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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孩子与要位子并不悖行】班主任不给孩子换位子

发布时间:2019-01-01 07:22:34 影响了:

  时下,广大女性朋友在社会职场与养育子女之间似乎只有“非此即彼”的选择,只能取其一,不能取其二,这不符合现代辩证的和谐思维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女人,要位子与要孩子并不悖行。
  要位子与要孩子并不悖行这一论断不否定广大女性朋友可以在职业和家庭之间轻松地实现平衡,同时摘取成功的职业女性和贤妻良母的“双重”桂冠。不过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女性职场的成功往往和不幸的婚姻家庭相联系,职业女性面临维系现有职位与养育子女的两难选择。但这并不能说明女性的社会位置和其养育子女之间是不可协调的,不能达至平衡, 这在观念上是错误的,在社会生活中是一种扭曲的社会现象。
  女性工作的社会与养育子女的家庭不是直接的矛盾双方,在深层次上,社会、家庭与好坏、新旧、是非的对立统一关系不同。家庭是社会的一部分,家庭与社会是属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
  在哲学层面上,即便是对立的矛盾双方,还有其对立中共生、共存、共进、双赢的状态,何况家庭与社会本不是直接的矛盾对立双方,根本不存在绝对的对立。所以,从根本上转变和解决时下存在的“女人要位子还是要孩子”的观念与现象是完全可能的。
  应该说职业女性面临维系现有职位与养育子女两难选择的社会现象,其根本的内在的原因在于制度安排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观念(文化)。所以,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可以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构建经济社会组织尤其是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经济社会组织得以存在和发展依托于社会,社会的主体是人,在一个没有人烟而水草丰美的区域,一个经济社会组织,无以存在,也无以发展。经济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回报社会是符合理性的,而现实社会中女性在孕产过程中面临的职业危机(或失业危机)则是非理性的体现,这是经济社会组织只有“唯我”效益观念而缺少社会效益观念的结果。诚然,任何单个的赢利性组织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社会公共部门(政府)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遏制组织自利欲望及行为的过度膨胀,实现经济社会组织与家庭组织之间的平衡。例如,政府可以出台强有力的对孕产哺乳期职业女性的职场保护的制度安排。
  第二,适应市场化的要求,转变社会管理体制及服务体制。在我国第三产业落后,家政服务价格偏高(相对于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和低水平的服务形成落差,幼儿关照的社会化服务机制滞后和服务质量欠佳,致使许多幼儿尤其是三岁以下的婴幼儿主要由家庭成员予以关照,这势必导致部分职业女性无奈回归家庭。良好的育儿环境是部分产后女性继续从业的前提,而这一环境的形成同样离不开政府的制度设计。
  第三,健全法制。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企业要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现实仍有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是法制问题。现实中一些职业女性在孕产后,企业很快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这也是法制问题。“女人要位子与要孩子”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制不健全的体现。女性承担社会人口生产的责任,社会应予以肯定、保护,政府和社会要为那些产后依然愿意并有能力回归职场的女性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当然,有利于广大女性朋友协调与平衡职业和家庭的社会制度环境不是朝夕形成的,它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广大女性朋友应该是正确观念的领军者和新制度环境形成的促进者,而不是“女人的位子与孩子不可同兼”观念的认同者以及现有制度环境的固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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