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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内容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9-07-25 09:41:12 影响了:

立足职能 构筑平台

我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重实效

本报讯(陆研)今年以来,市法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制定《开展“四四八八”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责任分解书》,把执法办案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把平台机制建设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实践,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

“四项工程”深化职能发挥。全市法院以执法办案工程为立足点,以能动司法工程为切入点,以维护民生工程为落脚点,以自身管理工程为突破点,着力拓宽服务途径,切实促进社会管理。发挥立案信访职能,将立案信访窗口提档升级为诉讼服务中心,整合立案接待、诉讼指导、法律咨询、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一站式服务。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宽严相济惩治犯罪,确立了市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制度,参与“新起点”小额爱心资助项目活动,为权力受到侵害、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争取社会资助。发挥民事审判职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超过一半的民事案件调撤结案。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注重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解决,连续两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并积极配合市政府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挥

执行工作职能,建立完善执行威慑、执行救助等工作长效机制,落实与20个单位会签的《协助执行工作机制实施办法》,推动“执行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通过去年开展“审判管理年”活动,把深化审判管理作为优化办案指标的重要手段,加强对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自我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按照“全面结对、分级负责、分片联络”的原则,开展定向结对联络人大代表工作,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外部监督。创新队伍能力、作风、纪律教育管理,争先进位意识不断强化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不断优化提升,目标绩效管理不断深化提效。

“八大平台”增强创新实效。突出围绕量刑规范、法律指导、诉调对接、审判调研、司法宣传、便民诉讼、信息网络、素质培育八个方面,积极构筑平台,促进管理创新。市法院认真落实对重点乡镇的综治帮扶工作,并与公安局、司法局加强配合,完善非监禁刑犯罪执行程序。寿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合作建立“诉讼调解室”;霍邱县法院建立1名值班领导、1-2名信访专员和2名值班法警负责的诉讼服务值班制度;霍山县法院进一步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加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建设;舒城县法院与司法行政系统协作开展对缓刑、管制犯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金寨县法院在农忙季节开设“春耕法庭”、“秋收法庭”,体现司法为民便民;金安区法院成立“天平”志愿者服务队,针对不同社会群体,扎实开展各项服务活动;裕安区法院组成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吸纳妇联干部、教育工作者担任人民陪

审员参与审理,并发出“人身保护令”,有效制止和预防了家庭暴力。全市法院还结合丰富案例资源,通过聘请的司法宣传顾问加强与媒体互动与合作,利用《皖西日报》的“法院在线”、门户网站等宣传阵地,采取网上庭审图文直播、法官以案释法、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法官进企业、乡村、学校、社区等形式,加强了法制宣传教育。上半年,市政协组织部分委员来视察两级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市法院当庭裁判一起跨国拐卖妇女案

魏卫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本报讯(陈杰)8月2日上午,市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束永梅、潘宗勤拐卖妇女上诉一案,当庭作出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上诉人束永梅、原审被告人潘宗勤拐卖妇女上诉一案,原审认定束永梅从云南昆明分别将三名缅甸籍妇女带到舒城县杭埠镇以6万元出卖,潘宗勤将其缅甸籍弟媳以2万元出卖,一审判决束永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潘宗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束永梅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鉴于本案涉及跨国拐卖妇女,社会影响较大,市法院结合正在开展的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决定将此案列为庭审重

点查案件。市法院“两评查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魏卫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庭审示范,市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有春带领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组成评查小组进行评查,同时邀请市人大内司工委副主任黄爱生、市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刘波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庭审评查。

庭审结束后,点评会随即召开。市法院评查小组根据《安徽省高院刑事案件庭审评分标准》,当场对庭审情况进行评分;受邀参评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庭审过程及审理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院领导亲自担任审判长,为切实提高庭审水平充分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并认为市法院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庭审评查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市法院自我要求严格、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作风,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庭审水平和司法能力的提高。

职务侵占逃缅甸 遣返六安判八年

本报讯(罗继红)六安一公司销售员李某侵占公款52万余元后逃往缅甸,去年底被缅甸警方抓获并遣返回中国。近日,金安区法院以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追缴非法所得52万余元。

李某原为六安市某公司销售员。2006年,李某被派往重庆任公司重庆片区的销售员。2007年至2009年间,李某多次收取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公司等单位的货款不入帐而用于**和个人消费,总计52.645268万元。2009年上半年,公司查帐时发现李某有侵占公款的行为,正当公司准备追究李某责任的时候,听到风声的李某却携钱款潜逃到了缅甸。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1年12月7日,李某被缅甸警方抓获后遣返回中国。

金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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