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火中加薪|火中加薪 成语
“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1993年8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纪委二次全体会议上向全党发出了振聋发聩的警告。5天后,中纪委这次全会的公报中出现了这样的字眼:“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要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党动员,党政一起抓,党政主要领导要负起全面责任。”并指出:“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又是紧迫的。要坚决持久开展斗争,又必须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炎炎盛夏,中国再次向腐败宣战。
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副检察长梁国庆向新闻界透露:全国检察机关将在今后4个月里集中主要精力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是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重点查办党政机关及其领导支持、纵容、包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经济犯罪的案件。为加强对跨省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统一指挥和协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贪污、贿赂罪案侦查指挥中心。
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出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办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要与其已办的经济实体在企业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上脱钩;人民银行的干部不得在所办的经济实体中兼职;人民银行不得再给所办的经济实体提供信贷资金或在金融政策上给予特殊支持;人民银行不得再办任何经济实体。不久,针对金融系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现象严重的情况,兼职出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朱熔基副总理要求对金融系统进行彻底整顿。
8月31日,中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并再次公布中纪委、监察部的举报电话。
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纪委二次全会对各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重申和提出了一系列的“不准”: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买卖股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 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根据公安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部确定重点查处一批执法人员贪赃枉法、走私、护私的大案要案,同时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对收费种类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
为使反腐败斗争迅速展开,中央派出调查组分赴20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20个省区市进行检查指导。
自此,一场声势强大而又艰难的反腐败斗争在中国展开。
任建新告诫数十位大法官们:要精心组织好大案要案的审判工作。对那些重大贪污、贿赂和重大走私、**等案件,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严厉制裁。依法该判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该判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
中央决心之大,措施之严厉,行动之迅速,深得民众之心。但是,人民更关注着这场斗争的实际成果。人民是否满意,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
反腐败斗争开展4个月后的1993年12月27日,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抓好大案要案。
毕竟,法不容情,法不可轻!
1993年8月27日,当年华夏第一村的带头人—大邱庄党委书记禹作敏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人们从对这一案件的新闻报道中,看到了这位声名显赫的农民企业家走向腐败的人生轨迹。
1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了对薛根和、冯阳、罗玉海、徐晓春等4名特大贪污罪犯执行枪决的消息。在这之中,海口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会计薛根和伙同他人贪污人民币3344万元,创下了共和国建立以来贪污犯罪金额之最。
两个月后的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次公布被送上断头台的是3名为满足私欲,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原河南汝州市市长徐中和、原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局长洪永林、原广东省房产管理局局长陈炳根。
1994年1月初,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7.19”特大走私案,原乳山市商业局局长刘起山和原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政委范占武、业务副处长刘宁等3名主犯因犯走私罪、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原乳山市委书记王建智因徇私舞弊、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4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及与之相联系的几个案件同时作出判决:判处原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总公司总裁沈太福死刑,判处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有期徒刑20年。李效时利用职务之便,支持沈太福非法集资,收受贿赂5.2万元、贪污2万元。
以上案件远非全部,一些案件和罪犯的情况新闻媒介还没有披露,因而人们还知之不多。我们不妨看看一些腐败分子的行径和下场。
——原九龙海关副处长林厚行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达14万多元,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海南省计划厅厅长姜巍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达12万多元,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副局长陈乾明利用职权,在3个月的时间索贿受贿19次,达55000元,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原陕西省经委副主任杨枫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42万元,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原沈丘县委书记刘炜东、副县长崔东华因在周口假药案中收受贿赂1.4万元和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6年。原福建省南平地区水电局局长邱阿旺利用职权索贿2.5万元,被开除党籍,依法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