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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发税收抵免_法国研发支出税收抵免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07-14 03:48:30 影响了:

  【摘 要】 在OECD国家中,法国提供了最优惠的研发税收抵免政策。文章试图对法国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界定、R&D税收激励的主要内容、R&D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及R&D税收激励的管理与评估等进行解析,以便为我国R&D税收激励政策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 法国; R&D税收抵免; R&D费用; CIR
  法国自1983年开始采用R&D税收激励政策,历经几次修改后,1992年将其命名为研发税收抵免(crédit d’imp■t recherche,简称CIR),《2004年财政法案》将其修订为一项永久性的、开展创新活动的公共政策。之后的《2004年财政法案修正案》、《2006年财政法案》及《2008年财政法案》又对其进行了大幅修订,其中2008年对CIR政策实施的重要改革,使法国成为了欧洲提供最优惠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国家。
  一、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
  申请R&D税收抵免的企业首先需要从税收的角度界定R&D活动是否合格、R&D费用是否符合抵免条件。
  (一)合格R&D活动的界定
  在通用税法(General Tax Code,简称CGI)附录III的F篇第49款中规定,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研发活动内容有三方面:一是基础研究活动,包括有助于在理论上或者在实验上解决技术问题;二是应用研究活动,其目的在于辨别基础性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公司能够完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三是实验性开发活动,该活动致力于使用原型或试验设备,整合所有需要的信息,为生产新材料、新装置、新产品、新程序、新系统和新服务及对上述内容进行改良提供必要的技术要素。
  (二)合格R&D费用的界定
  合格的R&D费用首先必须是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实验性开发活动的支出;其次必须属于CGI列示的如下经营性和资本性R&D费用:
  1.经营性R&D费用
  (1)R&D员工工资,即直接且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和研究技术人员的费用(总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此处员工是指与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发明人或技术人员(不包括维修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间接参与研究项目的员工),以及来自其他公司的参与本公司研究项目并领取薪酬的支持人员。自2005年1月1日起,雇佣首次参加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员工的前24个月的薪资按其金额的两倍(即200%)计算。
  (2)共同成本。符合抵免条件的共同成本占上述员工工资的75%①,但自2005年1月1日起,首次参加工作的博士前24个月的工资在计算共同成本时按200%计。薪资和共同成本的加倍计算意味着首次工作博士人员的薪资在申报时可按四倍计算。
  (3)软件研发费用。能为现有产品带来创新和实质性改良的软件研发费用,可以计入抵免基数,但公司必须证实实验性开发活动的创新性特质。为此,纳税人最好能将所有遇到的技术难题以及采取的原始解决方法和创新性解决方案详细记录在案(作为纳税申报的一部分)。下面是税务机关列举的属于纳税抵免范畴的软件实验性开发:1)对生产程序进行改良,该生产程序之前被别的公司采用过,但不适用于本公司;2)取得一项专利,取得该专利的目的是用于专门的应用或用于研发全新的产品;3)开发新产品应遵守行业规范,并带来产品概念的真正创新。
  (4)分包给法国或欧盟的经批准公营组织(由法国研究部批准)的研发活动费用。外包给公营领域研究机构、大学、技术中心、研究领域的认证公益基金会、科学合作基金会及公营领域科学合作机构的研发活动费用,自2004年1月1日起,以实际发生金额的200%计。
  (5)外包给经批准的民营研究机构的研发活动费用。该外包活动所产生的符合抵免条件的费用每年最多不能超过200万欧元。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于委托给非关联公司和团体的研发项目费用,这一限制放宽至1 000万欧元。所以,如果发包公司与承包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承包费用封顶1 000万欧元;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即公司集团),承包费用封顶200万欧元。
  除此之外,经营性R&D费用还包括:1)植物新品种权(COV)的购置和维护费用;2)专利申请、保护和维护成本;3)从专利保险合同中获得的奖金和款项(封顶每年6万欧元);4)标准化成本的50%;5)技术观察经费(封顶每年6万欧元)。
  2.资本性R&D费用
  (1)计提的有形资产折旧费。当新造的、新购得的和融资租赁得来的设备或不动产直接并专门用于在法国境内进行的R&D活动时,对其计提的折旧额可以计入“合格R&D费用”中。对于混合使用的资产,仅用于R&D活动符合抵免条件的部分。对在1991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或建造的不动产进行的折旧计提,符合税收抵免条件。对于经营租赁的设备,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折旧费用是出租人计提的折旧额。2011年度的R&D用设备和装置的折旧费只能将其中的75%计入“合格R&D费用”中。
  (2)为研究目的购买的专利摊销费。为进一步研发活动而外购的专利,其摊销额可以抵减。
  二、法国R&D税收抵免的主要内容
  目前,在公司所得税法下,有三种针对研发费用的税收激励政策:一是1992年开始实施并历经多次修订的CIR;二是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针对创新型企业(Jeunes Entreprises Innovantes,简称JEI)的特殊制度;三是针对根据《2005年财政法案》创建的具有竞争力园区(competitive clusters)的优惠。
  (一)CIR激励政策
  在遵循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所有工、商、农业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依据1901年结社契约法成立)都可享受此项研发费用抵税政策。税收抵免的基数②是企业当年R&D的实际发生数。目前在欧盟内部③开展的研发活动都符合法国的抵免条件。2008年法国对CIR进行了重大改革,给予了企业更多的实惠,并简化了各项程序,其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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