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 [这里,不只你一个人]
公共场合大声说话、穿睡衣上街、在公园里随手采摘…… 有人认为,它们是“民族习惯”,是“文化差异”,无可厚非;也有人认为,它们很“不合适”,应加以摒弃。 诚然,它们中有些确为习惯习俗由来已久,很有些文化的“根底”。然而,文化不等同于文明,需要不断进行扬弃和更新。
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研究员郭洁敏曾发表文章称,“公共空间意识”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其中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观念,体现了尊重他人即尊重自己,体谅他人即体谅自己的 “使所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她看来,假如在公共空间缺乏自我约束,则会妨碍公共秩序,而公共空间遭到破坏,到头来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别墅与公寓
“一个人如果晚上十一点半想在墙上打钉挂画,如果他是在一座独立别墅内,从公德的观点,他有权利这么做;假使这个动作吵醒了在睡梦中的家人,这也是私人的事情。但他如果身处一栋公寓,就不应该这么做,因为这已经不是私事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研究员陈弱水博士在其著作《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一书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至于原因,陈弱水认为,公共领域(本文所说的公共空间)应该是个人与公共财产或无特定关系人所构成的共同场域。“这个场域应该包括两个部分:其一,公众使用的空间;其次,个人行为对私人关系圈外所能造成影响的范围。”
在陈弱水看来,公共场合与私人场合的差别,并不完全取决于空间的性质,空间中人群的组成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一个只有同学、朋友或家人的电梯,可以算是私人场合,当一个陌生人走进来后,它的性质就起了变化。在公共场合,行为应当自我约束,尽量遵守规章,避免妨害他人或破坏公共利益。”
所以,人们讨论公共意识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要对公共场合与私人场合作区分,即:何为公共空间?
这一点在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心理卫生学会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光兴看来也尤为重要。他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开门见山道:“有关公共空间的探讨,首先,要搞清楚空间的概念。”
根据徐光兴的介绍,他对“空间”作了三方面的定义:第一,是指社会或国家、政府的空间(公共空间)。这种空间的规范性很强,且会根据各国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标准;第二,是指以人的关系为单位来体现的空间,比方说,朋友圈、行业协会等志同道合的人在一起的空间;第三,则是指私人空间或私密空间。
“我们都知道,在不同的场合,要有不同的行为准则。但实际上,很多人容易混淆这三个空间。从心理学角度来说,我们称之为‘界限薄弱’。”徐光兴说,这可能与学校的教育有关,“对公共空间意识的教育不够,这在今后的教育中需要加强。”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陈家琪曾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南山附属学校发表过一次题为《公共空间与公共意识中的公德问题》的讲演。
讲演中,陈家琪认为,从来就没有单个的人,也就是说,纯“私”的个人是不存在的。人在公共生活中做自己的事,公共生活总在“私”(个人的表达、独立的意志)之前或之先。
陈家琪说,在公共空间内,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且不说抽烟、吐痰,就是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在公共场合看到有人大声说话,大声打手机,餐馆里的众声喧哗就更不用说了。这是每一个到过发达国家的人都有的切身体会。”对于公共意识的缺失,他的观点同样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未能把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区分开来。”
在《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一书中,陈弱水讲述了他的亲身经历:“以我在北美的经历,当地的儿童大学在五六岁以后,普遍都有辨别公私场合、调整自我行为的意愿与能力。”
用陈弱水的话来说,公德不彰的一个主因,简而言之,就是社会上许多人极少考虑自己的行为对无特殊关系之人的影响,“他们对陌生人缺乏尊重,甚至对伤害他人感到漠然。若是把这种普遍的心理和中国传统伦理体系相对照,不能不说,华人公德的低落与传统文化不强调普遍性的人际关系有密切的因果关联”。
有“私利”才有“公利”
那么,一个文明且成熟的社会应该是怎样的?
徐光兴告诉记者,这样的社会需要给公民更多的私人空间。
陈家琪也提到,中国人一开始就以“公共存在”为单位,比如家庭、家族,于是从家庭中的尊卑老少关系中就可以合理地推论出国家中的君臣关系,国家就是家国一体。“但事实上,人在行为上虽然必须过群居生活,这并不表示人在意识上也能做到以‘公共存在’为单位,于是也就有了以‘个人存在’为单位的所谓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
“以个人为单位,并不是说个人就可以离开公共生活,而是想在己与群之间更加凸显个人的自由意志、所有权、隐私权等等。”陈家琪解释道。
然而,当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说过“天理人欲,不容并立”时,“天理”为“公”,“人欲”为“私”,二者“不容并立”,可见我国自古以来所提倡的始终都是“大公无私”。
这在徐光兴看来,这恰恰也正是导致公共空间存在不文明行为的另一个原因。
“在我国,政府和社会的空间(第一空间)在不断扩大,无形中就打压了私人的空间(第二和第三空间)。在考虑问题时,我们提倡凡事以整个社会利益为先,但要知道公共利益膨胀过头的结果就是使个人或关系团体的利益得不到满足。”徐光兴直言不讳道。
徐光兴表示,人们并不能一味责备个人没有公共意识,因为在私人空间里,这些人当然可以自由表现其张扬的个性。
他向记者举例道:“比方说,我一个人住,在家里我当然可以赤身裸体,但一旦到公共场合,有旁人在的情况下,裸体当然是不行的。但现实中,有些人住房困难,在家都没有单独的空间。他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于是就可能会将应在私人空间做的事情,带到公共场合去。当然啦,还有极少数人是属于心理变态的,例如暴露癖等等,这就需要专业的心理治疗了。”
徐光兴继续解释道,个人需求得不到满足后,有些人还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继而发生越轨行为,即违反社会常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