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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学素质教育在环境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的实施:大学生心理素质训练

发布时间:2019-01-17 03:58:06 影响了:

  摘要:法学素质教育是集法律知识传授、应用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培育于一体的新型的教育模式。环境法学是兼具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特点的交叉学科,这对环境法学教学提出了特殊的需求。法学素质教育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具体实施通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得以实现,包括理论与案例相结合法、对抗式课堂辩论法以及模拟法庭法等。
  关键词:素质教育法学素质教育环境法教学教学方法改革
  随着国家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以及绿色GDP计算体系的确立,无论是环境立法、环境司法还是环境执法都迫切需要高素养的应用型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环境法应用型专业人才,既是满足社会迫切需要的要求,也是改善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拓宽就业途径的要求。但传统的环境法教学无法适应这样的需求。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环境法人才,必须要改革环境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使之适应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而言之,要在环境法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中贯穿和实现法学素质教育的理念。
  一、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
  尽快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这是时代对高等教育提出的严峻挑战。法学教育同样面临这样的难题。对法学素质教育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很难,我们理解的法学素质教育理念应包括下列基本内涵:以创造性思维能力为核心,以综合实践能力为基础,培育具有在现代法治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能力的人才。换而言之,法学素质教育是集法律知识传授、应用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培育于一体的新型的教育模式。此法学素质教育理念基本内涵的最终实现,只能是大学全部课程教学活动合力的结果。但是,每一门课程都应当从各自的角度,为实现素质教育理念的基本内涵作努力,并使这种努力具体化为相应的教学模式。素质教育理念必然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特定要求;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一定要适应素质教育理念的需要。没有特定的教学模式的设计,素质教育只能停留在空谈阶段;没有对素质教育理念内涵的明确理解,教学模式的设计必然带有盲目性。
  二、环境法学教学的特殊需求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既是一门应用学科,也是一门交叉学科。环境法学是随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并逐渐与法学融合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正是因为与环境科学的密切联系,和一般法学学科不同,环境法学具备了浓厚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色彩。因此从法的角度对环境问题及其导致人类社会关系改变问题和法律对策等进行研究,需要在传统法律理念之外结合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这样就会促使多学科研究的成果和方法渗透到环境法学研究之中,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环境法学处于法学与环境科学之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地位。正是环境法学明显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特点,使得环境法教学的难度相较于一般法学学科的教育增加了,也使得环境法人才必须掌握较深的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对于环境法人才的要求较之于其他法律人才更高。同时,环境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相比较,应用法学有着独特的学科特点。应用法学,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践性,表现为基于自身内容的现实性、制度性、应用性、体系性。这就要求教学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
  环境法学的特殊性对其教学提出了特殊需求。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当人们意识到科学技术本身不能全部解决它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时,人们产生了对环境法的供给需求。从这个角度而言,环境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环境问题。这也决定了环境法的教学应围绕这一目标进行。
  1.培养正确的环境思想
  解决环境问题的第一关键是改变人类的思想,因此培养环境法专业人才的第一关键就是培养正确的环境思想。
  (1)发展观的培养
  通过环境法的教育,让学生清醒地认识到,“循环经济”的发展观才是正确的、“绿色”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才是唯一的发展道路。
  (2)伦理道德观的培养
  通过环境法的教育,使学生树立尊重与善待自然的环境伦理思想,关爱个人与他人及一切生命,着眼当前并思虑未来,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认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端正自己的学习思想和态度,指导自己的学习和研究。
  (3)科学观的培养
  通过环境法的教育,使学生正确认识科学技术发展的两面性,更好地把握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度”与“量”的问题,协调科学发展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认识到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进程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真正了解专业学习的目的和意义,树立正确的科学观。
  2.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
  传统的环境法课堂教学距离应用法学的客观要求和法学素质教育的整体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具体到教学方法上,表现为课堂教学仍然局限于传统的“我教你学”态势,偏重灌输,看待法律实践比较片面,忽视实践中的价值因素,偏重规范分析和知识积累,偏重案例教学,而且案例选择缺少代表性、典型性,案例应用比较机械等。归纳起来:还远未树立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思维能力与应用能力相统一,法律素养、法律伦理与法律实践相统一的素质教育目标;还远未全面把握应用法学课程的教学特色,没有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没有突出应用法学的操作性;还远未切实强化课堂教学的基础地位与引导功能,忽视教学方法的多样性、互补性、整体性;还远未调适师生角色和相互关系,教师没有做到自觉应变,没有还学生以主体地位。因此,必须对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进行改革,以适应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
  三、法学素质教育在环境法学教学方法中的具体实施
  1.理论与案例相结合
  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对该课程的改革设计思想,必须着眼于体现环境法的课程特色,培养环境与法学的双料人才。这就要求学生在掌握环境法理念和原则基础上,结合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运用法律逻辑思维对社会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污染案件、纠纷进行分析与探讨。因此,应当在教学内容改革中,引进案例分析,采用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讨论有机结合的方式。过分强调理论讲授和过分强调案例教学都是有失偏颇的。在素质教育理念下,教师的讲授仍然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教师课堂讲授最不成功之处往往就在于,教师的讲解局限于对各个知识点作直接涵义的解释,有的甚至只作语义的解释。这样的讲授就既缺乏实践的活力,又缺乏理性的魅力。应当引入“双向深入课堂讲授法”。“双向深入课堂讲授法”的基本思路是,教师要通过自己讲授,使讲授的知识在实践价值和理性内涵两个方向上都得到扩展,让知识在学生的思维中形成一种以实践价值和理性背景为两极的立体范畴。为阐明知识的实践价值,教师在讲授每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时,都必须以一个经典的,或者经过精心设计的实例,作为讲解的参照物,使实例成为映照知识点的实践价值之镜。这也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为揭示知识深刻的理论背景,教师的讲授就一定要穿透知识点的语义,超越知识点的直接涵义,将特定知识点放在具有学科整体性的参照系中进行讨论;要特别注重阐明特定的知识点在学科系统中的地位和所处的关系层次,特别注重挖掘出深藏于知识点中的体现学科个性的理性样式和逻辑基点。这种具有学科个性的理性样式和逻辑基点,在法学中,就是每个简单明确的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深邃的法的精神。此外,根据环境法学的特点,在理论知识的讲授时,还应注重对相关学科知识的补给,以便学生能更准确、更深刻地理解现行的环境法律和环境政策。选取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对选取的案例必须进行案例编写,其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到所选案例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
  2.对抗式课堂辩论法
  “对抗式课堂辩论法”是指由学生就学科内重大学术、实践问题分成肯定和否定的双方,基本按照现在通行的辩论赛规则,利用课堂进行辩论。辩论既是达到真理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学生的思辩能力充分发育的前提。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在于:首先,对抗式辩论将学生直接置于极具挑战性和对抗性的竞争氛围之中,这种氛围比任何说教都能更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其次,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在辩论之前,双方学生都需要查阅大量相关学术资料,并各自对辩论的议题作充分讨论。这种讨论不仅涉及如何以最思辩的方式阐明本方论点,而且要充分考虑对方会如何提出与自己完全相反的论点,以及如何在辩论中有力地反驳对方论点。这种面临竞争时的讨论所能达到的深度、广度和全面性,是一般讨论无法企及的。这种讨论有利于养成学生进行全面、深刻、反向性和多维性思维的习惯。
  实施“对抗式学术辩论法”应注意的要点:原则上采用通行的辩论赛规则,但在双方发言时间上可就辩题的特点,作适当延长;注意辩题的选择应是学科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应当对对抗式辩论的次数和每次参加的人数作统筹安排,尽量使每个学生都有一次直接参加辩论的机会。
  3.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是以教师设计的案例为基础,学生实际演练案件的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其中所有的诉讼主体都由学生担任。实施“模拟法庭法”的目的,在着重锻炼学生行为能力的同时,培育独立分析解决问题、书面和口头语言表达、辩论等综合性素质。使学生通过实际行为这种最生动、最直观的方式,达到对凝结在具体规范中的学术理念和法的精神的深刻理解。在行为实践过程中,使现代法律意识或者学术理念内化为学生人格的构成部分。
  实施“模拟法庭法”应该注意的要点:教师设计案例要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但又不能完全“抄袭”实际案例,而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学术加工”,使模拟法庭使用的案例既具有实践的生动性,又具有更为丰富的学术理念和法的精神的内涵。“模拟法庭法”直接属于程序法范畴。不过,教师设计案例时,要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以使模拟法庭的实践过程既成为程序法理念的实践过程,又是实体法精神的实践过程。“模拟法庭”演练结束后,教师进行学术评论。这种先由学生实践,再由教师评论的模式,有利于培育学生独立思维和实践的能力与自信,而教师的事后评论又可以引起学生对自己先在行为的反思,从而深化学生对自己行为的学术理念内涵的理解。
  
  参考文献:
  [1]王婷.法学专业素质培养途径探讨――以“模拟法庭”为视角[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
  [2]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0).
  [3]董秀珍,王益民.环境法教育在环境专业中的课程地位[J].唐山学院学报,2006,(3).
  [4]伦小文,张聪璐等.环境法教学的实践初探[J].科技咨询导报,2007,(18).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理工大学教改项目“法学素质教育在环境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的实施”(qn0919);“《环境保护法学》重点课程”(ZDKC1003)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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