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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防止诽谤罪滥用之对策|药物滥用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19-06-24 03:55:16 影响了:

  摘 要:建议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解释,严格控方的证明责任。为保证司法机关免受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应内设审批程序或实行异地管辖。  关键词:诽谤罪;滥用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4-0260-01
  一、诽谤罪之现状
  在我国刑事犯罪体系中,诽谤罪乃较轻之罪名,以往司法实践鲜有适用。何也?一来此罪乃亲告罪,以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而长期以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多不识以刑法维权;二来法院对被害人所呈证据之审查相当严格,如未出现被害人罹患精神病或**自戕等符合“情节严重”要件,则一般难以入罪。随着法治文明之进步,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概念日益深入人心,侵犯名誉之民刑诉讼日增,关于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之冲突、诽谤罪之滥用受到舆论的关注。因此,检讨诽谤罪与表达自由之冲突及对策,对于完善刑事法律、发展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乃至实现宪政民主,实有莫大裨益。
  二、自诉与公诉之选择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自诉系公诉之必要补充,一者可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二者亦利于当事人自行和解,促进社会和谐。诽谤罪究系适用自诉还是适用公诉,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诽谤罪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对此刑法未加详叙,而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未设置程序上的限制,导致实践中官员公器私用,恣意打击批评者、举报者。前述诸案即是例证。通说认为,诽谤罪但书的情形包括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严重损害国家形象或者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也接近此见解。
  三、诽谤罪与表达自由
  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孰轻孰重?世界各国未有公论。笔者认为,此乃一权利博弈之动态过程,需要法官根据情势独立判断和平衡。一般认为,表达自由须基于对他人之人格尊严及名誉权的充分尊重之上,即在政治领域,纯粹的造谣与人身攻击也不应受宪法保护。但在法治尚未成熟、政治宽容缺乏的中国,政府官员显处优势地位,而公民处于极弱势之地,表达自由犹初生之婴儿,亟待呵护。
  四、防止诽谤罪滥用之对策
  (一)上策——废但书
  在人权日益发展的今日,世界上出现了诽谤罪去刑化的趋势。欧洲人权法院及美洲人权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已裁定,所谓以“侮辱”官员为入罪依据的法律直接侵犯了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理论上言之,只要刑法中有诽谤罪但书条款,公器私用介入诽谤罪就一日不能止,因言获罪的阴影就挥之不去。因此,欲从根本上防止官员滥用诽谤罪,必须废除但书条款,诽谤罪一律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二)中策——严证明
  犯罪之成立,实务界多关注构成要件,而此又涉及两造证明责任分配。诽谤罪适用公诉处理的实务中,法院在考察两造证据时,对公诉人审查较宽,对被告人审查较严,已为不成文之惯例。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解释,严格控方的证明责任。
  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之行为,而纵观我国法学教材的经典表述,系“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此,控方首先须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捏造及散布行为。1、仅捏造而无散布者,如在日记中捏造事实诋毁他人,若无第三人知晓,则全无影响他人社会评价之后果,没有侵害到任何法益,固不成立诽谤罪。2、仅散布而无捏造者,也不成立诽谤罪。若将客观要件“捏造及散布”任意剪裁为单纯“散布”,洵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前列诸案,控方仅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散布行为,如发短信(如彭水诗案)、发帖(吴保全案)等,即视为完成控方证明责任,而令被告人负证明涉讼言论属实之责任,倘不能证,则推定为虚,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举证规则。
  其次,控方须证明行为对象为“他人”,即特定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但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控方对此同样负证明责任。
  最后,控方还须证明“情节严重”的要件。何谓“情节严重”?刑法及司法解释无详述,一般认为造成受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以及上文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可视为符合此要件,其他情况则学界和实务界尚有重大争论。
  (三)下策——内设审批或异地管辖
  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地方党政部门可能会对当地司法机关施加不正当的影响,特别是在上述诽谤官员诸案中尤为明显。为保证司法机关免受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应内设审批程序或实行异地管辖。所谓内设审批程序,即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认为诽谤案件须以公诉程序处理,应各自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所谓异地管辖,即由被诽谤官员所在地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指定其他地方法院管辖。如此可以保持基本司法体制不变,稳步推进诽谤罪的改革和完善,成本最小,但效果固不及前二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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