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申请书大全 > 妖怪公寓txt百度网盘 [高校公寓管理当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妖怪公寓txt百度网盘 [高校公寓管理当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19-02-03 03:52:17 影响了:

  摘要:在高校学生宿舍管理面临着后勤社会化后教育功能弱化、传统管理模式和理念不适应新教育体制和大学生需求等方面的问题时,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当中的法律问题也倍受关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校公寓管理也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以保障高校学生的权益。
  关键词:高校;宿舍;法律
  
  某日,武汉市某大学一学生公寓该学期第四次由于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引发火灾,幸好无人员伤亡。次日上午,该公寓逐个寝室收缴“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由于每栋楼管理员处均存有该栋各寝室门的钥匙,管理员可以轻松出入寝室。当天上午该公寓收缴了电炉、“热得快”等近百件用电器。中午放学回寝室发现热得快被“偷”后,学生们激愤难平,他们表示:“公寓 管理员‘乘虚而入’不是窃贼所为吗?”该公寓不少学生也认为公寓的做法太过分。“既然交了一年1200元的住宿费,我们就是房间的主人,公寓私配房门钥匙,万一遗失了贵重物品责任该谁承担?”这一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反响与关注,人们纷纷发表评论,表达对此事的观点与看法。这一事件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校宿舍管理与学生的权益发生冲突,应如何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案例引出的问题:高校学生集体宿舍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住宅”?
  
  在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新华字典》也直接将“宅”字简单地解释为“住所”。当然,此处“住所”并非民法学意义上的住所,只是对居住场所之简易表达。从习惯解释上说,住宅就是自然人以居住为目的而生活休息的封闭场所。一方面,住宅必须以居住为目的,亦即自然人以选择生活休息作为身处之意,无此意则非其住宅;另一方面,住宅必须是自然人身处的一个封闭场所,在该场所以生活和休息为主要内容。判断一个场所是否为自然人的住宅,此二要件必不可少。因此,凡是以居住为目的且以生活和休息为内容的封闭场所,都可界定为住宅。现代高层楼宇上的大型公寓式商品房,为躲避地震、临时逃生或者野营等目的临时搭建的简易帐篷,在宾馆申请为期一个钟头的客房,在某旅游区临时租赁一套别墅均可成为住宅。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大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可以界定为“住宅”。首先,大学生在缴纳了住宿费之后,取得了宿舍之使用权,即居住权利。缴费行为彰显了大学生之居住意愿,至少在住宿费支付期限内,大学生的居住行为具有居住之意思,因而符合住宅之第一要件。其次,大学生宿舍之建设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生活休息的封闭场所,而在事实上缴费大学生也确实以在宿舍生活休息为使用内容,因而符合住宅之第二要件。至于大学生对宿舍有无所有权、室内自备生活用品或者所供设施是否齐全以及居住时间之长短,全然不是判断住宅性质之必备因素。因此,大学生只要接受学校提供的住宿服务,学校在客观上提供了住宿服务,则即取得了一处住宅。至于依照相关规章缴纳住宿费、依法照章使用宿舍及设备,那是住宅使用行为的具体权利义务规则,并不影响住宅之法律性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学生公寓之姓“公”为由否认宿舍之住宅性质的观点,并不成立。按照词典解释,公寓是能容许多人家居住的房屋,多为楼房,房间成套,设备较好。在房地产学问上,公寓是商业地产投资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地产形式,公寓式住宅最早是舶来品,相对于独院独户的别墅,更为经济适用。因此,学生公寓只不过是公寓住宅之一种,而丝毫不能以“公寓”为名成为姓公和姓私的划分结果,更不可以此种歪曲公寓属性的方式来否认大学生宿舍的住宅性质。
  
  二、高校公寓管理人员是否有权不经学生同意,在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学生宿舍,查缴违规使用的电器?这样做,是否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可以界定为“住宅”,那么,大学生对该住宅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法律有对该住宅保护之正当性和必要性。就中国高校目前的管理模式而言,任何“管理权”均不能以牺牲或者侵害学生之私权为执行代价。校方和学生一旦有了教育服务合意,自然便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权利义务关系,如学生缴纳住宿费用之义务、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公共财物之义务等,作为校方代表之一的宿舍管理人员或者管理机构,有权行使必要的管理权、监督权等。以契约关系为前提,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应该是平等的,然而在事实上,校方往往会成为客观上的所谓“强势”一方,学生则成为“弱势”一方。在这种客观关系之现实面前,校方更重视管理,学生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被管理一方,而不是所谓的平等关系当事人。
  本着此种权利义务逻辑,校方注重的往往是“管理”。为了彰显这一“管理”权,许多高校在制定学生宿舍规章时,无不大动脑筋,管理权的触角深入到大大小小各个角落,“周到细致”。根据笔者的调研,类似规定不计其数。这样的无孔不入的管理暴露出了校方的“管理式”思维。显然,学生在这种关系中完全处于被管理地位。
  不管“管理”的初衷是不是真正为了学生之权益,但过度的管理意识作为治校行为的意识铺垫,很容易导致被管理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因此,要肃清这种陈旧的管理意识和非法管理行为,就得首先承认学生宿舍在法律性质上是“住宅”,进而去尊重学生的住宅自由和住宅权益。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笔者认为,无论是学生还是管理人员,都应时刻不忘中国宪法的这一著名条款。可以说,住宅不受侵犯是对公民基本权益的最低保障,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国有“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的规定;英国人科克勋爵宣称“每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英国前首相威廉皮特发表演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等等。住宅的保护程度是一个社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之一,高校校园里,宿舍是大学生唯一的典型住宅,假如不能得到有效度的保护甚至连其住宅性质都压根不去承认,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大学生在大学校园内丢掉了住宅自由,丧失了住宅权益。
  所以,管理员未经学生同意擅自持有钥匙开门进房,甚至进而私自取走或者翻看学生物品,这都与宪法规定的住宅自由和住宅权益严重相悖,与依法治校的现代校园治理方式相差甚远。
  
  三、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救济途径
  
  1、在学生宿舍管理中注入新的管理理念
  《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2款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高教法的这一规定为大学生宿舍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住宅权益。同时,作为学生也应该正当行使住宅自由,遵守合约,诚如该法第53条第1款那样:“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大学生宿舍尽管属于“公寓”,校方作为产权方有权依法照章行使管理权,但管理的公共性并不意味着学生没有了“私”的空间。学生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并不能因为住在“公寓”而自然消失。所以,笔者以为,学校在管理学生公寓时,应该切实尊重学生的私权,以真正体现现代高校公寓化管理的新特色、新风尚。当然,作为校方的管理权所受到的限制并非全然或者绝对,当遇到紧急情况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必须进入时,当发生责任豁免之效。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是出于公共利益之维护,与保护私益并不必然冲突。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将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在处理各种问题与矛盾中本着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引导学生的思想化解问题与矛盾;要及时修改不适合的规章制度和进行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更新,达到"物"、"制度"与"人"的合理要求相互协调与适应,从而降低管理难度和减少管理矛盾;要深入研究大学生心理特点,因循善诱,帮助大学生解决青春期的焦虑、人格障碍,以及学习压力、社会交往不当或失恋引起的心理失调等精神问题,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馆、价值观、是非观,建立良好的人际沟通方式和应对挫折方式;利用校园网站,建立学生与宿舍管理人员交流信息平台,使沟通渠道更为多样化,沟通方式更符当今大学生的心理。通过多种手段,在学生宿舍管理中注入新的管理理念,使学生宿舍思想政治工作做实、做活,达到管理育人的目标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队伍
  如果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文化素质低(含法律常识),知识水平有限,客观上他们在管理学生中的自信心就显得不足,与大学生的沟通、控制、影响能力也会大大受到影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对大学生的管理要求。学生宿舍管理是教育育人的重要方面,在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聘用中,不能仅从降低经济成本着想聘用普通服务人员,应从育人的角度出发聘用能够在人格魅力方面影响学生、在生活经验上指导学生、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学生管理队伍,使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3、高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必须深入宿舍
  陈至立同志在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会议上明确提出,对高校学生的宿舍管理,要贯彻落实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分开的原则,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可以由后勤集团、后勤服务实体或其他部门管理,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则主要由高校负责,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明确学生宿舍管理中教育职能必须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直接负责,要将学生政治思想工作进宿舍、进楼层、进社区。学生处、学工部和学校团委应联合起来,形成统一工作平台,将工作平台直接建立在学生社区,将过去在机关中以发文、发通知、发号令的工作形式转变为到学生宿舍直接为学生排忧解难,服务学生、管理学生。专职辅导员应进驻学生社区,与学生同食宿,晚上有人在学生公寓办公室值班,及时掌握学生社区的动态,贴近学生,让思想政治工作更有效地渗透到学生的生活之中。
  
  参考文献
  [1]徐贵权.论高校“两课”教育管理体制的构建高校理论战线2002(9)
  [2]盂蕴华.论大学生管理的法制化与人性化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
  [3]杨群英.试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长沙大学学报2007(1)
  [4]李兵帅.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探析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5楼仁功、赵启泉:宿舍管理社会化的几点思考,黑龙江高教研究2001.2
  [6]杨安队、陈本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新模式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6
  
  作者简介
  王茂江(1977―) 男 成都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助理研究员主研方向大学生教育
  龙菲菲(1981―) 女 成都四川商务职业学院设计艺术系助教 主研方向大学生教育
  
  注:本论文属西南石油大学校级科研项目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