记载在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且其排出物应满足一定要求。
  2.2我国管辖下水域航行的国内船舶应执
  5.广州港口生活污水排放接收的现状和问题
  5.1地方立法现状和问题
  广州市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强珠江广州河段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通告》(简称“《公告》”)。公告中划分了珠江广州河段的生活污水禁排区,规定了船舶应设置处理装置或储存容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生活污水应接收处理;港口、装卸站应具有相应接收能力,管路应与市政管网并联,实现船舶生活污水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公告》有效期为五年,实际上2011年11月1日已经到期失效。目前尚未有关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新公告和地方性法规出台。
  5.2生活污水排放接收现状和问题5.2.1禁排区
  珠江广州河段东河道人民桥至华南大桥河段以及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公告》规定的禁排区。禁排区的排放要求严于法规,将“任何形式的厨房、厨房排水口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即“灰水”)也纳入禁止排放范围。该段河道同时是交通管制区,除了珠江游船、客船、和公务船外,其他船舶和设施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在交通管制基础上进行禁排管理,使东河道的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具有相对较好基础环境。河道内所有的旅游船、客船改装设置了符合产生数量的接收储存装置,生活污水统一排放到市客轮公司“白云”号生活污水接收船,经芳村码头上岸后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禁排区内基本实现船舶生活污水统一接收处理。
  随着广州市市容市貌的改善、旅游业的发展,珠江游船的数量目前正在逐年增加,水上巴士、客渡轮的数量和载客量也在上涨,东河道单靠“白云”号一艘接收船舶进行生活污水接收,其运行压力日益增加。5.2.1港口区域
  广州港分为内河港和海港,海港分为内港、黄埔、新沙、新港四个港区,整个港口水域直到珠江口广阔水域。港口区域生活污水排放接收现状有其显著特点,问题也较为突出。
  (1)估算在港船舶生活污水产生量巨大。按有关数据,2011年进出广州港大小船舶超过60万艘次。过去已有文献对单船生活污水产生量进行过研究,也有学者根据实船调查提出货轮日污水量为250L/ d[2]。生活污水产生量与多种因素相关,而生活污水总量与船舶艘次应成正比关系,可初步估算在港船舶生活污水产生量是相当巨大的。对于执行附则IV的船舶而言,可以在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以达到公约要求的船速和标准排放;但对大量港内作
  船舶作为流动源,其生活污水排放处理问题与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一样,应得到地方政府更多的重视和资源投入。建议地方政府尽快研究加强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法规,继续巩固前一个五年在东河道禁排区生活污水管理工作中所获得的成果。
  6.2建立统一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簿制度
  MARPOL73/78公约附则IV没有提出《生活污水记录簿》的统一强制要求。一些大型航运公司从公司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需要出发,提出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规定本公司船舶使用同一格式和记录要求的《生活污水记录簿》,记录其生活污水产生量、处理量、达标排放量等信息。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建议主管机关应考虑合适时机推广这种做法,建立统一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簿制度。
  6.3完善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和市政管网建设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中对港口、码头建设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已有规范要求,在码头建设、验收时应考虑接收设施配置是否符合规范。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建设市政管网、污水处理厂时,也应该将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数量和处置纳入综合部署和规划,完善码头前沿、污水处理厂、市政管网之间的管系互通,实现广州港口生活污水接收设施的不断完善,这也是切实履行我国作为MARPOL73/78公约缔约国义务的要求。6.4扶持建设港口码头接收单位
  港口码头生活污水接收单位接收作为船舶达标排放、港口接收设施接收之外的第三种生活污水去向,应该得到大力扶持建设,尤其当港口基础接收设施建设不足时,更应考虑用接收单位来补充。由于生活污水接收处理涉及卫生、防疫等问题,往往接收成本高、处理费用高、产出效益低,是一项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行为,故鲜有港口经营企业问津。建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港口接收设施建设不足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如采取政府补贴、适当减免税收等政策措施扶持引导港口生活污水接收单位建设发展,使其成为港口接收设施的有益补充。
  6.5不断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的手段
  对船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监督管理要向现场倾斜。进一步加强船旗国监督、港口国监督检查和文书检查,加强对小型船舶的现场巡航,对发现的违法倾倒行为进行查处。在东河道禁排区监管时,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加强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知识水平等方面开展了有关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因此,需要不断研究完善更有效的监督检查手段,切实加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广州水域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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