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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架构【论社会主义空问正义的基本架构】

发布时间:2019-06-22 04:25:57 影响了:

  从主体性视角出发,空间正义就是一种符合主体伦理精神的空间形态与空间关系,它强调在空间生产关系中,应关注主体(尤其是弱势主体)的自由选择、机会均等和全面发展,以及主体“栖居”在自然环境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社会主义空间正义主张,所有社会主体能够相对自由、平等地享有空间权益,不受支配地进行空间生产和空间消费的理想状态。社会主义空间正义的实质是和谐与平衡,即努力实现不同政治价值取向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主体性;空间生产实践;空间正义;基准;动态平衡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5-0036-05
  王志刚(1979-),男,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国外马克思主义。(江苏镇江 212013)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2YJC710067)、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llGLB005)、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1ZDIXM025)、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1SJB710005)的阶段性成果。
  罗尔斯之后,正义更多体现为对和谐合理的社会关系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正义主要不再是对个人的存在和行为进行道德约束,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生活的正常运转,而更多的是对社会合作体系的秩序公正与否进行追问,为人的幸福生活提供条件和保证。当代城市化进程中日益凸显出来的空间正义问题无疑是社会正义领域一个重要的内容和形式,它以规范性为主要特征,表征着人类对社会空间正义的追求。我们的问题在于,如果正义逻辑地包含了空间正义,那么何谓空间正义?作为空间政治学的重要范畴,其基本理念又是什么?如果从主体性视角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情境下空间正义的基准又是什么?
  一、空间正义的多重面向
  对空间不同角度的理解,就会形成不同的空间正义概念。法国哲学家亨利·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既非封闭的,也非静止的,更非只有一个层次,空间可以区分为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等;无论是自然空间还是社会空间,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被资本主义“生产”与“消费”。资本主义条件下空间生产出来的是一种均质化的空间——“抽象的空间”,即资本的抽象。空间正义就是要打破这种资本的抽象空间形态,重新恢复一种差异的和生活经验的空间。总体来说,列斐伏尔的空间正义思想更多体现为对资本主义物化空间生产的批判,保持一种空间乌托邦的幻想。
  大卫·哈维在《社会正义与城市》中表明,空间绝非绝对的、同其自身相关的东西(即物自体),而是同时依赖于环境的事实(即社会关系),因此,社会正义和城市就存在密切的关联。哈维的工作就是努力回答:社会正义原则在空间问题上为什么是可能的以及怎样实施?哈维告诉我们,正义和合理性的诸多概念并没有从我们的社会和政治世界中消失,但是它们的定义和运用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运用历史一地理唯物主义方法和原则来理解权力级差的产生(因为正是这些权力级差产生了不同的正义概念),并把它们置于穿越性别、阶级、种族、族群和政治团体等之间关于意识形态霸权的斗争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列斐伏尔还是哈维,他们对于城市空间与社会正义的关注都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这么说,是因为社会正义正是20世纪70年代初引起美国学术界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只要注意到罗尔斯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所引起的反响,我们便可理解这一点。与罗尔斯一致的是,哈维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便是有关空间和城市生活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价值取向问题。但正如哈维自己所标志的那样,没有普遍不变的正义,正义随时间、空间以及个人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在后罗尔斯时代,正义观念不再仅仅聚焦于社会经济的公平分配,而呈现为更广和更重要的面向。
  就空间领域而言,正义不仅仅要关注空间化如何影响了分配,更要关注空间化如何稳固和强化了压迫和不正义的分配过程。爱德华·索亚认为,为了要建构更合理的生活空间、确立空间正义的可行路径,必须“减少阶级、种族、性别以其他不同社会权力源泉的压迫和不平等”。索亚之所以大谈特谈第三空间(空间的第三性),“其深层原因在于他希望通过切实可行的集体行为,改变空间生产与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改变生活于第三空间中的人的边缘地位,建构一种空间正义”。对于索亚以及其他后现代地理学家而言,城市空间正义的研究要考虑到空间分配正义问题,但更加重要的是,培育一种空间敏感性并激发社会运动,来抵制根植于空间与空间系统生产过程中的非正义现象,即空间正义理念是对系统化的排斥、统治与压迫的一种批判。
  空间正义问题进入了国内学者的研究视野,指出:所谓空间正义,“就是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任平的这个概念把城市空间既看成是一种资源,具有稀缺的价值性,也看成是区域内空间生产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凝结,是一个充满矛盾的问题场域,由此提出解决各种冲突的关键在于建立一致的哲学和道德基础,即要实现空间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正义。目前这个观点为国内众多学者广泛引用,不仅因其概念自身的逻辑和周延性(从政治学基本话语角度概括出空间权益包括公民在居住、作业、交通、环境等公共空间领域对空间产品和空间资源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和消费等方面的权益),而且其概念的外延囊括和回应了当代中国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的众多问题。
  也有学者提出,空间正义既包括从社会空间的角度去关注处在当代社会发展格局中的群体和集团之间的发展愿望和相应行为模式之间的公平关系问题,也要从自然空间的角度去关注世界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利用问题。王建明等就从城市发展的系统性角度探讨建构城市秩序与空间正义的动因,指出城市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有机整体性被破坏的现象,集中表现为生态空间的多样性、地方特色和平等性被破坏的问题,要求我们从生态正义与空间正义相统一的角度去思考城市空间正义的建构问题。与西方学者一致,任平以及其他国内学者的“空间正义”的概念也体现为对不正义的空间现象的批判,对由特殊形式的空间化生产和延续的系统性支配和压迫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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