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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发展_知识产权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16 04:30:01 影响了:

  本文选自《知识产权与改革开放30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一书,文章标题及文中段落标题经本刊编辑加工。《知识产权与改革开放30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组织编写,全面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历程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总结经验,展望未来,对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编者
  
  发展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一方面,抓紧进行知识产权立法,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积极地、有选择地参加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为我国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
  这一时期,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
  商品经济的发展,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我国也因此开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1982年8月23日制定了《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制定了《专利法》,1986年4月12日在《民法通则》中对“知识产权”作了专节规定.1990年9月7日制定了《著作权法》.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20世纪90年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也有了重大进展,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5年7月5日制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于1992年3月12日和1993年2月22日对《专利法》和《商标法》作了第一次修改,并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三)21世纪以来
  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我国分别于2000年8月25日和2001年10月27日对《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与此同时.2001年3月28日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6日修订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全面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要求。此后.还适应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界博览会的需要.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适应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版权条约》(WCT)、《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要求,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巨大成就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制定了4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18部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法规;还在《民法通则》《海关法》《外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内容。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时期至国民政府时期也制定了一些知识产权规则,但是,由于政局动荡,战乱频繁,有限的知识产权立法未能实际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旧法统,着手建立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来,由于“文革”的历史原因,知识产权立法陷于停顿。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是白手起家,我们用不到30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200多年、300年才走完的路程。
  除国家立法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如在专利方面,制定专利管理办法或者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在商标方面,出台了评定著名商标和鼓励争创驰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我国在开展国内立法的同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往和合作。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UPO)后,我国相继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十多个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我国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展对外交流,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同样,离开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就没有今天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没有改革开放的新局面。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改革开放。
  
  主要特点
  
  (一)顺应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推进的,我国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产权法律制度的进程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是统一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到90年代初初步形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确定的保护水平相对较低,一些知识产权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等不受保护,专利授予的权利不包括进口专有权,对方法专利授予的权利不包括权利人对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所享有的权利,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服务商标不能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评审决定为终局决定,等等。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知识产权立法迎来另一个高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虽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仍不受保护,但已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受到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制定,将知识产权保护延伸到边境:《专利法》修改,将进口专有权规定为专利授予的权利,对方法专利授予的权利延伸到权利人对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所享有的权利,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纳入专利权的客体;《商标法》修改,规定服务商标可以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修订《刑法》,专 节规定了知识产权罪。然而,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立法和TRIPS协定还有一定差距,专利授予的权利不包括许诺销售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评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等等。
  21世纪以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按照TRIPS协定进行了修改、补充,这一时期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完善:
  一是,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
  《商标法》将商标权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将商标权的客体扩大到包括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在内的可视性标志,并增加了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规定;
  《专利法》增加规定:不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著作权法》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和建筑作品等作品种类,增加了出租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等重要权利,还进一步严格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保护期延长为50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确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确立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此外,《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增加了关于保护未披露信息的规定。
  二是,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
  《商标法》增加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执法手段,并增加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专利法》增加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并提高了罚款的额度;
  《著作权法》还增加规定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和故意删除或者改变其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责任;
  《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增加了关于临时禁令和法定赔偿的规定。
  三是,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包括:
  《专利法》和《商标法》均取消了原来关于行政决定为终局决定的规定,规定确权程序中所有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专利法》还取消了撤销程序,增加规定实用新型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原来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强制备案改为自愿备案,缩小了海关认定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的范围,对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作了明确限定,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
  经过这一时期的立法工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完全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
  
  (二)具有中国特色
  在严格履行有关承诺、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立足本国基本国情,注意体现我国特色。例如:①根据我国具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国家扶持的具体国情,《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不需要取得权利人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②《著作权法》对我国特有的曲艺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提供保护:③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逐步推进,《著作权法》规定,编写教科书、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和音乐制品,虽要支付报酬,但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④考虑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权属于国有资产,有条件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由国家决定推广应用,《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⑤考虑到我国还有大量贫困人口,需要国家扶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在农村地区通过信息网络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扶助贫困的作品、录音制品和满足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录音制品,虽要在网络上公布所使用的作品、录音制品名录并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并在权利人表示不同意时不使用其作品、录音制品,但可以不用权利人明示同意;⑥适应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界博览会的需要,制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提供保护。这些内容,都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特有的。
  
  (三)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与加入有关国际条约是交互进行的,因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开始就是与国际条约接轨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条约接轨有三种情况。一是,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时,同步考虑了加入国际条约的问题,注意不低于有关国际条约的最低保护水平,如我国制定《著作权法》时就同时考虑了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需要。再如,我国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也同时考虑了加入WCT、WPPT的需要。二是,我国在制定、修订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时,有关国际条约也处在制定、修订过程中,我国关注有关国际条约制定、修订的过程,并注意处理好与有关国际条约的一致性问题,如我国修订《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时,就注意到了《专利法条约》的制定、《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问题,注意与其不相冲突。三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根据TRIPS协定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同时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9部行政法规,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全符合TRIPS协定等中国参加的所有国际条约的要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已经完全符合正准备加入的WCT、WPPT的要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都实施边境保护,还高于TRIPS协定的保护水平;《信息网 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易程序,也高于WCT、WPPT的保护水平。
  
  成功经验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领域的立法一起形成了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主要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国家整体发展相协调,立法不断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科技的进步;认真研究和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审时度势,适时加入各种国际条约,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集中社会各方面的智慧,保证立法的科学性。
  同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又形成了特有的经验。
  
  (一)现实性与前瞻性统一
  知识产权立法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解决现实中最紧迫的问题;但又要适当超前,反映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国内没有相应实践经验、但国际已有成功做法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的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保护与运用兼顾
  知识产权立法必须始终注意正确处理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关系,注意通过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增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同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安排,着眼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实施,发挥知识产权的潜能,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增进社会公共利益,造福全社会。这就要注意保持权利人和使用者、社会公益的平衡。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并举
  知识产权立法必须注意与我国已加入的和将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保持一致,注意消化、吸收国际成功经验,注意了解、把握和引导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走向:同时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坚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形成我国特色。
  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也存在尚需进一步改进之处。一是,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滞后:二是,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等:三是,公众参与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充分,一般公众特别是企业、行业协会参与不够充分;四是,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不够充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知识产权立法开始时,国际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规则,我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难以主动发挥作用,推进我国具有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二是,理论准备不足,主要是消化、吸收国际的知识产权立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对如何创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缺乏深入思考;三是,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知识产权立法面临深刻的社会矛盾,对这些社会矛盾的处理需要逐步积累经验i四是,制度建设需要循序渐进,知识产权立法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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