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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聘任的会计能否享受村干部待遇? 河南省信阳市读者王某来信咨询:我是一名持有会计证,并被本届村委会集体研究聘任的村会计。请问,我能否享受与其他村委会成员一样的村干部待遇?
编辑部答:从各地的实践看,村委会会计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村民选举的村委会干部兼任,一种是由村委会聘任非村委会成员担任。根据来信,你属于第二种情况。
你信中提到的村干部待遇,分为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两类。政治待遇是指村委会成员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村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行为,如管理村集体资产、召集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开会、研究讨论土地承包方案等。经济待遇是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干部依据职位不同而享受的经济报酬。如果是村委会成员兼任村会计,上述两种待遇都应享受。如果是村里聘任的会计,则不属于村委会成员,只能享受相应的经济报酬,而不能参与村务管理活动。因此,你不能因从事村里的会计事务而随意干预村务管理。
村民小组如何划分?
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李某来信咨询:在什么情况下村民小组可以划分?分组应依据什么规定?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基层民主处答:村民小组是村委会内部一个非常重要的村民自治单位。《村委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委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集体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尽管《村委会组织法》及其地方法规均未对村民小组范围调整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但对村委会的设立、划分、撤销以及范围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均有详细规定。村民小组范围的调整可参照这一规定。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群众自治,便于开展自治活动。据此,无论是两个或多个村民小组合并到一起,还是将一个村民小组拆分为两个,均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村委会在征求所涉及村民小组多数村民的意见后,根据有利于全体村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书面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然后将调整方案交所涉及村民小组内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如果条件许可,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村委会根据讨论结果,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正后,报乡镇政府审查、通过、存档。需要注意的是,合并或拆分村民小组不能脱离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指导而随意进行,应当严肃、认真地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有步骤地进行。同时,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也有义务在调整方案讨论形成的过程中,向本组村民详细阐述调整的利弊得失,做到事清、理正、方向明。
如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读者沈青来信咨询:我家因农田用水等问题,与本村王某家发生了纠纷。日前,经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我们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保障协议的履行,调解员建议我们到法院去申请司法确认。请问,申请司法确认应向哪级法院提出?要交多少钱和提供哪些材料?
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答:《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应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当事人申请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则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理之事法院不支持,该怎么办?
山西省介休市农民郑某来信咨询:我家的平房与郑某所居住的平房仅一路相隔。该道路为村里的公共通道,约有6米宽。2010年,郑某在自家房山墙及延伸的院墙外修建了一条长20余米、宽2.5米有余的栅栏圈地,种上玉米和向日葵。这样一来,6米宽的过道变成了3米多宽,给我和其他村民出行带来很多不便。我找郑某协商、找村里解决未果后,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家停止占道、排除妨碍。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因我没拿出证明自己通行权受到妨碍及遭受损失的证据,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也由我承担。本来是我有理,法院却不予支持,我该怎么办?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对于邻里关系纠纷,法律有明确的处理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也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郑某在公共通道建栅栏圈地种玉米和向日葵,导致6米过道变成了3米多宽,给你带来很多不便,已经给你家造成妨碍,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至于法院审理认为,因你没拿出证明自己通行权受到妨碍的证据,而认定郑某的行为没有给你家通行造成不便,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此,你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村委会调解解决;若不成,或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应划“√”却划了“○”的选票是否有效?
辽宁省海城市读者王某来信咨询:在村委会选举中,由于一些村民文化偏低,注解中指明,对候选人同意的划“√”,可是有人却按照习惯划了“○”,这样的选票是否有效?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基层民主处答: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规程》以及辽宁省民政厅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编写的《村委会选举工作手册》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选举前乡镇或有关部门在培训村里选举骨干时,首先要向他们讲解清楚正确填写选票的办法及必要性;二是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主持人要详细介绍选票的式样,以及如何正确地填写选票,一般情况下要把选票式样用黑板或大的纸张放大,逐字逐行向选民反复讲解,直到选民完全弄清楚为止;三是划票时一般规定同意选某个人便在候选人姓名栏内划“√”,有的地方规定用“○”,各地做法不一,但只要选民的指向明确,不会产生歧义,个别村民本来应该用“√”而用了“○”,一般也应该作为有效票处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的意愿,及时做出有效还是无效的决定。从各地的实践情况看,只要选举工作做细,大多数村民能够按规定要求填写选票,出问题的地方往往是工作人员工作不细,没有向选民讲清楚,从而出现这样的情况。
村委主任能否随意增加村委会干部职数?
湖北省咸宁市某村村民赵某来信咨询:我村2010年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不久,当选的村委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就任命已落选的村妇女主任重新回村委会工作。请问,村委主任是否有权随意任命增加村委会干部?
编辑部答:村委会干部职数的确定是村民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关于与干部职数相联系的享受本村误工补贴的人数,《村委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也明确规定,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作为村委会成员中的一员,村委主任无权剥夺村民的民主权利,自主决定增加村委会成员职数,并让其享受本村误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