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发展现状 [中国台湾公共艺术的发展与现状]
公共艺术政策在欧美行之有年,法国于1951年,美国在1963年,而英国也于1988年提出并制定了公共艺术相关的条例。中国台湾从1998年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建会)依1992年由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制定了“公共艺术设置办法”,其中明文规定所有公共工程需拨出1%的经费于公共艺术的设置上,办法设置至今已10余年。
在这段期间,政策法规经过多次进行的修改与完善,这是台湾政府机关、公共艺术专业人士、民众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对公共艺术的认知升华的集中体现。政府机关的推行和民间艺术团体的大力配合,以及艺术家的热情参与,公共艺术发展亦日趋成熟,在各界的努力下,创造出许许多多成功的公共艺术案例。任这些成功的公共艺术范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创作者的艺术表现逐渐多元化、民众参与和活动的形式也不断在改变,还有新材质不断地被发掘,在此同时,以艺术的手法介入空间,适切地结合建筑空间与景观规划,将艺术深刻地植入大众生活之中,为城市生活带来更丰富的空间美感。
一、中国台湾公共艺术的起源
中国台湾在政治解严之前,蒋介石和一些名人的符号散落在生活空间的每一个角落,成为“统治权”具体象征,在人们眼中这种属于“国家”而非“市民”的艺术,没有公共的涵义却有权力的傲慢。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也就是戒严令‘解除前后,禁锢已久的社会突然获得释放,尘封的心灵因此获得救赎,主权在民的自由意识因而开始抬头,先是解除党禁、报禁,开放自由选举,接下来要求开放探亲,甚至干反对声音也可自由发抒,如:弱势者自力救济、反对者走上街头等,一波波政治民主化的潮流蜂拥而至,也进一步带动公民意识的解放及公共意识的提升。
起初,中国台湾的公共艺术是由雄狮美术杂志率先提倡的,1986年李贤文应邀赴美考察,返台后即在《雄狮》介绍百分比艺术之益处。之后台湾的政治民主和经济都达到一定的阶段,于是关心环境与艺术爱好者便开始推动公共艺术的立法。1992年“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制定后,进入到台湾公共艺术的发展时期。公共艺术的起步,在台湾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意味着威权政治逐渐走向市民社会的契机。对公共空间的建设不再是过去经营一个“临时性”的政治反攻基地,也不再只是后来在交通、环境领域基本设施上的投资,而是落实在本土的文化上,经营居民对当地历史经验的认同与反省。从而,政府负起赞助、鼓励,推广和提升区域文化艺术水平的责任,而公共艺术的法案的完善实现有助于这一目标的落实,这就是中国台湾会跟随法国、美国等国家将公共建筑物建造费用的1%作为公共艺术经费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法案与公共艺术的并行
不言而喻,中国台湾公共艺术的立法对共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由立法院审议通过1992年7月1日公布的“艾化艺术奖助条例”是台湾公共艺术的“母法”,“母法”颁布以后文建会于1993年制定了“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执行细则”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补充;随后,为进…步完善具体实施方法,文件会于1998年1月26号颁布了“公共艺术设置办法”,到此一个较为完整公共艺术法案形成。
随着人们对公共艺术的认知不断提升,冉加上关系到“政府采购法”等一些相关法案的相互衔接等问题,“文化岂术奖助条例”于2002年6月12号进行了一次修改,并一直沿用至今。由于“母法”的修正,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艺术实施办法”也于2002年、2003年两次对相应条文进行修改与完善;随后由于“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执行细则”于2006年进行了相应调整,为了设置计划在执行上更加合理并便于实施,木前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公共艺术设置办法”2008年进行了修正并沿用至令。
在研究中国台湾公共艺术法令后不难发现,征每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上。相关法案必定会进行相应的修正,这是为了与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民众意识和社会认知等相适应的做法,法案的修正是将问题集中解决的方式,同时也可以这样说法令的调整是台湾公共艺术发展的见证。
1.“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的修正。
“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也就是我们的母法。从1992年的颁布到十年后的改进,短短数百字的调整,这里面记录人们对于公共艺术认知的改变。
①随着人们对“公共艺术”认知,将原条文中的的“艺术品”修正为“公共艺术”。
从“艺术品”到“公共艺术”,为何会有如此的变化?这其实是台湾在公共艺术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官方、参与公共艺术创作的艺术家或是参加过公共艺术创作过程的民众,慢慢地都会发现,原来公共艺术不再只是一件艺术品,它虽然是艺术家美感经验的创造,但是透过创造与呈现的过程中,艺术品所在之空间与所存在的人,确实影响了艺术品的形成,甚至于有些公共艺术已经被转换成了节庆式的嘉年华会,如此一来就更不可能只是单一的“艺术品”了。
②规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的公共艺术设置不受建筑物造价1%的限制。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的费往往十分庞大,比照公有建筑物作1%规定,公共艺术经费十分吓人,怕有资源浪费的可能。由于原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好多机构不敢低于1%运作。因此这次调整明定条例将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设置公共艺术不受工程造价的1%限制,从而也避免造成单一工程公共艺术的泛滥问题,设置范围更加人性化。
③明确规定“公共艺术设置办法”由文建会会同工程会(采购主管机关)及内政部(建筑主管机构)共同订立。
在台湾1998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和1999年实施的“行政程序法”直接挑战了“公共艺术设置办法”中公共艺术的征选方式的规定,“公共艺术设置办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从1998年“公共艺术设置办法”实施以来,其中台北市政府是由建筑主管单位那里管控,成效较好。日前许多专家学者要求要在公共艺术设置过程中要与建筑单位配合,于建筑主管机构共同确立可以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从而法案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2.“公共艺术设置办法”的修订。
随着母法的调整“公共艺术设置办法”也进行了一些丰富和改进,从1998年的颁布到2008年,同样历时十年。纵观“公共艺术设置办法”的修订,简而言之就是把定义范围扩大,把操作过程简化、灵活,相关操作更加明确。
①中国台湾的公共艺术发展至今操作概念已转化为“计划”形态。
在“公共艺术设置办法”中将原条文中“公共艺术设置”用语,修改为“公共艺术设置计划”,从而进一步落实“民众参与”“环境融合”与“公共性”等原则,“计划”的修改给台湾的公共艺术以更大的空间和可能。”
②鼓励工程艺术化,新增公有建筑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主体符合公共艺术精神者,审议通过后视为公共艺术。
其实不论公共艺术的关系是从小的基地关系到建筑物本身、公共空间、领域或者是关于一座都市的实务,何谓公共艺术的这个问题,已经不单单只是“公共性”与“艺术性”的关系,它已经扩展到了整个生活的空间。公共艺术的话题,是将艺术 加以机能化,让艺术扩展到生活空间,形成一生活美学,从家到小区,从小区到都市,从都市到整个国家。现在的建筑本身就可以按照一件大型的公共艺术作品报批,从而使得建筑兼具视觉艺术性与多方面的机能性。
③将公共艺术设置计划的经费统筹管理,将经费的利用更加合理灵活。
在法定条文修改之前,由于法令的限制,使不少中小学校受着重重法令执行与审议的枷锁。如今,他们也可以用最具原创性的做法带领民众与师生一同认识公共艺术活动,让公共艺术意识成为一颗颗艺术的种子撒播在人们心中。相信假以时日,必定会开花结果的。同时依照法案一些公有建筑物与政府不适宜办理公共艺术设置的基地,可将经费整合统筹寻求合适的基地进行实施。这样的修订可以解决公共艺术固定区域过多、与环境不适宜、形式单调与工艺粗糙等问题,这也是当前台湾目前公共艺术发展中的问题所在。
运用“1%”来改变“99%”的公共空间这是一种期待!合理的运用“1%”,我们必定不能局限在某一固定的方式,固定的建筑物和基地上来讨论这个“1%”,必须从大局出发,从大范围下的“99%”来好好规划与思考。如今大众对公共艺术的了解还是不够,但公共艺术的提高与公众美学的认知有着决定性的关系。从而公共艺术精神的传播工作也是这“1%”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法案的调整给与了这种期望新的可能。
④公共艺术设置计划经费的组成更加明确,保障了艺术家的权利。
公共艺术设置计划经费项目组成明确的区分了工程统包项目经费与公共艺术经费部分,为保障艺术家基本的创作费,公共艺术创作经费中至少15%为艺术家的创作费,兴办机关不得任意调降或删减此项费用。从此使得艺术家创作经费有法可依,令公共艺术设置计划经费的组成更加合理与正常化。
⑤公共艺术作品的维护与管理更加严格有效。
公共艺术作品的管理与维护作为一项工作逐年编排办理,同时限定了公共艺术设置的最低年限――五年之内不得移动或拆除,并需制定相关维护与保养计划,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和公共艺术维修经费超过设置经费1/3者,在报所属审议会通过后可考虑移除。从而使得今后的实现的公共艺术作品更有保障。
其实我们清楚法令只能做最低限的道德标准限制,社会的进步与文化资产的累积并不是靠法令就能达成,更多是来自于人们对环境的自觉与尊重。因此,在当时公共艺术设置的成败,经费多寡并非关键,反而是一般政府机关对于公共艺术设置办法的尊重、理解,才是公共艺术成败的关键;然而,对于公共艺术所重视的民主精神与参与观念在此时都尚待加强。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