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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与媒体立法化倾向反思】醉驾判刑多久2018

发布时间:2019-06-12 03:52:24 影响了:

  【摘要】通过对“醉驾”案的评论,媒体为“醉驾入刑”进行了舆论动员;国家有关部门治理“醉驾”措施出台之后,媒体成为公民协商化解“醉驾”社会问题的“意见广场”;另一方面,媒体侧重于对支持“醉驾入刑”观点的表达而没有能够做到均衡呈现那些反对的意见,无法反映出法治案件和问题本身具有的争议性、复杂性和矛盾性,简单地将舆论引向了追求立法化的盲动之中。
  【关键词】醉驾入刑;法规;法治评论;立法化倾向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南京张明宝案等恶性飙车、醉驾事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引发媒体和舆论关注。对“醉驾入刑”问题媒体法治评论的研究目前还较少。笔者对《法制日报》、《新京报》和《人民日报》中“醉驾入刑”相关评论①收集之后发现,法治评论对于“醉驾入刑”的关注经历了对全国各地“醉驾”案的舆论酝酿期、围绕有关部门出台的应对措施热议的发展期,以及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后的高潮期这三个阶段。通过对三家报刊“醉驾入刑”相关的法治评论的内容分析,以此探究媒体与国家、社会的互动关系,并且发现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存在的不足。
  “醉驾”案中“醉驾入刑”观点的表达②
  2009年6月30日南京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驶轿车一路上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轿车,最终造成5人死亡。张明宝案2009年12月23日由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新京报》在南京醉驾惨案发生之后第三天,也就是2009年7月2日发表了杨涛的《南京醉驾何以如此惨烈》的文章,文章首先对其所主张的“醉驾”立法的理由进行了阐述,“据报道,现状之惨烈令人触目惊心。一个根本问题是,南京醉驾何以如此惨烈?从法理上讲,醉酒驾车,就涉嫌到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危险犯,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只有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醉酒驾车,才有利于防范醉酒驾车产生的严重的交通事故,让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像南京的这起惨烈车祸发生的几率就更小”。他提出刑法要提前介入对“醉驾”的惩处,“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我国虽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刑罚措施”,另外,“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特别重视对于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罚,从源头上防范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他建议“对待酒后驾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理应在法律规定应用刑罚制裁,比如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这可以说是一种明确地要求“醉驾入刑”的主张。
  对政府相关部门治理“醉驾”措施的评论
  在酒驾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之后,各地、各部门纷纷通过推动制度的完善以加大对酒驾的治理力度,这一阶段可以称作是用“法规”加强对“醉驾”行为处理的时期。此后,评论就由第一阶段针对个案的讨论发展到对于制度层面问题的批评和建言。相关部门治理“醉驾”政策的推出可以视为是“醉驾入刑”的前奏,成为以后“醉驾”启动国家立法程序的铺垫。媒体选择了通过对法规、政策的讨论以参与到“醉驾入刑”的发展过程当中。这一阶段在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中媒体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009年8月8日,浙江省召开严管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定要始终坚持“零容忍”,醉酒驾驶,一律拘留15天。对此,有评论指出此举作用有限,“‘严管’只是浙江警方执法力度的加强,浙江警方,乃至浙江政府、人大本身不能立法,创设对交通肇事的更严厉的惩罚”[1]。8月初,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实施五项管理措施,遏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其中公安机关将同文明办协作,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与相关评优挂钩;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将违法驾驶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8月13日《新京报》发表黑格二律师《严惩醉驾不应止于“重刑”》的文章对这些措施分析指出:“一方面是既有惩处醉驾的措施,没能让百姓满意,另一方面则是民众希望政府出台治理违法驾驶的强有力新手段。但是,有必要追问,当严惩醉驾成为社会共识,政府应该做些什么,还有哪些制度创新呢?”作者通过分析后认为,对违法驾驶做出负面的评价,包括记入信用档案、剥夺荣誉权、提高保险费用,这些同样也是“严惩”。但这样的制度创新还不够,因为以违法驾驶为耻的荣辱观,并没有在社会上得到普遍确认。他建议,“政府不仅可以将违法驾驶与个人荣誉、个人信用相挂钩,还可以依法对违法驾驶者在媒体上曝光、公示,将违法记录与官员的升迁、企业资质相挂钩……政府责任之后,更是公民的责任——每个公民应该自觉意识到醉驾是可耻的”。
  2009年9月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公安部《意见稿》),《意见稿》建议将醉驾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3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另外,公安部《意见稿》还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政府部门首次明确提出对醉驾“立法”的建议。王琳对这一点也给予了积极评价,他说:“近十余年来,行政部门在对待立法与实践的冲突时,已逐渐回归到寻求影响立法的路径上来。这一现象无疑值得称道。对普通公民而言,‘影响立法是最高级别的维权’。对于权力部门而言,亦是如此。”至于《意见稿》中争议性的问题,作者主张还是通过公开的立法博弈来解决。最后,他表达了立法机关出面进行“酒驾”修法的愿望,“从舆论热议、律师上书、公安部就修法建言征求意见等事实来看,修改与‘醉驾’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然凝聚了越来越多的共识。期待立法机关对这些立法参与行为能有及时的反馈,并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渠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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