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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学习

发布时间:2019-07-16 20:48:57 影响了:

《税收征管法》学习 (2011-05-24 21: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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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

下周二要考《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纯粹地看进度太慢,还不如边看边将自认为的重点打下来。《征管法》共六章,九十四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八条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票]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的申报、报送事项,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一条[缴纳与解缴期限]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细则第四十一条所称的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三十二条[滞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合理调整]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八条[限期缴纳、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财产处分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细则第七十七条,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代位权与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

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揽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税务检查的范围](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八条[情况和资料处置]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出示证件与通知书]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纳税人的一般法律责任]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迟延输纳税申报和迟延报送纳税资料]罚款金额相同)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编制虚假计税依据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骗取出口退税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抗税]也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指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各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阻挠税务检查]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金融机构拒绝税务检查]......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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