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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现状、问题及对策] 农村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06-16 04:50:45 影响了:

  【摘要】农村小额信贷主要面向低收入贫困群体,无需任何抵押或担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是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  【关键词】小额信贷;格莱珉银行;融资;农业发展
  一、小额信贷起源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是指专向低收入群体、微型企业提供小额度、无需抵押或担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是向贫困家庭提供非常小的贷款以帮助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扩大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
  “小额信贷”起源于孟加拉国,穆罕穆德·尤努斯上世纪70年代,在孟加拉国创办了孟加拉农业银行格莱珉(Grameen,意为乡村)试验分行,格莱珉小额信贷模式开始逐步形成。尤努斯提倡改变原有资本模式,认为每个人都有成为企业家的潜质,包括贫困的农民,所以他创立了格莱珉分行,并开始实施以贫困人口为对象、无需担保的小额信贷,为贫困人口提供第一笔资金。并认为社会价值最大化应该取代现在的利润最大化,建立社会价值最大化机制,使得企业不仅仅贪婪的为股东获利,提倡贷款应该成为一种人权,建立一种普惠式的金融体系。
  二、国内小额信贷现状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农民收入低,生活困难,使农村经济发展有陷入恶性循环的可能。农民生产生活、农村发展都需要资金,而其本身无法解决资金难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受孟加拉“格莱珉”银行模式影响,于93年开始实施小额信贷,1996年进行扩展,1999年全面推行,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农村信用社发放低息支农再贷款,由农信社以优惠的利率再贷给农民。2006年,决定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各项农村小额信贷累计发放,允许一些社会资金流入农村金融机构,并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一些新型金融组织试点。而到201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余额为3.1万亿元,当年增加507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农村小额信贷在帮助贫困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催化”作用。
  目前我国提供小额信贷的机构主要为:非政府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机构、政府主导的带有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及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捐助到商业化运作进程,但运行状况并不十分良好,出现了一些中国式问题,从而导致大量商业银行退出小额担保模式。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供求矛盾大。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参与市场竞争,他们迫切的需要资金支持。而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单一,额度小,期限短,灵活性不够。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只贷不存”,不允许其吸收存款,只能运用来自有限股东的自由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的批发资金开展相关业务,缺少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大量分流农村资金,加剧了供求矛盾,制约了小额信贷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也加大了信贷资金使用的风险。
  (二)风险无法分散,缺乏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农村小额信贷主要目的是服务于贫困人口,不需要担保,或采取其他灵活的担保的模式,而其对象主要是贫困的农民,他们贷款大多用于农业生产,而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价格的波动性会使得农民收入不稳定,其偿还贷款的能力随之不稳定,他们收入一旦受到影响,则无法及时偿还贷款,形成死账、坏账,使得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着难以分散的风险。
  (三)运作成本过高。农村小额贷款属于零售贷款,贷款笔数虽多,但没笔额度小,无法比拟批发贷款的规模效应。由于小额信贷属于抚平性质的贷款,收益小的同时,耗费人力物力成本较高。
  (四)小额信贷机构财务自立能力弱。由于我国小额信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捐赠资金,直接导致了小额信贷机构产权不明晰。而小额信贷机的运行和监督机构,大多流于形式,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将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套用到小额信贷的经营管理中更是普遍现象。一些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容易出现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五)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行政干预加大经营风险。我国有些小额信贷机构的工作人员通常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员担任,而且管理人员及资金投入都依赖于政府,使其工作缺乏独立性,使其受控于当地政府,很难转化为完全独立机构,对小额信贷的行政管理约束是小额信贷发展缓慢的重大障碍。
  四、改善对策
  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
  (一)加大农村的资金投入。要实现农村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和市场化运作,必须吸收存款,以缓解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压力。在吸收存款的同时,应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入,扩大资金来源,适当开放其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将目前的小额信贷机构真正转变成专门为低收入阶层和微型企业服务的独立的金融机构。
  (二)增加贷款种类和额度,促进金融产品多样化,放宽贷款期限。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对象仅限于生产性的贷款,应该按照消费信贷模式,拓宽小额信贷领域,促进其金融产品多样化。并总结小额信贷推行经验,为有一定经济基础、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发展高效农业和畜牧养殖业农户提供一些额度较大的“中额”信用贷款。与此同时,根据农户的不同贷款需求,对小额信贷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
  (三)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小额信贷发放对象上,确保小额贷款能到达微型企业和贫困户都需要的人手中。央行对此应有一套相应完善的监管措施。而对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应不同于普通金融机构进行非审慎监管,坚决取缔非法集资的小额信贷公司。
  参考文献
  [1]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1).
  [2]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赵震.浅析小额信贷的现状与前景[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9).
  [4]杨红,张成翠.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问题探讨[J].农业经济,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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