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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理论的历史回溯、思想评价及宪政意蕴|社会契约思想

发布时间:2019-04-16 04:44:21 影响了:

  摘 要: 在世界政治法律思想史中,社会契约理论源远流长。自伊壁鸠鲁开始,从格劳修斯到霍布斯,从洛克到卢梭,再到康德,他们以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为逻辑起点,演绎出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分权制衡、宪法至上等理论。这些理论提倡主权在民,在公法领域还探寻了宪政问题,进而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创立宪政制度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对这些理论的深度发掘及有鉴别地吸收运用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的宪政建设。
  关键词: 社会契约论; 宪政思想; 政治史学
  中图分类号: D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3-0095-06
  The History Retrospect, Thought Evalu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Implication of Social Contract Thought
  YANG Guo-dong
  ( Academy of Governance,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Abstract: Social contract theory has a long history in the history of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al and law thought. Since the beginning of Epicurus, from Grotius to Hobbes, from Rock to Rousseau, then to Kang De, these thinkers took them as a logical starting point, that is, the natural state, natural rights and natural law, which deduced from the theory of human rights, sovereignty of people,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constitution .These theories not only advocate individual rights but also explore the constitutionalism in public law field, and then base on these for establishing west constitution system, and absorption use selectively for these theories surely will help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China.
  Key words: social contract theory; constitutional thought; theory of political history
  一、社会契约理论的历史回溯
  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是一种概念,用作解释个人和政府之间的适当关系。“有关社会契约的学说也其实是一种国家理论:人天然具有天赋权利,但处于本原‘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为了克服彼此之间的恐惧,基于共同的公共意志,[1]以契约的形式把原本属于自己的天赋权利让渡出来形成政府权力,从而进入国家状态。”社会契约思想最早可追溯至以普罗泰戈拉、安提芬为代表的古希腊智者学派,但在伊壁鸠鲁那里才第一次得到了相对确切的理论表达。伊壁鸠鲁借用“原子”理论的张力,以形而上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质、国家起源的契约性质。[2]他认为契约是人们为免于相互伤害,达到人类福利的约定,以契约建立国家,目的在于保障民众的权利,谋求更大的幸福,公共福利是其最高原则。在伊壁鸠鲁之后,社会契约思想虽然也为人们所论及,但在政治生活和政治思想领域中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文艺复兴时期,社会契约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几个关键的现代契约理论创新来自法国的加尔文教派和胡格诺派教徒,他们的工作被反对西班牙的低地国家作家和其后的英格兰天主教徒所转述。其中,萨拉曼卡学校的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曾通过理论化自然法则,试图限制君主专制的神圣权力。但总的来说,在近代以前,社会契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批判性,但它主要还是作为人们认识世界、解释世界的工具。社会契约理论被发挥为改造世界的工具,是从近代开始的。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首见于荷兰思想家格劳修斯之手,然后经霍布斯、洛克发展,由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推向顶峰,最后由康德加以完善。
  (一)格劳修斯社会契约论
  胡果·格劳修斯(Hugo Grotius)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理性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格劳修斯提出了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学说,他认为人类之初处于自然状态,没有国家和私有财产,人类和平、宁静、孤独,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与人之间出现争夺和冲突,分散的个人无力抵抗强暴的侵袭,于是在理性的驱使下,相互之间达成协议,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他否定上帝以及上帝的永恒法是自然法的存在前提,认为一切法来自人的本性,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强调[3]“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格劳修斯说,人是“sui juris”(在自己的管辖下),人有作为人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因应人们所接受的道德而有界线的,每个人都必须接受,应该避免相互伤害或干扰,任何违反这些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他还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主张主权在君,一般情况下人民应无条件地服从君主的统治,公民没有权利反抗违反自然法的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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