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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制未来发展的构想 公路工程监理发展

发布时间:2019-02-28 03:53:15 影响了:

  摘要 本文提出一种新的公路工程监理优化模式,旨在加大监理企业对项目设计阶段的介入深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为智力密集型企业的优势,拓宽监理单位的项目服务范围,与国际工程咨询的运行惯例接轨,以增强国内工程。
  关键词 公路工程监理;监理体制;监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4-0060-01
  目前,中国公路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所提供的服务大部分都集中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还是处在对施工质量监理等传统的基础之上,在发达国家中,经常见到的咨询(监理)工程是项目的设计者也是施工监理的执行者,在这方面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不利于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迈入国际市场,不利于在面对国际监理工程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所以,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国的监理企业应该在管理体制上与国际接轨,改变现有的经营机制,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1 公路项目监理新模式
  如图1所示,新的监理模式与传统的监理模式相比有以下一些特点:
  1)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一定的优秀的并且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双方在明确各自的职责时可以通过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来实现,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业主把项目监理的权力放手给监理企业,这样监理企业可以代替业主执行对项目的全面的并且是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工作。与此同时,业主在和设计单位以及承包商之间分别签订合同,并且要在合同中明确的规定监理企业和设计单位以及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业主的授权范围之内,监理企业监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整个过程实施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接受监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2)新模式将参与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监管机构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做好项目总体规划和控制的项目设计咨询监管层,另一个是在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监理层,中标的监理企业要全权负责建设,并且业主不得无理干涉。在新的项目工程监理模式中,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都处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设计监理机构有效的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它可以通过较为严格的督促设计单位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标准,标准化设计的推广,设计应用限额,设计价值工程的理论等方式来实现;
  3)监理企业的服务范围不断的扩大,权力不断的增加。监理企业不仅仅要对项目的咨询,设计监理以及现场的施工监理工作进行监督,还要负责代替业主进行项目的整个施工过程实行全面的,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这其中主要包括项目的整体策划和控制,确保项目的连续性管理。在项目施工的整个过程中,监理企业根据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任务,即,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在监理模式中,监理企业的职责多是集中在提供工程咨询服务,这和国际上提倡的监理企业既要提供设计咨询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的理念是相一致的,这有利于监理企业和国际市场接轨,这样可以比只是简单的工程监理和设计监理更加走进了一步;
  4)驻地监理机构属于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分支机构,它在组织关系上隶属于监理企业,它直接负责于监理企业。施工监管是驻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他和设计单位派驻的技术人员是相互协调的关系,协助监理工程师,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技术问题是设计代表的任务,这与我国现今的大多数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所担负的实际任务是相同的。因此,这种新的监理模式很好的延续了我国传统的监理模式,这也确保了我国监理制度平稳过渡到与国际化相互接轨的过程。
  2 公路项目监理新模式的风险管理
  在我国,公路项目监理的新模式(以下简称新模式)的具体使用效果并没有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测试和检验,并且存在较多的不稳定性在实施过程中,与传统的监理模式相比较,新模式有很大的风险性,故对新模式的风险性的管理更加重要。
  1)业主和监理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是解决纠纷和合理分配风险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双赢和多赢的重要基础。国外一项研究表明:信任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索赔条款的使用,而索赔条款的使用是增加工程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
  2)构建在理想状态下的风险评价方法,项目风险的特点是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但是像地震,台风等意外风险都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当发生这些风险同时带来的人为的风险都是可以预防的,最主要的原因是难以进行有效的评估这些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很难分区分人为风险和必然的风险。假设可以找到这样的一个理想的状态,在此状态下,监理企业和业主有相互信任的基础和相互一致的目标,并且两者之间都是为了尽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和损失,那么就可以对此项目的最低风险进行计算。在最低的风险的基础上,对造成大量增加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明确造成这些因素的责任化,那么就可以分配这些风险,最大限度的降低人为的风险;
  3)不断的完善配套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因为工程项目监理的新模式还处于概念阶段,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法规,但是如果实施这一新的模式,势必会给业主和监理企业带来较多的潜在风险,所以,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层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项目监理新模式有个正确的认识。
  参考文献
  [1]李世蓉.对我国建设监理的几点思考[J].建设监理,2001(1).
  [2]路占海,彭建良.交易费用理论与工程建设监理制.长沙:企业技术开发,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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