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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院校法科大学生就业指导创新研究_中职院校就业指导试卷

发布时间:2019-06-27 04:05:32 影响了:

  【摘 要】本文以政法院校法科大学生为研究对象,指出当下政法院校法科大学生就业指导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而提出法学就业指导教育理念的创新、实现就业指导的全程化、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以此构建完善政法院校的就业指导工作。
  【关键词】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就业能力
  近年来,社会就业形势异常严峻。其中,作为高校毕业生群体之一的法科毕业生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据有关数据统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近来一直位于文科类十大最难就业专业之榜首,其深层次原因乃在于供应与需求的严重脱节以及对中国法治转型契合度认识的不够。
  一、政法院校法科大学生的就业瓶颈
  本文所指政法院校泛指以法学专业学生培养为特色的高等学校,主要包括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五所原隶属司法部管理的政法院校,还包括一些地方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等高校。这一类高校法学专业优势突出、法科学生数量庞大、毕业生就业取向主要集中于公检法司等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家党政机关,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目前,政法类高校法科毕业生面临的两重瓶颈:第一,公务员考试难度加大,录取率偏低。诚然,法科毕业生可以通过考取公务员进入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和政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但近年来我国公务员考试热度不减,加之各地公务员考试相继出台各种限制性条件,包括诸如考生报考条件须为“985”工程、“211”工程类学校,考生生源地限制等等,同时,为了防止考生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赶考”现象,各地政府举行联合考试,即约定在同一天举行公务员选拔考试。第二,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资格考试,亦是公检法司等司法部门入职的必要条件,成为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另一道门槛。自2002年首次举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至今已经举行过10次,平均通过率不到20%。
  二、政法院校法科大学生就业指导存在的若干问题
  就政法院校而言,针对法科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模式还面临就业指导理念陈旧、就业指导的程序设置不合理、就业指导的体系化建设缺乏等问题。
  1.就业指导理念陈旧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没有一套成熟可行的就业指导理论,就不能科学合理的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目前政法院校尚未形成一套成熟可行的就业指导理论,认为就业指导就是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技巧指导,帮助其成功就业的过程。这种认识忽视了法学专业特性和法科学生个体职业发展前景、人才需求趋势和建构合理择业心态对学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影响作用。因此,在这种理念指导下,政法院校的就业指导更多关注的是就业指导内容的实用性、实效性和技巧性,而较少关注其合理性、规律性和创新性。
  2.就业指导的程序设置不合理
  按照一定的程序有的放矢的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是政法院校法科学生实现就业的重要保证。政法院校法科学生的就业指导程序应当以职业生涯发展理论为指导,贯穿整个大学四年,以学生个体特质和兴趣探索为前提,重点在于指导学生就业能力。澳大利亚认定,就业能力的关键指标有八种:沟通能力、团队合作、问题解决、创新和创业能力、规划与组织能力、自我管理、技术能力、持续学习能力。因此,在大学的不同阶段应适用有差别的就业指导安排和程序。在大学一年级注意训练学生的兴趣探索和自我认知能力;二年级初步确定个人职业发展目标;三年级开展相应的职业生涯设计方案、围绕职业发展目标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四年级侧重在就业信息服务、政策咨询、就业技巧和择业心理调适等方面。当下,政法类高校尽管在就业指导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但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就业指导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其工作重点仍然停留在大学生毕业环节的择业指导上,具体表现为对毕业生进行政策解说、信息发布、技巧指导等层面,实质是问题解答性指导,偏重择业指导,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和指导,大学生就业指导的阶段性和全覆盖要求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从根本上制约了就业指导工作的功能发挥。
  3.就业指导的体系化建设缺乏
  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一项集服务与指导一体化的实践过程,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但现实中,政法类高校的就业指导体系化建设滞后,缺乏完备的硬件和软件支撑,已成为就业指导工作开展的瓶颈。
  ①管理本位浓厚,服务意识淡漠。服务作为大学生就业指导的重要环节,在为学生提供各种就业指导服务的过程中,真正体现大学生作为就业主体的角色意识。政法类高校为了学生顺利实现就业,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各种服务,诸如提供各种就业需求信息、举办各种招聘宣讲会、组织就业技巧培训等等。但政法类高校固有的行政管理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在为学生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成效不大,重形式轻内容等现象,虽然设立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但由于机构设置不健全,中心职能难以充分发挥,远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就业指导需求,如缺乏专门的就业培训机构、未能充分有效开展模拟招聘、求职成败案例分析、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就业实习等工作。从事就业指导的教师人数偏少,学历层次差异大、就业实践经验欠缺,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难以达到就业指导应有的效果。
  ②分类指导欠缺,指导效果不佳。就政法类高校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而言,一般可以分为研究型法律人才、实务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三类。现实中,政法类高校法科学生希望得到的就业指导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选拔政策释疑、法科专业职业生涯规划的个性指导、就业信息及选材标准的深度解析、就业指导心理调适等方面,但现有就业指导内容难以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就业指导应根据毕业生的多元化职业发展目标采取分类指导方式,指导法科毕业生尽早根据自己的个性、兴趣、特长及专业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的高低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分阶段开展职业素质拓展训练,提升就业能力,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
  三、政法院校法科大学生就业指导的对策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臻完善,政府、高校的行政功能逐步衰减,市场配置的功能得到增强,毕业生与单位之间双向选择成为主流。近年来,政府部门精简机构,事业单位控制编制,企业减员增效,而高校扩招的步伐并未停止,政法院校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前景不容乐观。因此,厘定有效的就业指导对策,是当下政法院校需要积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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