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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环境分析论文 重大转折期独立学院内外部环境分析

发布时间:2019-06-22 04:09:46 影响了:

  摘 要: 本文分析了独立学院在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机遇与转折时期面临的政策环境,以及自身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以期对独立学院的平稳过渡和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独立学院 政策 健康发展
  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大力加强高等教育质量工程建设、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新时期,在教育部26号令规定的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之际,独立学院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与考验,也步入了发展的重大转折期。在此阶段,独立学院办学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包括国家宏观政策环境、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机制、内涵建设等问题,均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与分析,为独立学院顺利平稳地过渡做好准备。
  一、正确把握宏观政策,抓住机遇促进发展
  1.树立信心、振作精神、谋求发展。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1]独立学院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排头兵,独立学院应认真解读国家宏观政策,坚定办学信心,坚信在我国高等教育后大众化发展阶段,独立学院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应积极谋求长远发展,不应有回避困难、短期观望、可进可退的思想。
  另外,《纲要》还多处提到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实现民办教育法治化管理,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及教师的平等地位与权益等。这些政策无疑对解决独立学院目前的办学障碍,以及今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独立学院应紧跟政策步伐,积极利用政策扶持,针对自身发展问题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析、判断和决策,扫清办学障碍,实现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2.正确把握政策方向,积极寻求自身发展。
  2008年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于独立学院规范化办学、权益保障、健康发展等均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理清了独立学院办学实践中的各类疑难问题,使独立学院的发展前景更加清晰。
  26号令规定了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整改期,在此期间由独立学院提出申请,重新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察验收,合格者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目前正是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在此重大转折期,独立学院将何去何从,现已成为各独立学院、举办高校、投资方及独立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等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26号令规定,独立学院从2012年开始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位证书,不再颁发母体高校的学位证书,这也意味着独立学院将逐步摆脱对“母体”的依附,走向独立生存、自主发展的道路。近日,从教育部网站获悉:“国家对于举办独立学院以及其他层次、类型的民办学校都是鼓励和支持的。在贯彻26号令的过程中,现有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实力,选择不同的未来发展走向。条件好、实力强的,可以继续举办独立学院或转设为出资者独自举办的民办本科学院;条件差、实力弱的,可以转为高等职业学院或其他层次的民办学校,也可以并入其他学校或停办。”[2]从独立学院的成长历史及长远发展来看,对于那些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推动其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校,这既是国家宏观政策的价值导向,又是多数独立学院求生存、谋发展的必然选择。独立学院具有办学起点高的明显优势,它更应该成为我国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孵化器”[3]。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已有19所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但是全国绝大多数独立学院目前由于各种条件不够成熟,达不到转设的条件,仍然选择继续维持现状。这些独立学院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十二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将面临着学龄人口不断降低,校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局面,而且大多数选择维持现状的独立学院,对母体学校依赖程度较高,虽然大力提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实施错位竞争、特色发展,但由于师资队伍的瓶颈问题,真正实现上述目标困难较大,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方面等容易与母体高校产生同质化倾向。此外,教育部正在起草《民办教育专题规划》、《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据悉已形成初稿。目的是通过这两个文件对于民办教育和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起到引领和促进作用[2]。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独立学院应积极顺应改革大潮,以质量求生存,以内涵求发展,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导向,积极寻求自身发展方向。虽然在资产过户、法人地位、法人财产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实施,但独立学院不应一味观望等待、故步自封,对国家政策心存侥幸,抱有法不责众的思想,应严格按照26号令要求,认真剖析自身问题,与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积极的可持续发展策略,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积极构建自身办学章程、协调理顺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保障独立学院教职工、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确立独立法人财产权,降低办学风险,为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努力在转折期内实现自身最有效地发展。
  3.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法人性质,用积极的政策推动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独立学院法人性质不明确、产权归属不清晰是目前制约独立学院发展的核心问题。大多数独立学院与民办高校一样,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认为这一尴尬局面好比“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们是什么”。法人地位的不明确,导致了民办高校在各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不能享受与公办高校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已成为制约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发展的突出问题,亟待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应制定积极的政策法规,切实有效地解决独立学院法人性质问题,推动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据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在积极地寻求解决办法,起草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独立学院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独立学院健康规范发展。2012年两会上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在接受专访时指出:“我们已经在对民办学校,按照举办普惠公益的原则,对学校究竟是营利还是非营利进行分类管理。”[4]由此看来,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可能会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方面做出选择与划分,然后分别按照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进行分类注册与管理,这对于促进民办学校及独立学院健康规范发展,保障民办学校享有公平的法律地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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