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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发布时间:2019-07-05 09:15:33 影响了:
【摘要】: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第一条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第二条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第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 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 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 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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