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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时间事实记录_sof装卸事实记录

发布时间:2019-07-29 09:37:56 影响了:

缮制装卸时间事实记录(SOF )

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是订有滞/速计算的船舶在干装卸作业的实际情况记录。它反映船舶从抵港之装卸完毕的全面情况,是船、租、港、货各方计算装卸时间与结算速遣/滞期费的重要依据,是外勤业务员现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工 作 须 知

(一)熟悉租约/买卖合同/协议书等规定。

缮制事实记录,要求实事求是,有理有利,兼顾管家经济利益切实熟悉掌握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不同租约的不同规定。例如:“作业期间的开仓盖”、“装货前的铺垫舱:、”“允许两次移泊”等经常有异的时间计算。

(二)详细记录,分清责任

(1)记录的时间必须逐日时连贯,中间不得有空隙或省略,防止计算装卸时间的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应予计算的装卸货时间。

(2)船舶抵达锚地,联检后在等泊过程中遇有不良天气,应同时注明“等泊”和“不良天气”,以便按合约不同规定扣除或不扣除。

(3)装卸开始前及装卸过程中,注意等泊/等工人/等货物期间的一般公认的坏天气,或不适合货物装卸的坏天气,应按“坏天气”记录,不作“装卸货时间”计算。等泊期间的坏天气,可参照当地气象台或其他习惯饮用的资料。

(4)在港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坏天气,大浪日(SURF DAY),雨、雪天、雪后清扫船上积水,积雪所用去的时间必须做好记录。

(5)与港方订有滞/速计算的船舶,同一舱口的两对吊杆中一对损坏,应把舱口号数,损坏时间记载清楚。

(6)属船方原因造成装卸停工(如纹车故障,货灯熄灭,索具更换,船电中断等),记录中必须注明“由船方某某原因熬成停工”以明责任。纹车动力不足,影响装卸,亦应详细记载原因和时间。

(7)因工人损坏纹车造成停工,并为港方确认,可以把损失的时间和原因记载清楚,也可以照旧记载为“装卸”,记为装卸时间。

(8)移泊时间:

1.移泊前,从停止装卸至等候移泊所占去的时间,可并入移泊时间,按“移泊”登录,或记录为“准备移泊”;

2.如等候移泊时间较长,超过正常所需时间,属港方原因,应按“等候移泊”记录;属船方原因,“船舶准备移泊”记录;属潮小原因,按“候潮移泊”记录,绝不能用“停工”或者“候装卸”等原因不明的记录。

3.移泊后在正常时间内开始或恢复装卸,应按“准备开始装卸或准备恢复装卸”记录,绝不能记录为“等候装卸”。如超过正常时间,超过部分,可记录为“等候装卸”。

4.船舶在装卸过程中,因受潮水影响,需从泊位移开,然后又移回,不能记录为“移泊”,应记录为“因潮水影响,作业中断”,或记录为“因低潮,船舶拖离码头”和“船舶回靠码头”。

(9)雨天装卸时间:

雨天装卸磷灰土,废钢等不受影响的货物,应在安排作业前与船方充分洽商,明确时间计算办法。

1. 争取船方同意时间按50%计算,在记录上注明“下雨,装/卸货时间按50%计算。”

2. 如船方不同意按50%计算,而我方又急于装卸,在港方同意下,雨天实际用去时间可记

录为“装卸货物”,不记“下雨”。实际作业以外的时间应按“下雨”记录,以便扣除。

3. 在雨篷下作业,雨篷由船方租用,装卸速度不受影响,可记录为“装卸货物”;如船方

不租用雨篷,在安排前洽商船方,由港方租用,记录为“下雨”,装卸时间不计。

(10)卸货完毕清扫船舱地脚货的时间不属卸货时间,不必记录。如船方坚持,可先注明卸货完毕,在记上清扫地脚,以防止承运人钻空子。

(11)装卸完毕商检公估水尺时间,不属作业时间。如船方要求公估,可以记录,如无要求,不必记录。

(12)等泊,等装、卸,等货时间:

1.船舶在港方生等泊、等装卸、等货情况,原则上应如实记录;但对“等货”字样,应慎重对待,应否填入事实记录,必须请示公司领导决定。

2.装卸过程中,因我方原因停工等候装卸,可记录为“等候装卸”,不必集体记录为“等工人”,“等泊”,“等船舶”等。

(13)执行142号文件规定的船舶,应按规定格式将船舶舱口数和吊杆数及在本港作业的舱口数和吊杆数、装卸货名、吨数以及船舶总吨在事实记录上注明,以便速遣/滞期的计算。船尾装物料的小舱口(TONNAGE WELL)虽装货,因非正常装货舱口,亦不能作为一个舱口数列上。

(14)根据船方申请,进行的困难作业及特殊平舱的时间应记录清楚。

(15)由于船舶设备问题,造成工人伤亡或作业船舶被其它船舶碰撞等原因而使作业中断,应记录为“发生xx 事故,作业中断”。

(16)船舶起货设备损坏或不敷应用,如港口起货设备由船方租用进行作业,应记录为“继续作业”;如港方自行安排,应事先向船长申明,并记录为“船舶起货设备故障,作业中断”。

(17)风力对作业的影响,应根据装/卸货物所受风力影响的情况,事实求是地记录。如r 台风警报发出后作业停止,尽管台风将临前天气良好,仍应记录为“台风影响,作业中断”. 又如卸磷灰土,铝粉,散装硫磺等类货物,风力四,五即影响作业,应如实记录。

18)进口卸货船抵港联检并递接了通知书,后因故调往国内其他港口,如在港发生涉及到有关计算装卸时间的情况,仍应制作“事实记录”,连同通知书一并送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

19)一艘船舶,租船人和收/发货人都有委托,应按租约和贸易合同分别制做“事实记录”,对外分别寄送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

20)装卸作业中,因船具损坏、下雨等原因停止作业,应在当日时间内注明,不要将此类情况集中批注在记录的下方,以便利滞、速计算。

(三)文字精练,统一,确切。

记录用词应尽可能精炼、清楚、确切。船舶从引水锚地(或联检锚地)驶至作业泊位,记录应用“驶至”(PROCEEDING ),不要使用“移泊”(SHIFTING ),避免与真正的“移泊”混同,造成时间计算错误。坏天气前后,或雷阵雨的间隙时间,或大风期间,虽不下雨、下雪,同样不能作业,应记录为恶劣天气(THERTENING WEA THER ),不要记录为“等装卸”。为此,必须使用统一用语(参阅附件)“装卸时间事记录统一用语”。

(四)及时核对,做好签署工作。

(1)加强内部与装卸指导员和现场理货组长的核对,避免记录差错。

(2)经常与船方核对,特别是外勤业务员内部交班前,应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不要拖到开船时一并处理,影响船舶及时开航。

(3)与船方核对后,要求船方在记录草稿上签字,防止对方反复。

(4)船舶装卸完毕前,可先缮制正式文本的事实记录,其中空出完工时间,待完工后填上

实际完工时间,交船方共同签认。

(5)外勤业务员在与船方共同签署时,应在签字下面注明xx 代理人(xx AGENTS)。

(五)船方批注处理

船长在签署事实记录时,由于对装卸时间记录有异议,为维护船方利益要求附加批注,对此应具体分析,区别批注性质与作用,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下列一般性批注,对结算时间无甚影响,可以考虑接受:

1.“按租约规定办理”(SUBJECT TO ALL TERMS,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AS PER C/P),也有在本句前面加上“仅为工作时间。。。。。。”(FOR TIME WORKED ONLY)。

2.“仅为装卸时间记录”(FOR LAYTIME RECORD ONLY。

(2)下列一般性批注,可能会给速/滞结算产生一定影响,应说服布批。如坚持,亦可接受: “船方与租方间解决”(SUBJECT TO OWNER’S AND CHARTERER’S APPROVAL )。

(3)下列批注,影响事实记录的作用,须慎重处理,一般不予接受:

1.“在抗议下签字”(UNDER PROTEST)。

2.“在争论中”(IN DISPUTE)

3.“以船东同意为准”(SUBJECT TO OWENR’S APPROVAL );

4.“按照租约办理”(AS PER C/P)——批注在由专业进出口公司委托我公司按照贸易合计算滞期/速遣的船舶的事实记录上,应补充加注“或按有关贸易合同办理”(AND/OR RELEV A TN CONTRACT)。

(5)其他有影响的批注与船方摆清情况,核对事实,据理力争取消批注。如争执不下,必须迅速请示公司领导决定处理,或将当时实际情况另作详细记载附于事实记录上,以便划清责任。

凡装运FOB 出口货物的船舶,租船人或货方均未委托,船长要加批注,我们认为不合理,应据理说服船长不加,如船长坚持,可不予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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