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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发布时间:2019-06-14 04:15:08 影响了:

  摘 要: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它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现已开始显现,各行各业都在积极的制定有关的应对措施,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贸易;经济一体化;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7.004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7-016-05   收稿日期:2012-05-20
  历史与现实告诉人们,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明,这是迄今各国在最大限度范围进行国际合作的组织机构,即愿意接受该组织在调处各成员之间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争端方面,拥有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一系列权力。这种国际合作反映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经济往来极为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之大,必须采用类似WTO争端解决机制那样的方式,和平解决国际经济和贸易争端。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生命力所在。
  诚然,必须看到,WTO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一个渐进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各项协定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将会不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我们期望WTO在全球化的进程成为法治、良治的全球治理样板,而不要退化为弱肉强食的工具。
  对WTO每一个成员来说,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保护自己,也不排除成为被告和败诉的可能。它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是一种保护其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WTO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国际法院,它的仲裁机构只是各成员授权它进行独立的判断,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各WTO成员遵守规则、履行承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因适用WTO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的解决过程中,不断被成员国所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问题和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规则性缺陷
  1.缺乏有关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条款。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一些行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同时,又作出了很大的改进。但是,对于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方面,却缺乏相应的条款。因此,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如果遇到有关这两个方面的相关纠纷就会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难以对此二者的纠纷进行公正裁决。
  2.执行期限过长。按正常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启动到结束也可能需要近30个月的时间。这个时间限制还有赖于各成员、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的诚意遵守,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特别是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拖延执法的约束机制。而且,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通常是在受影响国家第一次通知可能的争端当事方的几个月之后。当最终的救济手段(如撤销被投诉的违法措施、补偿或报复)得以落实时,往往这一延误已使有关国家的出口受到实质性的影响。该问题对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因为这些国家大多贸易实力弱小且出口依赖单一产品。被投诉的违法措施可以在得到纠正前存在两年以上,其负面作用足以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造成几乎无可挽回的损害。拖延显然对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它们会因此拖延而承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但是,从向DSB提出诉讼开始,各个环节消耗的合理时间长达27个月。但是,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3.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损失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损害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补偿。即使争端能得到解决,通常的方式是在专家小组的报告通过后,由犯错的一方纠正错误行为或授权报复,没有对败诉方前面的错误行为的追溯惩罚措施。即使违法国迅速撤销了被投诉的违法措施,受影响的一方也只能从有关措施被撤销后取得救济。对于从通知争端之产生到影响进出口的措施被撤销的这段长时间内,并没有对受害国有任何的补偿。同样,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也尤为明显,因为这些国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化解被诉的违法措施在其“合法”存在期间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经过冗长的诉讼过程和不菲的开支而胜诉,败诉方也在败诉后纠正了违规行为,发展中国家也要承受诉讼期间这段长时期的损失,这对发展中国家脆弱的经济来说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灾难。虽然在《谅解书》中的第22条涉及“补偿”,但是,那是针对在“建议和裁决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可获得的临时措施”。在申诉、裁决和等待执行的“合理期限”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的条款规定进行何种程度的赔偿。并且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某些特殊及差别待遇条款难以有效执行。
  4.在上诉方面,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机制的权威性。
  5.在代表问题上,WTO否认了小的发展中国家自由派遣私人律师作为代表的权利,这实际上否认了争端当事国完全有效的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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